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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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精编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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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扞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2.1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2.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2.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2.4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2.5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2.6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2.6.1 公平 (3)

2.6.2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3.1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3.2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3.3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3.4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第一章前言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我i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体系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及时经济法。把经济法置于社会经济系统,对经济法的功能可以定界为:立法者为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而设置于经济法规范中,并期望通过其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经济后果。从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两点:第一,功能都是具有针对性的,分析时必须明确功能的作用对象。所以笼统地以为经济法永远整体地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二,不同历史、不同国别的经济法不同,同一国家特定时期的经济法可以分为功能各异的子部门法(如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法)和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些部门法和法律制度各自对自己的领域发生作用。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又发挥了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2.1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对于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其次,还要关注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

2.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是由经济法在体系中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的。所以经济法又是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社会整体效益兼顾社会总体公正就构成了经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

2.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确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形式和实质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它不只强调代内公平,更将视野扩展到代际公平,显示了其对整个人类发展的终极关怀。它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的产生、发展、繁荣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2.4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兴起,使效益开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律———导入法律意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效益目标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价值目标带来强有力的冲击,并有可能取代正义或公平在某一部门法律中成为主导地位的价值,即效率居先。因此,效益或公平哪一个居于主导地位并非恒定不变,其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一部门法律所应发挥的特定功能。效益成为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为我们探索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提供了理论前提,使我们可以摆脱传统法哲学思维的桎梏,将视点置放于效益与公平之双重目标及其相互比较上。显然,效益和公平的统一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标。然而,许多情况下追求两者统一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就要求经济法在整体上要有所侧重,即确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2.5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科学而合理地利用现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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