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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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的涵义
作者:王一帆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
摘要:无罪推定,也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反,指的是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理当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还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进行的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之行为是被告人形式辩护权的行为,法院与检方不可以因为被告人不能或者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以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关键词:无罪推定;程序性保障;证明责任;实事求是
一、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与内涵
所谓无罪推定,简单来说就是由控方(我国是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在无法证明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即被告人胜诉,也就是这个词字面意思:推定被告人无罪。

新刑诉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含义有两条:
第一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享有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权,具体表现为新刑诉法第12条“在法院没有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能被认定为有罪的”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权。

而其中对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仍然理当确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符合新刑诉法第124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不予起诉。

第二条,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此为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所在。

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即便在犯罪事实已经调查得相当清楚,证据已经十分足够,即使民间言论压力极大,即使犯罪嫌疑人自己已经认罪,但人民法院未做出判决前,从法律上仍是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有罪之人对待。

这是为了树立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二、无罪推定在证明责任分配与刑事诉讼法正当程序要素的含义
1.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在分配举证责任这一方面的涵义
在我国,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如此,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把证明责任分配给了控诉方,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

按此原则,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有罪同时也无需证明自己无罪。

在这一逻辑下,被告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以及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都保持沉默,即被告人享有的是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

因为,若被告人需要自证有罪的话会减轻乃至免除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如此便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

同时,被告人若选择保持沉默的话,亦不能因此认为他有罪。

被告人有罪与否仍有待控诉方证明以及法院的宣判。

倘若允许了对被告人因在审判和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的行为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的话,将会削弱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

2.无罪推定作为正当程序构成要素
在这一方面,我们需要把无罪推定的含义概括为“正当构成要素”,并强调未经证明有罪理当视为无罪。

在此处无罪推定原则解决的不是谁来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而是在未经法院审判认定其有罪之前,对被告应如何对待的问题。

以现在中国执法为例,在未经宣判前,对被告人的称呼一直是“犯罪嫌疑人”而不能以任何诸如“罪犯”等形式的称呼。

法律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种武器赋予每个公民在此情况下用以保护自己,而对政府而言则是构成了一道屏障。

其意义在于:任何人在未经证明其有罪之前在法律面前都是无罪的,从而不能将其描述为一个罪人且当为罪人来对待。

无罪推定原则承担的是一种规范性功能,其中包含了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与法院审判前不得剥夺自由的内涵。

无罪推定作为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程序保障,其原理是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始终的,并且适用于审判前的任何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的所有保障人权的机制都能在无罪推定中找到依据。

欧美国家普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拥有获得保释的权利就是来自于无罪推定原则所得到的逻辑结果。

从这一点我们又可以得出,在无罪推定原则并非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而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那么审判前就不得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当成有罪之人对待。

辛普森案的辩护律师有总结到:如果一定要为“明显有罪”的被告人辩护提供一个正当化理由的话,惟一的理由或许就是无罪推定。

另一方面,赋予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无需自证其罪的权利,是基于正当程序之必然要求,也是基于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的结论。

三、无罪推定原则与其相关概念的区分
1.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区分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之间并不是一种相反含义的关系。

有罪推定是指在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的任何阶段都会或多或少地在事实层面假定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无罪推定指的是法院未经正当程序并在控方把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证明到排除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之前,被告人不得被当为有罪的人对待。

简言之,无罪推定是一种规范原则,无需基于事实层面;而有罪推定则是基于事实层面存在的,并不依附于规范层面。

因为无罪推定归属于规范、法律层面,有罪推定归属于事实层面,我们在把二者结合起来时会产生如下情况:法律层面有罪、无罪,事实层面有罪无罪。

经排列组合后将会有数种情况存在。

那么我们在得出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之间并不是对称关系,并非是非此即彼。

在事实层面,人不能既有罪又无罪;在法律层面,不使用无罪推定也不一定代表着实行罪推定。

在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将会比不实行时获得更多的程序性保障。

倘若法律体制实行了有罪推定,也就是在一开始便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定有罪的话,一切的程序就不再是不要的了。

恰恰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开始就在法律层面上认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有罪,所以在程序上控诉方被要求负有证明义务。

无罪推定才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而有罪推定并没有作为一项制度存在。

有罪推定仅是一种事实层面的推定,与已成为法律原则的无罪推定并无联系,二者也并不是一种对称关系。

2.无罪推定原则与实事求是不相悖
实事求是指从实际对象出发,探求事物的内部联系及其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事物的本质。

实事求在当代中国是占据了主流地位的价值观。

我们可以看到,反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有力理由就是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作为一种思想路线和思想方法,核心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就其中辩证唯物主义而言,实事求是包含了三个方面: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从主观想象和愿望出发;体现辩证唯物主义的能动反映论。

毛泽东认为,“是”代表事物的规律,“求是”意味着认真追求、研究事物的发展规律,找出周围事物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工作的向导。

着眼于“是”,用力于“求”;实事求是既要求认识客观规律,还强调改造客观世界。

实事求是属于认识领域,着眼点在于推崇辩证唯物主义,尊重客观事实,不做主观判断,不一概而论。

与之对应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保障,尊崇自由优先,当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发生冲突时,主张保障人权而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也就是“宁放错,不错杀”。

从理论上来说,二者并不冲突,也相互间不否定。

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原则殊途同归,并不相悖。

四、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展望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确没有完整地确立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

除了分配证明责任以外,无罪推定还意味着分权与制衡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等一系列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存在如下问题: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在面对讯问时必须如实回答;②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不能获得律师帮助;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存在一些非程序性往来;④被告人的对质权不能得到保障,公正审判权有所缺失。

2012年这次修改增加了无罪推定这一概念是数十年来司法实践的结果,这来自一群法律人不断推动的结果,在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下,无罪推定一定会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宋青松.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完善.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年11期
[2]李敏.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现状——牡培武、余样林杀妻案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对比为例.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3]王英飞.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法制与社会,2011
[4]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简介:
王一帆(1996~),男,汉族,重庆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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