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洛阳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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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理XX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操作规程

第一章业务概述

第一条为配合XX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我行代理XX市国库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搞好优质服务,根据《XX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指通过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汇缴资金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

第三条代理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四条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分别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汇缴和财政直接支付零

余额账户的转账业务及现金支付业务;预算单位应在代理支行的“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科目下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转账业务及现金支付业务。

第六条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应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支行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代理支行应认真及时做好账户资料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八条代理支行在“财政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须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集中核算代理非税收入业务。

第九条代理支行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开设“国库集中支付垫付款户”,用于专门核算和反映代理支行垫付资金收付情况。

第三章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十条代理支行每日营业时间受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须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并在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若有异地汇款时应同时提供电汇凭证。

第十一条代理支行受理财政支付业务时,要登录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与“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进行信息核对

确认,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则拒绝支付。代理支行必须核对确认以下事项:

(一)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正确;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三)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齐全。

(四)若有异地汇款业务时,应同时提供电汇凭证,并与“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核对相关要素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前台柜员对支付凭证的各要素核对一致后采用同城清算或异地汇款方式从财政直接支付账户划往各收款人账户。同城清算时,“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二联做借方记账凭证,第三、四联做贷方清算凭证。异地汇款时,银行电汇凭证做借方记账凭证,“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二联做附件,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第十三条每日营业终了,代理支行应将“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汇总与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生成的“支付申请划款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一式两份。代理支行应将“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一联和一份“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报送人行国库部门,同时将“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一份“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报送相关财政部门与人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代理支行每日收到人行国库部门划入财政部

门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的清算资金,经审核无误后,用“6322”交易划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会计分录如下: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

第十五条若因特殊原因当日未办结的业务,代理支行应及时向市、县(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支付凭证要素不全或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代理支行应在当日通知市、县(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核实,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若由代理支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账号有误等原因发生的退票,代理支行应及时登录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进行网上退票业务处理,打印“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并及时将票据传递财政部门。账务处理如下: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

第十八条营业终了,因财政部门或国库部门的原因致使当日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无法清算的资金时,代理支行可先行垫付,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计付利息。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国库集中支付垫付款户)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

收到利息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贷:其他利息收入

或者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双方协议约定的限额内先使用财政在代理支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资金垫付,待次日资金清算到位后及时归还。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政存款—财政预算存款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

次日资金清算到位后归还时作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交换清算/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贷: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

借:财政存款—财政性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

贷:财政存款—财政预算存款

第四章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代理支行每日营业时间受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预算单位须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并在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若有现金业务和异地汇款时应同时提供现金支票和电汇凭证。

第二十条代理支行受理财政支付业务时,要登录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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