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工业园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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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绵阳工业园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委托单位:绵阳科教创业园管委会
编制单位:XX公司
2019 年5 月
1总则
1.1任务由来
四川绵阳工业园区,原名为绵阳科教创业园,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确定的主导产业为电子、新材料和生物工程。它是中共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绵阳科技城的决定而建立的创新创业基地,是绵阳科技城建设的重要载体。
200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4]187号对绵阳科教创业园的面积进行了批复,确定的建设范围为10.28平方公里;
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用地的精神,以2006年第8号公告的形式,对绵阳科教创业园进行了审核,审核后的园区名称改为“四川绵阳工业园区”,最终核定的面积为8.1平方公里。同年,国家国土资源部以2006年第12号公告的形式,对四川绵阳工业园区的最终面积核定为8.1平方公里,并确定了四至范围。
2008年10月,《四川绵阳工业园园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评审,于2008年10月取得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川环函[2008]940号)。
审查意见确定:四川绵阳工业园区规划面积为8.1平方公里,界限范围:北至北至九洲大道台地,西至九洲软件园边界、南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教创业园区边界、东至绵阳城区剑南路西段边界。由绵阳科教创业园管委会对四川绵阳工业园区行使管理的权利。
至今,四川绵阳工业园区规划已实施5年以上。为了解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环保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1637号)等相关规定,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规划编制部门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为此,绵阳科教创业园管委会委托XX公司对四川绵阳工业园区开展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派出技术人员,对评价区域开展了现场踏勘,收集了大量基础资料,结合该区域特点和区域自然社会、环境等因素,根据相应的环评技术规范编制完成《四川绵阳工业园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1.2评价对象
本次评价对象为四川绵阳工业园区规划所对应的规划范围及相关规划。
规划范围:四川绵阳工业园位于绵阳市**区,其四至范围:东至新庙村,南至三里村、绵阳看守所、元通村、八角村,西至大包梁村、八角村,北至西园村、白土村、牌坊村,规划总面积为8.1km2。
1.3评价目的和原则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下简称“跟踪评价”)不仅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份,也是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跟踪评价可对规划实施后产生的实际环境影响作出估算和评价,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可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对连续指导规划的实施具有不可比拟的作用。
开展四川绵阳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可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宏观经济的优化作用,验证开发区实施后产生的实际环境影响,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可持续发展保障作用,实现四川绵阳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1.4评价重点
(1)梳理规划实施情况,主导产业水平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营情况,分析上位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中减缓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环境影响的意见与建议,分析规划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有效性。
(2)分析四川绵阳工业园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关注VOCs 等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识别规划实施主要环境影响。
(3)围绕提升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改善人居环境,依据区域环境特征、上位规划及最新环境保护政策要求,针对规划实施主要环境影响提出减缓措施和环境管理建议。
1.5编制依据
1.5.1国家环保政策、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54号,2012年2月29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559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
(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1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5)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