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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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在申请立项、建设、管理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五条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销毁、移交等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分管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建立考核机制,按规定兑现奖惩。

第六条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对项目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程序管理,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项目各施工单位应使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使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应按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移交应归档的项目档案、档案

检索工具和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三)项目监理单位应把项目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要求,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档案检索工具和档案工作自检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监督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监理本身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检查项目建设情况,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案工作建立和开展情况,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和规范有序管理。应加强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档案验收工作。对档案专项验收中提出的意见负责监督整改。组织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管。按照国家、省或行业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标准或要求,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专项验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一)应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二)应配备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库房,对项目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便于利用。应配备防火、防水、防盗、防有害生物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项目档案安全。

(三)应结合实际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利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

(四)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项目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既懂工程建设又懂档案专业知识的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或按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使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晰,图面整洁,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一条凡有引进技术及设备安装的项目,应及时对随机图纸、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并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应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和成套性特点。文件材料应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案卷质量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会计档案整理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28-2002);照片档案整理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_2002);电子文件整理、归档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表A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或按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应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存的项目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应短于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档案验收应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分为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均应包括对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

市(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市(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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