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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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权处分考点2不动产(★★★)
(一)变动公示规则
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观题必背)(2016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主观题必背)(2016年案例分析题)
【案例1】1月1日,王某和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月1日李某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3月1日李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4月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解析】
(1)房屋买卖合同于1月1日依法成立生效;
(2)李某于4月1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2】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2月1日乙公司付清了全部转让款;3月1日,双方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解析】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于1月1日依法成立生效;
(2)乙公司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完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例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双方于1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解析】抵押合同于1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权自2月1日设立。
(2)登记权利人VS事实权利人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2017年新增)
(3)不动产权属证书VS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2009年)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1)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二)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提示】
(1)国有土地所有权并未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均应办理统一登记。
(2)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均在登记之列,只不过登记的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经登记不得生效,有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2017年新增)
1.首次登记
即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
在下列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转移登记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提示1】
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办理转移登记。
【提示2】
生活中,甲将房屋转让给乙,双方办理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通常被俗称为产权变更登记或“过户”,导致在某些案例型题目中,也会出现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称为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考生需要结合案情辨别。
【提示3】
应对文字性多选题时,必须严格区分好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办理变更登记;“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
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办理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属于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提示】
区别于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1)申请人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更正条件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有效期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登记不当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1)选项B: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机构直接予以更正;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先申请异议登记,然后获取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从而最终获得更正登记。
(2)选项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而非登记机关)请求损害赔偿。
(五)预告登记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7年调整)(主观题必背)3.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
登记失效。
【提示】
所谓“债权消灭”,除包括债权因得到清偿而消灭的情形外,还包括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2017年新增)【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14年)
A.预购商品房
B.租赁商业用房
C.房屋所有权转让
D.房屋抵押
【答案】ACD
【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选项A);(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选项CD);(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进行房屋预售,3月1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乙,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5月1日,甲公司又与丙签订了预售合同,将同一套房屋预售给丙;交房时间届至,乙、丙同时向甲公司提出交付房屋的请求。
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B.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C.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和丙,并将乙、丙登记为房屋共有人
D.由甲公司自行选择向谁交付房屋,为谁办理房产登记
【答案】A
【解析】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