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行政许可项目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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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行政许可项目操作规程

D35001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2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22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2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

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对拟同意的,上报地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是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地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是设立寺观教堂的,由地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对拟同意的,上报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对设立寺观教堂的申请,由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四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

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

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无宗教团体的,由拟设立地的地级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地级市无宗教团体的,由自治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广西无宗教团体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22日;地级市民宗委22日;自治区民宗委22日。

2、承诺办结时限: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20日;地级市民宗委20日;自治区民宗委20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

投诉电话:0773-*******

十一、办理地点、办理时间

地点:市民宗委宗教科、各县区民宗局(委)

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正常工作日时间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66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备注:“申请人”资格,只能是宗教团体

附件2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表

申请单位广西基督教“两会”

申请日期2009年4月18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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