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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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企业主体,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乡镇(办事处)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按照企业投资、政府监管的原则,依托具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质和技术力量的企业,组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四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具备无害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功能,处理设施设备功能先进,处理过程和标准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要求、生物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无自行处理能力的必须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因重大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第六条禁止将任何病死畜禽作为动物饲料饲喂动物,

严禁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第七条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自行配备能够暂存病死畜禽的冷冻设施设备。

第八条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实际情况需要设置回收点,安排专用车辆定期到畜禽养殖场和回收点回收病死畜禽,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报告所属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服务部或回收点、无害化处理中心,并填写《病死畜禽登记表》。

第十条县畜牧兽医局要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定监管协议,并实行驻厂监管。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实施监管,并填写《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第十一条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落实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对其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上述补贴资金的拨付,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病死畜禽登记表》支付给养殖户。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奖惩机制,鼓励群众对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擅自销售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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