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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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破产重整的运行机理
二、破产重整中的双重谈判
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重整投资人为争抢前述差额而展开双重谈判。 1、债务人股东与重整投资人之间的谈判。 谈判中介:重整人(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的管理人、债务人自营模式下的债务人 )。 谈判载体:重整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重整人制作《重整计 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提交出资人会议表决和法院裁定。 谈判内容:债务人股东对债务人企业的股权如何让渡、让渡多少给重整投资人 。 *当破产企业无论清算还是重整都无法足额偿债时,股权价值归零,可强制让渡
第四部分:重整管理模式选择与重整投资人招募
一、重整管理模式选择
选择债务人还是管理人作为重整人,负责债务人企业的管理(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和提案(制作重整计划)。《企业破产 法》第73条、第74条;第80条。 2、债务人自营模式 效率(保持企业经营的持续性、提高事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强 重整计划的针对性)。 (1)在下列情形下,采取债务人自营模式:已经成功预重整。
第二部分:破产重整的运行机理
二、破产重整中的双重谈判
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重整投资人为争抢前述差额而展开双重谈判。 2、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之间的谈判。 谈判中介:重整人。 谈判载体:重整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重整人制作《重整计划》 中的《偿债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裁定。 谈判内容:重整投资人零对价取得债务人股权时,对债务人如何增资、增资多少 ,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而债权人在获得前述清偿后放弃余额追索。 *债权有价值,价值来源于破产体资源,如何处分破产体资源归属于债权人自治, 故《偿债方案》强裁需谨慎。
破产重整实务研究
第一部分:破产重整的角色分工
一、司法备位
司法恪守程序引导,释放大量的市场自治空间(对其中的团 体自治,保障多数的决策——批准多数的决策;制止多 数的暴政——强裁少数的决策)。
*关注事务决策与事实判断的区别,前者能交给市场自治,后 者仅交给司法判断。然而,破产审判以对市场自治提供程 序保障为主,几乎不作实体性的事实判断(实体性的事实 判断交给破产衍生诉讼)。
第一部分:破产重整的角色分工
二、市场主位
公共理性的来源——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作为破产体资源享有者的自治机
构;管理人是债权人自治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 机构。
*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后,裁判文书对债务人企业的列述方式比较: 进入破产程序前: 原告:A公司,住所地......。
第一部分:破产重整的角色分工
第四部分:重整管理模式选择与重整投资人招募
一、重整管理模式选择
选择债务人还是管理人作为重整人,负责债务人企业的管理(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和提案(制作重整计划)。《企业破产 法》第73条、第74条;第80条。 【F企业重整人选择错误】F企业启动重整,引发债权人极大矛 盾,众多债权人联名投诉债务人“在骗取巨额借款数日之后, 即指使关联企业以虚构债权发起重整”、“向关联企业转移资产” 等多宗罪。但债务人依然被指定为重整人。其后债务人果然将
一、重整管理模式选择
选择债务人还是管理人作为重整人,负责债务人企业的管理(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和提案(制作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法》第73 条、第74条;第80条。 1、管理人管理模式 公平(与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利益关联)。 (1)在下列情形下,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一是经营者之先前行为 已构成关系人交易或有关系人交易之嫌疑;二是经营者之重整目的 欠缺诚信或有欠缺诚信之嫌疑;三是经营者缺乏经营能力;四是经
二、重整式清算与破产重整
劣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是失去原“壳”。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管制行业的准入资 格等。 二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财产转让税。如不动产转让税。
第三部分:重整式清算
三、重整式清算与出售式重整
载体分别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与《重整计划》。 两者内容与效果均有差异。
第四部分:重整管理模式选择与重整投资人招募
三、政府配位
政府不越位不失位,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但作打通“最后一公里”的行政配套。
行政绩效自有其考量。 *管理人不同于政府清算组,政府清算组是政策性破产的产
物。
第二部分:破产重整的运行机理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运行机理差异
1、对破产投资人:从财产投资(“马肉”)到股权投资(“活马”)。 *破产重整中的股权投资与市场重组中的股权投资相较,有尽职调查 (管理人调查)、债务清理(多数决+强裁)、股权让渡(多数决+ 强裁)等方面的便利;当然,破产重整仅适用于危机企业。 2、对破产当事人:从清算价值(“马肉”价值)到营运价值(“活马” 价值);从清算费用(“杀马”费用)到重整费用(“救马”费用)。 *(“活马”价值—“救马”费用)—(“马肉”价值—“杀马”费用)=债权人 受偿的提高额+债务人股东保留的股权值+破产投资人收益的提高额
第四部分:重整管理模式选择与重整投资人招募
一、重整管理模式选择
选择债务人还是管理人作为重整人,负责债务人企业的管理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和提案(制作重整计划)。《企业 破产法》第73条、第74条;第80条。 1、管理人管理模式 (2)兼顾效率的方法 一是管理人从债务人企业选聘经营人员。如ST霞客。
第三部分:重整式清算
一、重整式清算的特点
重整式清算:将关涉债务人企业某项尚具活力营业的所有 财产“整体变价”,以财产转让为营业转让的载体,让该项 营业“换壳再生”。 全部或部分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 。《企业破产法》第 112条第2款。 如安信达金属破产清算。
第三部分:重整式清算
二、重整式清算与破产重整
第一部分:破产重整的角色分工
二、市场主位
市场培育公共理性,发挥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的公共顾问职 能,抑制个体的不当诉求。
破产涉及到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是破产当事人:债权人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
议事机构,债务人股东以出资人会议为议事机构。如债 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 二是破产投资人。如破产投资人作出财产受让或重整投资
优势: 一是豁免“余债”责任。《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与第56条。 *在破产重整中如何尽可能避免“余债”责任? *无账可查时的破产重整“余债”责任风险? 二是对破产投资人而言,偿债成本通常较破产重整低。《企业破产法》 第87条第2款。 三是豁免重整所得税。 *在破产重整中如何减免重整所得税?
第三部分:重整式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