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管理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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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管理办法文档2篇
Haikou City specially invited supervisor work managem ent method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海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管理办法文档2
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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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海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2、篇章2:特邀监察员工作该如何管理文档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要高度重视制度规范、制度实施环境、机构变动和领导重视程度、特邀监察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下文是海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海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拓宽民主监
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邀监察员是市监察机关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奉献意识、大局观念强。
(二)关心海口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热心监察工作,注重廉政建设。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五)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并有一定威望。
(六)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应先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被聘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同意,由市监察机关报经市纪委会研究审定后,决定聘请并发放聘书。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聘任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传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市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协助市监察机关开展遵纪守法、反腐倡廉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及调研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市监察机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在市监察机关的安排下,应邀参加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参加研究和起草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
(五)办理市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七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受市监察机关委托,协助专职监察员开展有关监察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依法公开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列席市监察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和反映所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五)参加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
第八条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监察。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市监察机关和特邀监察员的良好形象。
(四)遵守市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五)向市监察机关报告有关监察工作情况。
第九条特邀监察员的管理
(一)涉及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市监察机关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监察机关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管理,指定有关部门具体承担联系、协调,以及收发材料等工作。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全体或部分同志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一般每季度集中活动一次。
(四)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他们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工作单位的特邀监察员的行政管理和工资、福利、奖金等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特邀监察员经市监察机关邀请参加有关监察工作的差旅费用等开支,由市监察机关支付。
(六)特邀监察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由市监察机关报市纪委会决定后予以解聘,并通报给所在单位。
第十条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有关问题和转递的信件,由市监察机关受理后转相关部门办理,并由市监察机关将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对特邀监察员打击报复的,由市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监察机关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5日起实施。
篇章2:特邀监察员工作该如何管理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一)涉及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市监察机关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监察机关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管理,指定有关部门具体承担联系、协调,以及收发材料等工作。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全体或部分同志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一般每季度集中活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