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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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
为加快完善“三旧”改造项目的历史用地手续,进一步明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条件、程序和操作办法,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应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十八)款规定。

(三)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得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完善用地手续。

二、组织实施
(一)“三旧”改造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编制和审核,并逐级呈报省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完善历史用地审批手续。

(二)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历史违法用地处理、确认历史用地范围和用地发生时间,做好历史用地勘测定界、确权登记等工作。

(三)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时限要求
(一)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三旧”改造方案,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三)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未上报“三旧”改造方案的,由区(县级
市)人民政府统筹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四、处理办法
(一)直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1.适用情形
(1)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八)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办理条件
地块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
3.办理程序
土地房屋权属确认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578号)办理;涉及改造方案报批的,按我市“三旧”改造相关审批政策要求办理。

(二)完善征收手续
1.适用情形
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2.办理条件
(1)地块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
(2)用地不在全面改造的52条“城中村”村域范围内(政府行为征地的除外,整村全面改造完成后仍有土地剩余的除外);
(3)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了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
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4)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5)改造后土地利用方式符合我市产业用地指南;
(6)用地单位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用地协议在广州市设立“三旧”改造项目公司;
(7)用地单位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缴交土地增值收益;
(8)地块规划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应统一交由政府储备。

3.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按122号文要求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向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意向申请,由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区规划、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
(2)用地单位持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出具的意见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申请办理违法用地查处手续并取得处理结果后,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申请出具《“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3)用地单位按照《“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材料目录》(附件1),备齐相关材料后报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初审并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同步将上报材料抄报市“三旧”改造办;
(4)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5)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等规定深化完善改造方案后上报市“三旧”改造办;
(6)市“三旧”改造办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批复改造方案,向用地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完善征收手续的意见;
(7)用地单位持市“三旧”改造办出具的同意办理完善征收手续的意见向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实施改造。

(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1.适用情形
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八)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2.办理条件
(1)地块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留用地指标,无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指标不足的,应按规定程序调剂留用地指标(纳入旧村一并改造的除外);
(3)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4)改造后土地利用方式符合我市产业用地指南。

3.办理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按122号文要求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向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意向申请,由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区规划、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出具的意见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办理违法用地查处手续并取得处理结果后,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申请出具《“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3)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材料目录》(附件1),备齐相关材料后报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初审并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同步将上报材料抄报市“三旧”改造办;
(4)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三旧”改造办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5)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办理核减留用地指标手续;
(6)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文件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等规定深化完善改造方案后上报市“三旧”改造办;
(7)市“三旧”改造办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批复改造方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办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意见;
(8)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市“三旧”改造办出具的同意办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意见向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实施改造。

五、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一)适用情形
1.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十八)款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历史用地(含全面改造的52条“城中村”村域范围内的历史用地),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三旧”改造方案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编制“三旧”改造方案,统一组织材料于2012年3月3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2.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十八)款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历史用地,经产权人同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统筹编制“三旧”改造方案,统一组织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办理征收手续的,参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点规定执行)。

(二)办理条件
1.地块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
2.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三)办理程序
1.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区规划、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意见后,按122号文要求统一编制地块的改造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
2.由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办理违法用地查处手续并取得处理结果后,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申请出具《“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3.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按照《“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材料目录》(附件1)备齐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4.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同步将上报材料抄报市“三旧”改造办;
5.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三旧”改造办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市国
土房管局;
6. 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组织实施改造。

(四)完善手续后的用地使用要求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用地优先用于兑现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优先纳入旧城或旧村改造,与其一并规划、平衡成本、统筹实施;剩余的用地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六、其他事项
(一)国有农场用地“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1987年1月1日之后,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发生的用地行为没有用地手续的,其补办用地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各级各部门应提高工作效能,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的审批、审核事项按绿色通道办理。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1.“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材料目录.doc
2. 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doc(参考文本)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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