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风电企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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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风电企业的有关政策

㈠国家对风电企业的有关政策

1、国税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风力发电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立项的享受两免三减半,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15%的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立项的享受三免三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税政策

土地使用税为实际占用土地2元/㎡,耕地占用税按实际使用面积14元/㎡。(一次性征收)

建安营业税收:此税由承建单位缴纳。一般情况涉税投资占总投资的10%;涉税投资(土建、安装)的5%缴纳建安营业税;按缴纳营业税额的5%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1%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为销售合同金额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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