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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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鄂卫发〔2006〕73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法定传染病
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发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及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我厅组织制订了《湖北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卫生部卫办发〔2006〕79号文授权,省卫生厅为全
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法定责任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相关信息。
二、全省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卫生厅将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各市、州、县卫生局应按照疫情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卫生厅,在省卫生厅公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文件信息后,各地要及时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措施,并及时准确的宣传有关科普知识。
三、我厅新闻发言人负责与卫生部、厅内各相关处室及各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新闻宣传机构间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建立快捷有效的联系和沟通机制,保持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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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实施方案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和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法定传染病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本方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分级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一、分类分级标准
(一)法定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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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⑷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⑿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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⒀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⑵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9例以下。
⑶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内首次发生。
⑷1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⑸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⑼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同一感染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⑽省卫生厅或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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