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华谊集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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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资产安全,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各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应建立未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惩防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集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下属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八条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形成原因。

第九条资产损失的取证按照《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损失认定证据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一条资产损失根据形成原因区分为正常经营损失和非正常经营损失。

正常经营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的相关人员的行为遵循了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但由于外部市场变化等因素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包括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市政动迁、国家征用、市场价格突变等。

非正常经营损失是指企业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未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合理、不完善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对非正常经营损失,应当进行具体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间接损失。

第十三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资产损失金额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较小、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工作程序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的;
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在物资(劳务)采购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未按规定订立、执行合同或订立、执行合同过程中未遵循集团、企业采购流程相关规定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在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未按规定订立、执行合同或订立、执行合同过程中未遵循集团公司、企业销售流程相关规定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账款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违反集团、企业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资金,超越权限使用资金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未按集团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违规超概算投资、越权审批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集团、企业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投资业务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集团、企业有关规定进行担保、抵押、质押或贴现,超越授权擅自决策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一、违反集团公司关于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
三、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产权(股权)的;
七、在资产租赁或承包经营中,低价出租或发包的;
八、低价或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被骗的,或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未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造成资产流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照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建立资金、采购、销售、资产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造成无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界定
第二十四条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二、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少报资产损失或者隐瞒不报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
定外,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或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企业董事对发生的资产损失隐瞞不报,应当承担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按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导致本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或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或企业董事均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

但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营管理人员超越职责权限擅自批准或开展经营活动,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处理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一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履行报批程序的,上级企业批准人应当连带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条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主要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禁入处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经济处罚:扣发工资(年薪)、奖金(考核薪)或依据有关规定
要求赔偿等;
二、行政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三、禁入处理:在5年内或终身不得被集团及各子公司聘用或担任领导人员;
四、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一、经查证确认行为过错情节恶劣,故意或者恶意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预、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缓报、故意漏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六、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的;
七、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对行为过错有深刻认识,主动交代本人行为过错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过错,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四、首次发生,造成实际损失较轻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建立董事会制度的公司,公司董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按照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组织
第三十七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分别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集团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二、负责集团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下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章制度,并报集团备案;
二、负责本企业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下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集团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下级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建立董事会制度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应由集团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四十条组织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指定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调查取证,核实损失情况,分析损失原因,形成调查报告;
二、组织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征求相关责任人意见;
三、提出处理建议;
四、经审议批准后,下达处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根据相关责任人申请,组织对处理决定进行听证或者复查;
六、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情况。

七、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十一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有以下权利:
一、对处理建议存在异议的, 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裁定。

上级单位裁定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可以由有关业务人员及调查人员参加,并视情况邀请上级单位人员参加。

四、参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人员与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七章工作责任
第四十二条集团监审部负责组织集团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责任认定、损失核实及配合做好责任追究中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子公司负责各自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工作,企业的董事会或监审部门应当作为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责任部门,对本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

各子公司应当在报集团备案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中明确内部主办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少或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恪守工作职责,保守秘密;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贿赂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受聘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或技术评判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评判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中介机构审计或评判意见的质量列入对中介机构入围资质考核。

第四十七条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或调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工作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规章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集团监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沪华谊委字(2005)35号《企业资产重大损失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资产损失按金额划分标准
按不同的资产规模划分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注:1、资产总额是根据资产损失发生的单个企业年末资产总额来确定;
2、资产损失额是指经审计确认的单笔资产损失额。

附件二:
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罚标准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集团资产部是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长期投资损失的初审,各类资产损失核销审核意见的汇总、整理和报批;
集团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坏账损失(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坏账损失,以下统称坏账损失)、担保损失、抵押损失、委托贷款损失的初审;
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本部车辆报废和损失申报工作;
集团经济运行部负责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的初审;
集团投资规划部负责在建工程损失等的初审工作,其中,在建工程中的工程物资损失由集团投资规划部和集团工程管理部协同审核;
集团工程管理部配合集团投资规划部对在建工程中的工程物资损失进行初审;
集团科技部负责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等)损失等的初审;
集团法务部负责无形资产(商标等)损失等的初审,并与集团监审部和集团相应部门对集团本部资产损失出具责任认定意见;
集团监审部负责审计工作,按照《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规定》对相关资产损失进行审计和管理,会同集团法务部和集团相应业务部门对集团本部发生的资产损失出具责任认定意见,并组织对下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定义
本规定所指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对实际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明确确实发生永久性且无恢复可能的事实损失,进行财务核销申报、审计和会计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资产损失的分类
按照单项(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以下简称单项资产原值)不
第六条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一)一类损失
1、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涉及的一类损失,由集团董事会批
准;
2、其他企业涉及的一类损失,由集团董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
委批准。

(二)二类损失由集团党政联席会审批;
(三)三类损失由二级公司审批,并报集团备案。

被托管企业应当由托管企业所属的二级单位审批。

二级企业不得再对下进行授权。

第七条资产损失核销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认定
1、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并提供有关核销证据;
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符合财务核销取证要求(见附件一)。

2、监察审计部门、法律部门及有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核,对由于主观原因形成在资产损失提出责任认定初步意见;
资产损失应当区分损失形成的原因,区分为正常经营损失和非正常经营损失。

企业应当对非正常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进行具体的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

具体按照《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进行。

3、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等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企业对该资产损失进行审核,逐级申报。

(二)审计鉴证
按照资产损失分类的不同,根据《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核批准
1、对需市国资委批准的资产损失
由企业报集团初审后,报企业董事会审核,并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市国资委受理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后,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实施审计,委托监理机构对审计机构进行监理(审计和监理费用由企业划至市国资指定账户),并根据审计情况下发批复。

2、对需集团批准的资产损失
由企业报集团审核,获得集团书面意见后,形成企业董事会议案并出具相关决议。

3、对需二级公司批准的资产损失
由二级公司批准,并按季度报集团备案。

(四)责任追究
企业根据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进行责任追究。

(五)资产移交
报市国资委审批的资产损失,企业不得进行处置。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批复结果,向指定资产经营公司办理资产移交,移交工作由监理机构出具监理报告。

(六)财务处理
企业根据资产损失的相关批复、董事会意见进行财务处理。

第八条资产损失的具体工作要求
(一)申报时间要求
1、一类损失:每年的3-4月和8-9月;
2、二类损失:企业应当在资产发生实际损失并取得确凿证据起6个月内申报。

3、三类损失:企业应当在资产发生实际损失并取得确凿证据起6个月内报二级企业批准,二级企业于每个季度末将当季度批准核销的情况报集团备案。

实际取得证据的时间与资产发生实际损失的时间不一致的,以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的时间起算。

(二)申报资料要求
1、一类、二类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二级企业申请报告;
(2)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明细表及电子版本(见附件二)和各项损失证明材料;
(3)资产损失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申报表(见附件三);
2、三类资产损失核销申报备案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二级企业申请报告;
(2)资产损失核销备案明细表及电子版本(见附件四);
(三)资产移交要求
报市国资委审批的资产损失,企业不得进行处置。

市政动迁、国家征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处置的,由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报市国资委同意后,企业可现行处置,但必须由资产经营公司对处置程序进行监督,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资产移交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收到市国资委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资产权属文件的移交手续;
2、企业与资产经营公司共同逐一清点核对相关资产,并由资产
经营公司出具《移交资产验收报告》,核销资产损失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监理机构将在移交时实施移交工作实地监理核查;
3、企业在移交资产时应当将申报核销后发生的处置收入一并移交,提供与资产处置相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证据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复印件,并提供情况说明);需要移交的处置收入应当在移交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入资产经营公司指定账户;
4、签订移交协议后,企业仍负有对所移交资产的保管责任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义务。

第九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集团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规定生效
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生效。

沪华谊字(2006)第95号文中原第六节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中的有关条款和相关附件材料至本规定生效之日之后作废。

附件一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取证要求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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