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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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当地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四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
1号通航孔(北航道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
30°34'09"N/121°02'59"E、30°34'01"N/121°02'42"E和30°33'54"N/121°02'26"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062°-242°。
2号通航孔(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
30°34'34"N/121°04'20"E、30°33'53"N/121°02'47"E和30°1
33'11"N/121°01'15"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062°-242°,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3号通航孔(北航道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
30°33'59"N/121°03'25"E、30°33'44"N/121°02'53"E和30°33'06"N/121°01'30"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为062°-242°。
4号通航孔(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
30°29'22"N/121°08'00"E、30°28'24"N/121°06'40"E和30°27'26"N/121°05'20"E三
点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为049°-229°,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第五条除第四条所列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大桥禁航水域禁止无关船舶进入。
第六条2号航孔桥梁通航净空高度47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平均大潮高潮面,下同),桥梁通航宽度325米,代表船型为35000载重吨及以下散货船;其两侧1号和3号通航孔桥梁通航净空高度28米,桥梁通航宽度110米,代表船型为1000载重吨及以下杂货船;4号通航孔桥梁通航净空高度31米,桥梁通航宽度280米,代表船型为3000载重吨及以下杂货船。
第七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则:(一)1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由东向西(上行)1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航,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在航道中间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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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5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靠右航行。
或5000—35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的引导下,在航道中间航行。
(三)3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由西向东(下行)1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在航道中间航行。
(四)4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靠右航行。
第八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九条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条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必须:
(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二)通过VHF11或VHF16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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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船舶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船舶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大桥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调头;
(三)横越;
(四)逆向行驶;
(五)拖带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北通航孔的两侧副通航孔通过;
(六)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拖带长度超过200米的拖带船组和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夜间通过。
(七)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发布桥区海域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北通航孔两侧的副通航孔;海面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
视程小于1500米时,禁止船长超过100米(含拖带长度,下同)的船舶以及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航行和靠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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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第十四条下列船舶通过大桥,必须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
(三)通过南通航孔的载重2000吨及以上船舶;
(四)通过北通航孔的载重10000吨及以上船舶;(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
第十五条载重10000吨及以上的船舶、拖带长度超过20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应提前24小时申请当地海事机构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三章停泊、作业
第十六条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并应在VHF11频道或VHF16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其中,载有3000吨及以上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和10000吨及以上其它货物的船舶靠离泊作业,应落实拖轮助泊。
第十七条在大桥附近水域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八条在大桥附近水域锚泊船舶,应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防止发生走锚,危及大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