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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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委托书》)为申请人,根据救助需求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
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7.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0.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1、申请人授权低收入认定管理部门查询其家庭相关财产、收入等个人信息的授权书;
12、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