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理论的检视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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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 主 体 理 论 的 内 容 行
构 建 行 政 法 学 其 他 理 论 的 基 础 。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自产 …
生 之 日起 就 受 到 理 论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和 重 视 。 是 , 于 但 由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自身 制 度 设 计 的 缺 陷 而 使 其 难 以适 应 实
能 够 以 自 己 的 名 义行 使 行 政 职 权 :行 政 主 体 必 须 是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行 政 主 体 的 类 型 在 大 部 分 的 行 政 法 教 材 和 著 作 中 . 常 把 行 政 主 体 分 为 两 种 类 型 : 是 固 有 职 权 型 行 通 一
编 号 :0 2 0 4 D 2 9403 。
行 政 主体 理 论 是 整个 行 政 法 学体 系 的 一块 基 石 . 它 对 整 个 行 政 法 学 起 着 基 础 性 的 整 合 作 用 . 同 时 也 是
提 出 并 逐 渐 成 为 国 内行 政 法 学 教 材 中 的核 心 概 念 [ , ]
行 政 机 关 内部 的 组 成 机 构 名 称 、 类 繁 多 , 法 律 地 位 种 其
也 互 不 相 同 行 政 机 关 的 概 念 无 法 使 仅 具 有 内 部 管 理
政 主 体 。 要 表 现 为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是 授 权 型 行 政 主 主 二 体 . 要 表 现 为 法 律 、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 者 的 主 要 区 主 法 二
后 . 可 以 独 立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 政 机 关 概 念 无 法 也 行
行 政 主 体 的 资 格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是 指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组 织 .经 过 法 定 程 序 或 途 径 所 获 得 的 行 政 主 体 法 律 地 位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理 论 主 要 是 由 五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所 构 成 : 政 主 体 资 格 的 构 成 要 件 ; 政 主 体 资 格 的 取 行 行
一
步发 展和 完善行 政 主体理 论 的现实 需要 。
一
行 政 主 体 的 涵 义 关 于 行 政 主 体 的 涵 义 . 内 学 者 国
、
行 政 主 体 概 念 的 引 入
的表 述 略 有 差 异 但 就 行 政 主 体 实 质 涵 义 的 认 识 基 本
是 一 致 的 : 政 主体 必 须 是 一 定 的 组 织 。 人 不 能 成 为 行 个 行政 主体 ; 政 主体必须 拥 有行政 职 权 ; 政 主体 必须 行 行
别 在 于 职 权 的来 源 不 同 .前 者 是 通 过 宪 法 和 组 织 法 等 获得 职权 , 者 是通 过宪 法 和组织 法之 外 的其 他法律 、 后
法 规 而获得 职权
职 能 的 行 政 机 关 与 有 资 格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对 外 行 使 职 权 的行政 机 关相 区别 : 次 , 政 机关 作 为 机关 法 人 , 其 行 其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被 引 人 后 .研 究 者 对 其 进 行 了 中 国
式 改 造 .从 而 使 这 一 理 论 逐 渐 丰 满 起 来 [(d 具 体 来 4p ]a
说 .我 国 现 行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主 要 由 以 下 五 个 部 分 的 内
容所 组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践 发展 的需要 . 行政 主体 理论进 行 必要 的检 讨 . 进 对 是
存 在 着 诸 多现 实 问题 . 因此 通 过 对 行 政 主体 理 论 的检 视 .剥 离行 政 主 体 与 行政 诉 讼 被 告 确认 的 逻 辑 关 系 、把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纳入 行 政 主 体 的 类 型是 进 一 步 重 构行 政 主 体 理 论 的 必 要 之 举 关 键 词 :行 政 主 体 ;行政 诉讼 :公 共 行 政 中 图分 类号 :D 2 . 9 2J 文 献 标 识 码 :A 收稿 日期 :2 1 - 1 0OO 一 文 章 编 号 :1 9- 2 7 (0 0 7 0 0 — 3 0 7 8 0 2 1 )O — 1 0 0
作 者 简 介 :黄 维 (9 7_ , 男 , 河 南新 野人 ,南 阳 师 范 学 院法 学 院 宪 法 行 政 法及 理 论 法 学 教 研 室主 任 ,讲 师 ,硕 士 , J 7- )
研 究 方 向 为行 政 法及 理 论 法 学
基 金项 目 :本 文 系2 0 年 河 南 省 第 二批 科技 发 展 计 划 软 科 学课 题 “ 方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建 设 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项 目 09 地
在 2 世 纪 8 年 代 末 期 之 前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理 上 主 0 O 要 是 以 “ 政 机 关 ” “ 政 组 织 ” 来 指 称 有 关 行 政 管 行 或 行 用
理 的 主 体 。 由 此 引 申 出 行 政 行 为 、 政 法 律 责 任 等 相 并 行
关 的 基 本 概 念 [ ]但 随 着 理 论 研 究 的 不 断 深 人 . 行 政 “ 机 关 ” ~ 概 念 本 身 目益 显 示 出 其 内在 的 缺 陷 : 先 , 这 首
i 竹丘与 强
行 欢 蹬 研 究
行 政主 理 论 的 绉 挽 与|
口 黄 维
( 阳师 范 学 院 。河 南 南 南阳 436 ) 7 0 1
摘
要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是 行 政 法 体 系的 基 石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司 法 实践 起 着 重 要 的指 导 作 用 ,但 由 于行 政 主 体 理 论
本 身 具 有 多 重 身 份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中 , 政 机 关 的 行 法 律 地 位 是 不 同 的 . 行 政 机 关 ” 这 一 概 念 不 能 揭 示 出 “ 其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中 的性 质 和 地 位 : 次 , 现 实 生 活 再 在 中 . 些 特 定 的 社 会 公 共 组 织 经 过 法 律 、 规 的 授 权 之 某 法
构 建 行 政 法 学 其 他 理 论 的 基 础 。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自产 …
生 之 日起 就 受 到 理 论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和 重 视 。 是 , 于 但 由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自身 制 度 设 计 的 缺 陷 而 使 其 难 以适 应 实
能 够 以 自 己 的 名 义行 使 行 政 职 权 :行 政 主 体 必 须 是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行 政 主 体 的 类 型 在 大 部 分 的 行 政 法 教 材 和 著 作 中 . 常 把 行 政 主 体 分 为 两 种 类 型 : 是 固 有 职 权 型 行 通 一
编 号 :0 2 0 4 D 2 9403 。
行 政 主体 理 论 是 整个 行 政 法 学体 系 的 一块 基 石 . 它 对 整 个 行 政 法 学 起 着 基 础 性 的 整 合 作 用 . 同 时 也 是
提 出 并 逐 渐 成 为 国 内行 政 法 学 教 材 中 的核 心 概 念 [ , ]
行 政 机 关 内部 的 组 成 机 构 名 称 、 类 繁 多 , 法 律 地 位 种 其
也 互 不 相 同 行 政 机 关 的 概 念 无 法 使 仅 具 有 内 部 管 理
政 主 体 。 要 表 现 为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是 授 权 型 行 政 主 主 二 体 . 要 表 现 为 法 律 、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 者 的 主 要 区 主 法 二
后 . 可 以 独 立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 政 机 关 概 念 无 法 也 行
行 政 主 体 的 资 格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是 指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组 织 .经 过 法 定 程 序 或 途 径 所 获 得 的 行 政 主 体 法 律 地 位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理 论 主 要 是 由 五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所 构 成 : 政 主 体 资 格 的 构 成 要 件 ; 政 主 体 资 格 的 取 行 行
一
步发 展和 完善行 政 主体理 论 的现实 需要 。
一
行 政 主 体 的 涵 义 关 于 行 政 主 体 的 涵 义 . 内 学 者 国
、
行 政 主 体 概 念 的 引 入
的表 述 略 有 差 异 但 就 行 政 主 体 实 质 涵 义 的 认 识 基 本
是 一 致 的 : 政 主体 必 须 是 一 定 的 组 织 。 人 不 能 成 为 行 个 行政 主体 ; 政 主体必须 拥 有行政 职 权 ; 政 主体 必须 行 行
别 在 于 职 权 的来 源 不 同 .前 者 是 通 过 宪 法 和 组 织 法 等 获得 职权 , 者 是通 过宪 法 和组织 法之 外 的其 他法律 、 后
法 规 而获得 职权
职 能 的 行 政 机 关 与 有 资 格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对 外 行 使 职 权 的行政 机 关相 区别 : 次 , 政 机关 作 为 机关 法 人 , 其 行 其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被 引 人 后 .研 究 者 对 其 进 行 了 中 国
式 改 造 .从 而 使 这 一 理 论 逐 渐 丰 满 起 来 [(d 具 体 来 4p ]a
说 .我 国 现 行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主 要 由 以 下 五 个 部 分 的 内
容所 组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践 发展 的需要 . 行政 主体 理论进 行 必要 的检 讨 . 进 对 是
存 在 着 诸 多现 实 问题 . 因此 通 过 对 行 政 主体 理 论 的检 视 .剥 离行 政 主 体 与 行政 诉 讼 被 告 确认 的 逻 辑 关 系 、把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纳入 行 政 主 体 的 类 型是 进 一 步 重 构行 政 主 体 理 论 的 必 要 之 举 关 键 词 :行 政 主 体 ;行政 诉讼 :公 共 行 政 中 图分 类号 :D 2 . 9 2J 文 献 标 识 码 :A 收稿 日期 :2 1 - 1 0OO 一 文 章 编 号 :1 9- 2 7 (0 0 7 0 0 — 3 0 7 8 0 2 1 )O — 1 0 0
作 者 简 介 :黄 维 (9 7_ , 男 , 河 南新 野人 ,南 阳 师 范 学 院法 学 院 宪 法 行 政 法及 理 论 法 学 教 研 室主 任 ,讲 师 ,硕 士 , J 7- )
研 究 方 向 为行 政 法及 理 论 法 学
基 金项 目 :本 文 系2 0 年 河 南 省 第 二批 科技 发 展 计 划 软 科 学课 题 “ 方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建 设 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项 目 09 地
在 2 世 纪 8 年 代 末 期 之 前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理 上 主 0 O 要 是 以 “ 政 机 关 ” “ 政 组 织 ” 来 指 称 有 关 行 政 管 行 或 行 用
理 的 主 体 。 由 此 引 申 出 行 政 行 为 、 政 法 律 责 任 等 相 并 行
关 的 基 本 概 念 [ ]但 随 着 理 论 研 究 的 不 断 深 人 . 行 政 “ 机 关 ” ~ 概 念 本 身 目益 显 示 出 其 内在 的 缺 陷 : 先 , 这 首
i 竹丘与 强
行 欢 蹬 研 究
行 政主 理 论 的 绉 挽 与|
口 黄 维
( 阳师 范 学 院 。河 南 南 南阳 436 ) 7 0 1
摘
要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是 行 政 法 体 系的 基 石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司 法 实践 起 着 重 要 的指 导 作 用 ,但 由 于行 政 主 体 理 论
本 身 具 有 多 重 身 份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中 , 政 机 关 的 行 法 律 地 位 是 不 同 的 . 行 政 机 关 ” 这 一 概 念 不 能 揭 示 出 “ 其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中 的性 质 和 地 位 : 次 , 现 实 生 活 再 在 中 . 些 特 定 的 社 会 公 共 组 织 经 过 法 律 、 规 的 授 权 之 某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