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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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
理暂行办法4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
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具体兑现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
其中: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
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
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条附则
第二十二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1、基薪测算公式
W = W。
×L×R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
W。
为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3年为16303元)的3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其他调节系数。
2、综合测评系数L
L = G ×60% + M ×40% ,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3、规模系数G
G = z×20% + x×30% + j×30% + 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1.7894Z0.1392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2.081X0.1155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1.9616J0.1403
最低值为2,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 2.8686Y0.1137 最低值为2,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4、工资调节系数M
M=D ×30%+H ×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数;
D= 上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 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2003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3930元;
2003年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303元;
2003年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国资委所监管国有企业分类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5、其它调节系数R 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以
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市国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4之间。
注:规模系数中z、x、j、y的回归方程公式由市国资委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1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者:(90)京建法字第055号来源:(90)京建法字第055号点击数:343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总公司(局),北京地区其它各施工企业:
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城乡建设委员会
1990年3月30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综合或专业性施工的企业(含外企、中外合资施工企业)均须执行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责任制由市、区、(县)建委(行管部门)监督执行,各施工企业组织施实。
第二章企业各级人中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总公司总经理、公司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本企业中、长期安全工作整体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审批本企业生产建设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措经费使用计划;
4.定期主持听取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企业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5.组织并支持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落
实防范措施;
6.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经理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组织实施本企业的中、长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指导安全技术部门业务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技能经费使用计划,确定生产任务中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会、现场会;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不安全生产问题;6.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7.认真采纳安全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保证安全技术人员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六条总公司、公司总工程师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总经理、经理对本企业的重大安全问题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时,明确
提出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其各环节
的安全技术措施;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在研究过程中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技术性问题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供防范措施。
第七条总会计师
1.组织落实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措经费计划,并保证专款专用;
3.认真贯彻落实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
第八条工区主任、施工队长
1.认真贯彻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3.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
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领导组织职工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发生重大已、未遂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并认真吸取教训。
第九条工区生产副主任、施工队生产副队长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工区主任、施工队长具体组织实施并落实第八条第2—5款工作职责。
第十条工区主任工程师及施工队技术队长
1.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协助主任、队伍对本单位安全问题负技术责任;
2.主持制定年、季、月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型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充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术措施渗透到设计和方案的各环节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对确定后的方案(特别是方案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有变更,应及时修定,上报审批。
主持重点和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吸取合化建议,对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
要求;
5.主持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审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提出意见,予以解决;
7.参加重大已、未遂事故技术性问题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
1.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3.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4.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承包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落实解决;
5.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并认真吸取教训。
第十二条工长、施工员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
行详细安全交底并对安全要求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3.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和使用情况,不违章指挥。
4.组织领导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十三条施工技术员
1.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编制和参加讨论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艺卡,要把安全技术措施渗透到设计、方案和工艺卡的各环节中;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协助技术领导做好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参加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班组长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断提高组员的自保能力;
3.认真落实施工员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生产指挥者。
第十五条工人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护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三章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生产计划部门
1.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
的思想,加强调度,组织均衡生产;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工程项目必须纳入生产计划,并视同生产任务,优先安排;
2.在检查月、旬生产计划的同时,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将支拆脚手架、安全网等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坚持按合理施工顺序组织生产,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劳逸结合,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技术部门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负技术责任;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向技术领导汇报,预以修定;
3.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施工方法,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治理进行研究解决;
5.会同劳动、教育、安全等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并参加新工人入场教育、特殊工种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工作;
6.负责检查和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施工生产中重大不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
7.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机械动力部门
1.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身制造的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
2.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后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进行交底,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并进行鉴定验收;
3.对发生的已、未遂设备事故,要认真分析研究,严肃处理责任者,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4.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并协助安全技术部门签发合格证;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第十九条劳动部门(劳务公司)
1.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
知识列为工人考工、评级、培训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要组织入厂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有一定的安全素质,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必须符合GB5306—85规定,并检验其安全知识水平,保证工地的使用;
2.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提出处理意见;
3.严格审查控制上报职工加班加点和营养补助的申请及批准;
4.对伤亡事故责任者(工人)按领导批准的处理意见执行,并将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料具部门
1.供使用的一切机具和附件,在购入时须检查合格证明,发放时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必要时进行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2.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规格标准,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使用情况,接受安全部门对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按现场平面布置图,认真做好材料堆放和物品储存,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4.对所属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
1.按照国家规定或实现需要,按比例提取年度安全技术措
施经费和其它劳保用品费用,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2.负责拨给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所需宣传费用;
3.协助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组织干部部门
1.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安全干部,保证安全干部的素质;
2.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调入、转业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遵章守纪教育;3.对事故责任者要按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负责落实,处理责任者(干部)并将材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保卫消防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2.制定年、季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实施;
3.经常结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解决;
5.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参
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
7.对出入现场的人员负责审查证明,对新招收人员需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
1.组织各种学习班,要安排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2.各企业主办的各类专业学校,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1—2%;3.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五条行政卫生部门
1.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殊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2.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3.对防暑降温费用正确使用,保证清凉饮料的供应,并检验其卫生状况;
4.加强食堂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对冬季取暖火炉的安装必须符合要求,要做到定期检查,防止煤气中毒;
5.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机电设备和机具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维修;6.对施工现场大型生活设施的建、拆,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发生工伤事故要积极抢救治疗,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