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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讲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
海上损失的种类
主要内容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业务 国际运输保险的险别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是指在国际贸易
业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Insured)就 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定金额向承保人 (Insurer) 【或称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由承 保人出具保险单。承保后,若保险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承保人应按照其出具保险单的规定 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补偿。
一般附加险
共11种,包含 在一切险中
附 加 险
特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 1月1日修订《海洋运输货 物保险条款》规定






(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 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 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 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 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 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 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被保险人如果想要获得全额赔偿,必须向 保险公司办理“委付”(Abandonment) 手续,将货物的一切权利包括货物的所有 权都转让给保险公司,而要求按全损赔偿。 被保险人如想保留对残损货物的所有权, 可以不办理委付手续,由保险公司根据货 物的损失程度,以保险金为基础,按比例 计算,给予部分损失的赔偿。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原意:单独海损不赔 承保:全损+部分损失(意外事故导致的) 注意:英文直译:单独海损不赔,实际上, 只针对自然灾害而言,并且,但也有例外。
平安险(FPA)的责任范围
1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 遭到搁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3 遇到意外事故,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 损失; 4 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6 遇事故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特别费 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 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承保:平安险的范围+部分损失(自然灾 害导致的) 3、一切险(ALL RISKS) 承保:水渍险的范围+全部损失和部分损 失(一般外来风险导致的)
注意:一切险并非保险人对一切风险损失均负赔 偿责任, 对货物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特殊 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等)所引起的风险损 失,概不负赔偿责任。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 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 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 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例:彩电的保险金额为100美圆,被海水 浸泡后残值为20美圆,但如果修复需花 费110美圆
推定全损的赔偿

共同海损(2)、(4)、(5) 单独海损(1)、(3)

三、费用的承担

费用是指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 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为了避 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 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 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 人的一种报酬。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由海上风 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 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的外来原因造成 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

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 :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盗、破碎、雨 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短量、 渗漏、钩损、锈损等。 2 )特殊外来风险: 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 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风险称为特殊外来风险。例如战争、罢工、取 不到货等。 综上所述,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海上所 发生的风险,但又不局限于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 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 的一批货物的全部灭失或等价全部灭失。 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 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 值
2、海上损失

1) 全部损失(total loss)与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2)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二、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1、海上风险+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1)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2) 意外事故(Accident) 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
承保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说明
1 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 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2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 情况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 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特 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 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指当导致保险货物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 人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人对损失负责 赔偿;反之,不负责任。近因,不是指 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导致保险 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的 原因。 补偿原则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自然灾害
一般外 来风险 特殊外 来风险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意外事故
四、海上运输保险险别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基本险
平安险
全损 部分损失
水渍险
平安险 部分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 的CIC条款规定 (一)、基本险(承保范围由小到大)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代位追偿权原则
近因原则
诚实、恪守信用,不 在海运保险实际业务 得相互欺骗和隐瞒 中,货物损失,被保 险人是否有索赔权, 取决于其对保险货物 五大基本原则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近因原则举例
1、2:P151 3:案情:一条船运送3000袋咖啡,投保 海运一切险但未保战争险。当时正值战 争期间,船舶因意外突然触礁,船长下 令施救,结果1000袋咖啡被救上岸,但 却被敌方捕获,剩下的咖啡由于时间不 够而无法及时抢救,和船舶一起沉没。 分析:对于被敌方捕获的咖啡,战争风 险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责任,而对于沉 入海中的咖啡,触礁风险是近因,近因 属承保风险,保险人应予负责,所以保 险人最后应赔偿2000袋咖啡的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救助费用,但要求救助成功。
施救 费用
承担费用
救助 费用
被保险人及其 代理人为抢救 货物,防止损 失继续扩大所 支付的费用。 由保险人支付。
第三人采取措施,救助成功,应支付 给第三人的报酬、救助费用等。由保 险人支付。通常“无效果,无报酬” 原则
总体结构示意图
承保范围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损失 费用
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



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 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 能构成共同海损。 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 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到船主和货主的共 同利益。 C、 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 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 了解除危险造成的。
案例分析
(1)1500箱货物被烧 毁;(2)800箱货物由 于灌水灭火受损;(3)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 4)拖船费用;(5) 某货轮在行驶途中着 (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 火,蔓延至机舱,船 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 轮将货船拖回装运港 长为了船、货的共同 船员工资。请判断上述 修理。修理后重新驶 安全,采取紧急措施,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 向目的地。事后调查, 往舱中灌水灭火。火 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虽然被扑灭,但由于 有: 主机受损,无法航行。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和 灭失。部分损失按损失性质可以分成共同海损和 单独海损二类。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为G.A.) 指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发 生了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的 风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 使航行得以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付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 海损。造成共同海损最主要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还有其他原因,例如船员不适于途中 某地气候而生病,使船无法继续航行。


E 、共同海损所做的牺牲必须是有效的,即经 过抢救之后,船或货的全部或部分应该安全抵达 目的港。 共同海损分摊: 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 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 方、货方及运费收入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 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一般都称 为共同海损分摊(G.A. Contribution)。


D 、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 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所谓有意识的,是指共同 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经过人的周密计划 的,不是意外的;所谓合理的,是指在采取共 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 并能在节约的情况下能较好地解除危及船、货 双方的危险。 例如,为了使搁浅船只浮起,应该抛出较重的、 价值较低的、便于抛出的货物。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简称为P· A· ),

是指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仅仅涉 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的损失。例如, 由于触礁使船体部分撞坏,但船仍可航 行。又如,由于暴风雨使海水入舱,机 器设备严重锈蚀。单独海损仅涉及某一 方面利益,因此,由损失方单独负责。
案例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 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 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 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 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 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 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 又造成部分饲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 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 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饲 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 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诺华公司 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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