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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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对 实用 新型 和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实行初 步 审查 制
,
,
,
因此
,
有 大量 的不 符

合专 利法 相关 规定 的实用 新 型 和 外 观设计 申请 也 获得 了专利权 而 在专利 侵权 诉讼 中 经 国家专利 行政部门授予 的专利 权 非经 法定程 序予 以 撤销 或 者宣告 无效 的 均被推 定 为有效 这 时 专利侵 权诉讼 中的被告 如果认 为原 告所 持有 的专利 不 符 合专 利法 的授权 条件 只 能通 过法定 程 序 请求宣
,

设定无效 理 由上 还 不尽合理
2 −
,
尚需 进 一 步完 善

专利 侵权抗辩研 究
第一
理由
,
,
我 国专利 法 实施 细则 将 不 符合专 利 法 第 3 条 第 −

6款 作 为 无 效



,
说 明书 应 当对发 明或者 实用 新 型 作 出清楚 完 整 的说 以 所 属 技术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能 够 实 现 为 准 必 要 的时候 应 当有 附
先用 权

临 时过 境
,
为 科 学实 验 目 的 以及
,
第 三 人 的 善意使 用 度

销 售行 为
三 是 等 同俊 权 的抗 辩 本 由
包 括禁 止 反 悔
原 则 和 自由 公 知 技 术 抗辫
四 是 其他 杭辩 奉 由
,
包 括起 诉 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 诉 讼 时 效制
通 过 对 专 利俊 权 杭辩 事 由的 阐释
,
叨肚 巧
协 议 在 注 重 强调 知 识
。 ,
产权 保护 的 同时 也开 始注 重保护 专利 权与 防止 权 利滥 用 的平衡 就我 国专利保 护 的现 状 而 言 由于 我 国 实行专 利制 度时 间不 长
,
人们
利用 专利 制度 保护 发 明创造 的能力 还不 强 外观 设计实行 不经 实质 审查 的 专利 保护 使得 专利权 的稳 定性 不高
销售
,
,

进 口 & 从 另一 个 角 度看

,
,

旨均在于 通 过保 障发 明人 的有 限期 专利权
,
,
促 进科 学技术 的发 展
,

它体现
,
了专 利权 人利 益与公 众利 益之 间 的一 种平 衡
,
即专利制度 既要 确实保 护专
利权 人 的利益 又 要 避免将专 利 权利 扩大 到 国家授予 的专利权 范 围 之 外 损害公 众 的利益 阻 碍科学 技术 的发 展
因此
。 ,
,
存 在 为前 提 抗辩 事 由的提 出 要能够导 致对 方 的诉讼 请求 在 法律 上 不 成 立 或者 不 完全 成立 仅仅 证 明 自己 具 有可 以 谅 解 的但 不足 以 对 抗对 方 当事

,
,
人 请求 的 情况
,
不 能 成为 抗辩事 由
3 3 1
,

就 具 体 的 专利 侵 权 抗 辩 事 由 而 言 定
叨阻 玲
对于 专利 的撤销 或无 效 的理 由没 有作 出 规定

, , ,
,
也 就 是说
,
可以
由各成员 国 自行规定
销或 被宜 告无 效 定 由
。 。
专 利权 被授 予后 有可 能 因 为各 种各样 的原 因 被撤 因 此 各 国专利 法 中均对专 利权 无效 的理 由作 出明 确 规
,
我 国专利 法实施 细则 第 研 条 中明确 规定 了 请 求 宣 告 专 利权 无 效 的理
,
,
加 之 我 国对 实用新 型 和工 业 品

据国
也就

家知识 产权 局 发 布 的 件 中有, !/的专 利权 被 宣 告 无 效 −
.
∗ + 年 年报 统 计 +
,
,
在 专 利复 审 委 员会 审理 的 无 效 案
.
而 被 宣告 部分 无 效 的 占
,
,/

是说
,
在对 专利权效 力提 出质 疑 的案件 中 其 中近一 半 的专利权 灭 失
专 利 侵权 抗 辩 研 究
白光 清


本 文将 专 利俊权 抗 辫 事 由分 成 四 个 方 面 的内 容
的寮 由 的事 由
,
,

是 影 响 专 利 权 效力
包 括 专 利权 无 效 和 禁止 专 利 权 滥 用 包 括 专 利权 用 尽 原 则

二 是 法 定 的 不 视 为 专 利 俊权

,

,
另 这
一方 面
在 某些 新兴 的高新 技术 领域
,
外 国专 利 申请 占据 了绝大 多数
。 ,
,
些 领域 未来 的发 展 已经 被 外 国 企 业 所垄 断
数 字通 信领 域外 国专利 申请 占卯 /以 上

, ,
,
据统 计 在 生 物 工 程领 域 中的外 国专 利 申请
∗ 科 望

0 1年 间 卯
2 占到约! / 因此 无 论是 专利 制度本 身 的 要 求 还 是 国 际 发展 趋 势 的要 求 以 及 我 国
现 实 国情 的要 求 都需要 加 强对专利 权 保 护 与专 利权 限制 之 间平衡 关 系的
,
研究 而 这种 平衡 关 系集 中体 现 在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中专 利 侵 权 与 抗辩 之 间
,
请求 宜 告 一 项 专利权 无效 的理 由是 法定 的 当专利侵权诉 讼 中的被告 以专 利权 的 授 予 不 符合专 利 法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抗辩 时 只 能依 据法 定的 无
效理 由 效

,
而 只 有这 些 无 效 理 由中 有 一 条 成 立

,
则专 利 权 就 应 当被 宣 告 无

,
,
有 些 国 家 在 专 利 法 中做 了 明 确 规
,
例 如美 国专利 法第
条规 定 了三 项抗 辩 事 由
,
我 国 专利 法 尽 管没 有
。 ,
直接 规 定法 定 的抗辩 事 由 但仍有 一些 法律 根 据 与抗辩 有关 对 于 专利 侵 权 抗 辩 事 由主要 包括 四 个方 面 的 内容 一是 影 响专 利权 效力 的 事 由 包 括 专利 权无 效 和 禁 止 专 利权 滥 用 二 是法定 的不 视 为专 利侵 权 的事 由 包括 专 利 权用 尽 原则 先 用权 临时 过境 为科 学 实验 目 的 以 及 第 三 人 的善 意
,
并 为之 付 出代 价
特点
,

正 是 基 于 专利审 批 过程 是有 利 于 专利 申请 人 的单 方 面 性
。 ,
,
的规 定 也作 为 无效 理 由确有 不 妥之处

第二
,
在 我 国 专利 法 中应 当给 专 利申请 人设 定真实 陈述 的义务
。 ,
,
若不
,
履行 该 义 务 将导 致 申请 被驳 回 或者专 利被无 效 对 的特 殊性
,
因为专利 审批程 序具 有 相
专利 局 在 审批 专 利 申请 时 主要 依 据 申请 人 提 供 的相关 文 件 而 专利 一旦 被 授予后 其他 人若 提 出 反对 意见 只 有通 过一 定 的法 律途 径
,
,

一 个较完 善 的专利保护 体 系既要 强 调 对 专 利 权 的保 护 但同时 又 要 强 调 给
1
专利 侵权抗 辩研 究
予 发 明创 造人 以合 理 的权 利 不 能 不 对专利权 以一 定 的 限制 两 个 方 面不 可
,
,
偏废

现 代 法治 的精神 就在 于 对 权 利 的充分保障和对 权利 的合 理 确认
,
分 析 了我 国在 专利 俊权 抗 辩 问 题 上
存 在 的 问题
并 提 出 了建 议

本 文 作者
国 家 知 识 产权局 专利 复审委 员 会
!
专利法研 究



∀#卜∃

专利是 由政府机关 % 或代表若 干 国 家的地 区性 机构 &根 据 申请 所颁发 的一 种文 件 此 文件在 叙述 发 明内容 的同 时 产 生 了一 种法 律状 况 即该
, , ,
获得 专利 的发 明在 一 般情 况 下 只 有 经 专 利权 人 许 可 才能 利 用 % 造 制



使
专 利也 可 以 认 为 是 发 明人 与公 众之 间达 成 的一项 协议 发 明人将其发 明 向社会 充分公 开 作为一 种 回 报 公 众授 予发 明人 一 种 有期 限的排除他 人利 用该发 明 的权利 各 国专利 法的宗

近二 十年来


专利 制度 的国际化趋 势进 一 步 明 显 化 同时 随着世 界经 贸易格 局 的巨 大变 化 知识 产权 的保 护在世 界范 围 内受 到 了 越来 越大
,
, ,
,
的关注
在这 种 背景下 对各 国知 识产权 保 护制度 都将产 生 深远 影 响的 《 与

∋ ) 贸易有关 的 知识产权 协 议》 %( 巧 &产 生 了
、 、 ,
由于 专 利侵 权 的归 责原则 实 行无 过错 原则
,
专利侵权 行 为 的构成 要 件
,
也 不 同于 一 般 的民 事侵权 行 为

专 利侵 权 抗辩 事 由不 同于 上 述 一 般 民 事侵 权 责任 中常用 的抗 辩事 由 但 是无 论 哪种抗 辩事 由 必 须具 有 对抗 性 抗 辩 就是 对抗 对 方 当事人 行 使其 请求 权 它 以 对 方 当事人 的请 求权 的
, ,

,
告专 利权 无效
,
从 而 达 到不 承担专 利侵权 责任 的 目的
,

在专 利授 予后 中都有相 应 的规定
,
使一 项 专利权 利 归于 灭 失的程 序 各个 国家 的专利法 大 多数 国家将 这一 程序称 为专 利无 效程 序 也 有 的国
,
,
家设 立 了 撤销 和无 效程序 但 是 无 论 哪一种 程序 其 所导 致的法 律后 果 5 均是 专利 权归 于灭 失 叨 肚4 协议 中采 用 的是 丧 失 这 样一 种 提 法 我
立或 者不 完 全成 立 的事实被 称 为抗辩事 由 根据我 国现 行法 律 和 司法实践
、 、 。 , 。
包 括 依法 执 行 职 务 正 当 防卫 件等 而 抗辩事 由是 由侵权 行 为 的归 责 原则 和 侵 权 责任 的构 成要 件 派生 而 来
,
侵 权责任 中经 常采 用 的抗辩 事 由主 要 助 紧 急避 险 自 行为 不可 抗力 和 意外 事

专利法研 究
利 授权程 序中 对 于 发明专利 而 言 存在着审查人 员工 作经 验 认 识水平 不 同 对有关 法规 理解 掌握不 同 事实上 在文 档检索 上 也 不 可能 毫无疏
, ,
, 、

,

,
出现 漏检 的情 况不 可 避 免
,
,
而 在 有关专利 性 条件 的判断基 准上 存在着
,
客 观上 的不 确 定性 因此 使 得有 些不 符合专 利 法 相关 规定 的 发 明 创造 获 得 了发 明专利 权 对 于 实 用 新 型 和 外观设 计专 利 而 言 由于 我 国专 利法规


,
,



国新 修改 的专 利法第 , 条 规定
,
自国务 院专利 行 政 部 门公 告授 予 专 利权

之 日起 的
,
,
任何单位 或者 个 人 认 为 该 专 利权 的 授 予不 符合专 利 法 有 关规 定
可 以 请求专利 复审 委员会 宣 告 该专 利权无 效
% 专 利权 无效 的理 由 & 0
、 、

,
使 用 销 售行 为 三 是 等 同侵 权 的抗 辩事 由 包 括禁 止反 悔 原则 和 自由公 知 技 术抗 辩 四 是其 他抗 辩 事 由 包 括起 诉 权 和诉 讼 时效 制度
, 。

,


.

影 响专利 权 效力 的抗 辩 事 由
专 利权 无 效
,
在 专利侵权 诉 讼 中
请 求 宣 告 专利权无 效 是最 常见 的抗 辩 事 由 在 专
,



专利 侵权 抗辩
,
专 利侵 权抗辩 是指 在专 利侵 权诉 讼 中 被控侵 权人 针对 专 利权 人及 其 利 害关 系人 的诉 讼请求 提 出使 自己 免责 或减轻责任 的事 由 被控 侵 权人 针

对专 利权 人 及其利 害关 系人 提 出 的诉 讼 请求 而 提 出的证 明其诉讼 请 求不 成
而 该款规 定
, 。 ” , 。
,
显 然 此款规定涉 摘要 应 当简 要说 明发 明或实用 新 型 的技 术 要 点 及对 专 利 申请说 明书 和 摘要 的要 求 而 对 于 一 项 已 经 被授 权 的专 利来 讲

其说 明书摘 要 是否 简 单说 明 了发 明或实 用新 型 的技术 要 点 对 其 权利 获 得 没有 实质 影 响 因此 我 国 将 专利 法 第 3 条第 6款 中有 关 对说 明 书摘 要 −
比较 美 国 专利 法 第 邓 3条
∗ 德 国 专利 法 第 3 条

欧洲 专利 公 约第 ∗ 2



∗ !年 ∗月 ∗ 日生 效 的 卯
日本 专 利 法 第
6 −条
6 韩 国专 利 法 第 ∗
,
∗ 条 以 及我 国 台湾专利法 第 ! 条有 关 撤 销或 无 效理 由的 规定 各 国 设 定 的 理 由主要 内容 都是 一 致 的 只 是在 个别 条款 上 略有 差 别 而 我 国 专 利法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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