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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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公租房住房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九年八月一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公租房房定义:

4.1.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

严格监管。

5.2.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六、保障方式:

6.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6.2.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七、保障形式: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监管方式: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9.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受助对象:

10.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10.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十一、政策资金:

11.1.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

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11.2.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动确定公共租赁住

房租金,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11.3.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十二、申请、入住、缴纳租金程序:

12.1.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12.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

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12.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

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十三、撤销规定:

13.1.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13.2.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

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13.3.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

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13.4.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十四、附件:

附件1:建筑设计

2.2.1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

注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注2: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

注3:单居套型可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

2.2.2层高应为2.7m。

2.2.3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0.9米。

2.2.4 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施设备。

2.2.5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

2.2.6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7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装条件。

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0w/m2·k时,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2.5电气设计

2.5.1每套住宅设独立的预付费式电度表(或采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电表箱安装在楼内公共区域。

2.5.2 用电指标见表2.5.2-1

2.5.3 在公共区域内配备可视监控系统。

2.5.4 弱电设计标准见表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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