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问题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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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正义问题的国际化

【摘要】本文是基于现实,在国际视野下对环境正义问题的研究。以环境正义的概念为理论基础,本文重点描述了环境正义国际化的表现,以客观的数据显示当前国际环境正义问题的突出问题。最后,本文论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处理原则符合环境正义的目标,为环境正义问题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确定了一条相对合理的标准。

【关键词】环境正义;国际化;共同但有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发展及由此导致的环境污染,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尤为引人注目。但是,当人们谈论环境危机的种种表现时,基本上都是强调环境污染对全人类的威胁,而忽视了环境危机对不同地区和以及不同人群的差别性影响。环境正义概念的提出为环境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导致了环境运动方向的重大变革,使得传统的单纯关注环境状况的研究变为关注社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过程的优化。

一、环境正义的概念与理论来源

环境正义问题的讨论发轫于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但是环境不正义的现象却在各个国家乃至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因此,环境正义概念的出现对研究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意义。进入20世纪90年代,环境保护实践出现了各种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问题日益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正义运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响应。

在目前的研究中,学者对环境正义问题的分析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以民族或种族为切入点,而是以一种更宏大的视角予以研究。在不同国家背景下,环境正义问题的表现各有不同,因此环境正义的概念认定也并不统一。通说认为,环境正义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的是所有人都享有受清洁环境的权利,而不遭受不利环境的伤害;第二层含义是指破坏环境所应付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称。另外,环境正义的类型也是研究的一大热点,一般认为环境正义分为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两大类型。代内正义是指不同地域和人群之间的正义,主要是从空间上予以认定;代际正义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正义,也可以看作特殊意义上不同群体之间的正义,这主要是从时间角度认定。①此种分类主要是学理上的分类,而在实证研究中,按照洪大用教授的观点,常常把环境正义问题分为国际、地区和群体三个层次来研究。所以,这就给环境正义问题的国际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环境正义国际化的表现

就目前的主流研究来看,对于环境正义问题的研究已经超越了某个特定国家或民族的范围,而是以国际化的视角进行分析。但是,环境正义的国际化并不能脱离对于特定国家环境正义问题的研究,国际环境正义的许多主题与国内环境正义的一些领域都存在着一

种类似的关系。具体来讲,环境正义的国际化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环境污染的跨国转移。国际社会的越境污染转移是普通的国际环境法的研究范畴,而在环境正义问题的范畴内所指的则是

环境污染的社会转移,也就是由社会经济的差势结构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的社会流动。社会经济的差势结构决定了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在环境标准、环境法实施和环境意识等方面的差距,从而使所谓的“低成本环境伤害”成为可能。

在环境跨境污染的种类上,早期污染要素主要集中在水体和大气的污染转移上,而当代社会的环境污染跨境转移主要是以污染工艺、污染工业、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和出口有害废弃物等方式呈现。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29%属于污染密集型产业。②在这些产业中,包含着众多环境污染要素的跨境转移,而转移有害废物是现今国际领域中最让人关注的环境正义问题。相当多的进口国将转移垃圾视为财富的转移,而非环境负担的转移,这不禁让国际环保人士感到深深的担忧。据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显示,发达国家每年向发展中国家转移5000万吨危险废物,而非洲仅在1988年一年就进口危险废物2400万吨,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③

第二,对资源的掠夺。现今在国际范围内的资源掠夺主要表现在有形资源的侵占,特别是对于产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稀缺资源,往往利益相关国会利用自身技术和资源优势进行强行掠夺,由此也就侵害了对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国家的环境分配利益,使环境正义的天平严重失衡。

对资源的掠夺主要是因为环境物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由于环境物品同时具有生态和经济两方面的属性,所以环境物品通常既有

保护环境的生态价值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价值。在实际的资源掠夺过程中,一种表现是掠夺国保留其国内环境的生态功能,同时通过从别国进口同类环境物品或该环境物品的低级产品以满足自身的经济需要。另外,还有一种资源政策表现为,一国把高消耗型的企业和有可能破坏生态的企业转移到国外。这种资源政策常常使利益受损国的生态环境迅速退化,甚至酿成生态灾难,比如森林资源的退化与衰竭便是这种资源政策的一种产物。

三、解决国际环境正义问题的原则

目前,用于解决国际环境正义问题的通用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此原则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确立的。作为一项国际环境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核心含义是指尽管所有国家在保护环境上有共同的责任,但他们必须根据其社会、经济和生态状况承担不同的责任。④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代表了环境正义思想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展。传统的环境正义观念主要适用于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分配,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提出则使环境正义的思想在国际环境合作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上体现出来。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称其为环境正义问题的一个新的类型,即环境责任的分配正义。并且,从这一角度来看,环境责任的分配有着一般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在国家之间,而且也可以在国内各地区之间,同一流域的各个区域之间广泛存在。只要当各种层级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就环境治理的目标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谋求进一步环境合作的局面出现

时,环境责任的分配正义就客观上具备外部发生条件。从环境保护运动在整体上朝向区域合作化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分配的正义问题将成为环境正义发展的一个新的焦点。

环境危机是人类社会的普遍性问题,任何单一国家都不能只凭借自己的力量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诉诸于全球性国际合作。传统国际环境法基于这样的认识架构了以人类为主体的一系列概念和原则,从而站在全球利益和整个人类的高度对整体意义上的人类行为进行规范。但全球利益的出现并没有剥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主体资格,国家和民族仍然是现实的利益主体。以环境正义的观点来看,“并不存在相对于所有人的一般的环境问题,只存在不同地区和人群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下生活和生存所面对的具体同的环境问题。当代环境伦理要重塑现实情怀,就必须转变被抽象人类概念遮蔽的视线,认识到现实中不同主体的差异”。⑤所以,尽管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解目前在学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无疑这一概念或原则的出现至少承认了国际社会上存在有差异

的主体。从这一点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代表了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转折点,是环境正义原则在国际领域的法律化。

注释:

[1]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三种表现》,《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23页.

[2]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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