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政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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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美国宪政的利弊

姓名与学号

年级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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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孙仲老师《美国政治文化中的现实主义》中第一部分第二节及

第三节(P29-P30)的看法

P29 在各州内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冲突日益尖锐。马萨诸塞州西部的农民用武力打开监狱、释放债务人的“谢司起义”,把这一冲突推向极致。乔治华盛顿看到:“十三个主权体勾心斗角,而且全都把劲使在联邦政府首脑上,不久就会招致整体的毁灭”。而打败英军并不意味着外国威胁的消失,英国、法国和西班牙包围着这个内部分裂、又没有强大中央政府的新生国家。国内商业调控和税收等经济问题也亟待解决。

独立战争之后问题接踵而来,战争胜利并没有解决一切问题,内忧外患之时美国国内的不同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一同进行协调。

首先是债权人集团。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政府通过向有产者发行债券来筹措战争费用。至战争结束时,全部未偿还公债达7600 多万美元之巨。按照《邦联条例》,中央政府无权对商务活动进行任何约束,也无权直接征税。所以根本就没有可能筹措款项,用来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剩下的办法似乎只有靠各州偿还,但是各州显然不愿意偿还国家公债即大陆债券,甚至对于应该由本州偿还的公债也不愿偿还。债权人集团意识到,致使他们的私人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同债权人集团同时崛起的还有工商业集团,因为中央政府的弱势,无法收取关税,因而也无法对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在与英国工商业竞争中提供有效的保护,甚至他们的商船在海上航行都因为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府军队保护而屡受抢掠,因此工商业集团也盼望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还有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中不少人本身就是原来的公债持有人,将公债换成了土地。而土地也因为《邦联条款》下的中央政府弱势而贬值,所以,土地所有者也希望通过改变宪法而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

可以说,在1787年制定的宪法中,利益集团的影子随处可见。参加制宪会议的54名代表的利益背景做一列举:在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54 名代表中,目前有据可查持有公债的超过40 人。其中持有巨额公债或者亲属持有巨额公债(超过5000 美元)的有25 人,拥有巨额数量地产的超过14 人,新兴工商业巨子超过35 人。他们中不少人兼有三重身份。制宪会议代表分布中另一个有趣的事实是,每州都有一个以上的代表拥有巨额公债。宪法的制

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各个利益集团博弈和妥协的结果。

P39种种制衡措施中,法院可以否决立法机关制定的、但法官认为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权力——“司法审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对政府艺术最大的贡献之一。“不受社会上不时出现的不健康心态影响的”“独立的法官”所主持的联邦法院,被认为是“宪法的良心”的保护者。而在美国这种设计使司法诉讼有时可以补充甚至超越立法,在保障人民的“天赋人权”上比英国多了一道屏障。

美国最高法院的独立性,的确起到了对人民权利的保证作用,对总统和国会都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但是这样的一个制度,也有着不少问题。

大法官的出身、教育、职业背景、宗教信仰、年龄、党派归属及任职前的政治和司法背景均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就意味着在法律判决中,法官的个人因素会对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法治”,有沦为“法官之治”的倾向。特别是政治倾向对于法官做出判决有很大的影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终生任职。总统往往会选择与自己政治倾向相同的大法官,这就是使得最高法院进行判决时会出现政治主张之争,这不利于保护最高法院的司法独立性。

与此同时终生任职的制度导致大法官的年龄在不断升高,虽然很多大法官在任上兢兢业业,恪守职责,但是偏高的年龄还是对其履行自身职责带来的一定问题。上个世纪40岁的大法官还有不少,而到了现今,满头白发已经成为了大法官的象征。尽管年龄意味着经验丰富,但是丰富经验也会带来对其自身的约束和局限。

二、论美国宪政

一、历史与自然

1776年《独立宣言》诉诸自然权利论,宣布了与母国的决裂,标志着美国宪政史的开端。但自然权利论的引入并没有割断美国本土的历史羁绊,南方的种族奴隶制问题变成贯穿美国宪政史始终的难题。按照自然法,自然的上帝赋予各个民族以独立和平等的地位,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民族都是独立和平等的,但在历史中,不同的民族可能因为某种偶然原因结成某

种可以解除的政治联系,当曾经的政治联系解除,不同的民族依然将回到独立、平等的自然状态中。《独立宣言》中承认黑人是一个民族,也拥有“神圣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但是这样的承认在之后的制宪过程中并没有被坚持。在争论关于国会第一议院的议席分配时,有代表认为,“黑人只能当做固定资产计算。黑人没有自由,没有个人的公民权利,没有获得固定资产的特权,相反,他们本身就是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样”。’北方的黑人奴隶很少,南方的黑人奴隶很多。将黑人计算入人口基数,对北方的意义不大,但却会大大增加南部各邦的代表数。1783年新泽西的人口是139000人,包括10000黑人,而1774年弗吉尼亚的人口是650000人,包括300000黑人。如果除去黑人,只算白人人口,那么弗吉尼亚在第一院的代表数就只是新泽西的2。7倍不到,如果把黑人计算在内,弗吉尼亚的代表数将是新泽西的近4。7倍。

制宪会议最后达成的妥协既没有采取奴隶邦的观点,也没有采用自由邦的观点,最终通过的宪法文本是两者的折衷:“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所谓“其他人口”其实就是奴隶,但避免使用“奴隶”的字眼,奴隶人口数最终打了个六折算进去了。这就是“五分之三条款”。可以说,正是通过把南方的奴隶制通过“五分之三条款”砌进宪法,整部美国宪法才得以制定出来。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一妥协,又为这部宪法埋下了毁灭的种子。18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考特案”一案中,判决黑人奴隶为财产,而不是宪法上的“人”,标志着美国宪政中这一苦心维系了数十年的的妥协走到了尽头。对此案写下法庭意见的坦尼法官没有意识到,将黑人奴隶视为财产,对个别的白人奴隶主是有利的,但却削弱了南方奴隶州留在联邦内的理由。因为南方在众议院的代表权,正是建立在奴隶不完全是财产的基础上,将奴隶完全视为财产,南方在联邦内的代表制基础便不存在了,联邦众议院、参议院、总统、最高法院,所有这些1787年宪法创造出来的东西也就变得

摇摇欲坠了。与独立前的形势一样,宪政破产之处,战在一系争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案。1863年,林肯在南北方刚刚厮杀过,留下七千多具尸体的葛底斯堡战场发表《葛底斯堡演说》,其开头说:“八十七年前,我们的国父在这块大陆上创建了一个新国家,这个国家孕育于自由,致力于人人生而平等的信条。”

内战后通过的第十三修正案终于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废除了五分之三条款,第十五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这些修正案的主旨,是排除奴隶制对政治代表制的影响,力图将政治代表制建立在《独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的基础上。美国内战后,南方种族奴隶制被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却随之建立。历史形成的偏见无法一夜消除,美国宪政中自然与历史的矛盾,必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撕扯着美国,给民众带来巨大的伤痛。

二、集权与分权

与英国殖民母国的共同斗争使相对独立的各州联合了起来;相同或者相近的宗教、语言、法律等也曾使成立一个统一的国家成为一种可能;独立后的各种内忧外患的现实而言也使美国人感到需要一个统一的国家、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但是大多数美国人在利益、习惯和感情上都更多地与地方政府休戚相关,同时担心过于中央集权的政府会对人民带来危害,因此,在1787年的的美国,联邦制是显而易见的选择。

联邦制不仅仅是美国人为了保持其独立、自治习惯的一种被动的、现实的选择,同时还蕴含着开国者的一种创造性设计: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垂直分权”——某些全国性的权力授予中央,剩余的与地方繁荣有关的权力仍归各州政府;二者的权力都源于宪法,相互不能收回——设臵了一个纵向的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制约于平衡的宪法机制,来达到抑制滥用权力的暴政的生长的目的。

美国的开国者使联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分享整个国家主权,州权不能被联邦权力所取消,对制约中央权力的专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州权的独立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南部种族主义势力利用州权直接对抗联邦法律,尤其是在南部社会长期存留的传统问题上。尽管在过去一百多年来,黑人选举权利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但是有1/5的州对联邦政策持抵制态度。尽管从1954年以来,联邦已在法律上取消南部各州学校的种族隔离,但是十年后,进人黑白混合学校的学童,在边疆州只有9 %,极南各州只有1%。问题在于,尽管联邦宪法修正案作出法律规定,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可是各州州政府在本辖境内执行法律的幅度大有规避余地,执行的程度也有很大弹性。只有在州当局明白显示出无意或不能执行宪法时,联邦当局才能进行干预。比如在1957年阿肯色州的小石城事件中,川长福伯斯公然拒绝执行联邦宪法,蔑视联邦法院关于黑白学生共校的裁决,艾森豪威尔政奋不得不调动一千名联邦伞兵去小石城去强制执行联邦法院命令,从而使他成为动用军队来平息国内“骚乱和反联邦”的第十四位美国总统。第二个类似事件是在1963年9月肯尼迪任急统时发生的。亚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拒绝接受联邦法院关于州立大学不得排拒黑人学生人学的裁决,亲白站在州立大学门口阻挡根据联邦法院的命令来入学的两名黑人女学生。最后,也还是联邦当局使用武装保护学生入学来解决的。

历史上发生的三次分离事件也暴露州权过大的隐患。第一次是19世纪初新英格兰地区五个州的分离事件,第二次是英美战争结束后南部地区的分离事件,第三次则是南北战争。三次分离事件最后都被解决,主要是因为文化统一和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分离运动并不深得人心,同时强大的反分裂势力也有力地阻止了这些分裂事件。但是应当看到的,州权的独立性很容易被别有企图的势力所运用,危害到国家的统一。

三、民主与效率

美国的开国者们在双重主权的纵向分权与制衡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出了以横向上分权与制衡为主要特征的国会总统制。他们用这种彻底的三权独立、独特的制约平衡机制的国会总统制,代替了英国的议会至上制,来对政府权力进行授予和限制。国会制定法律,但总统又可以予以否决。总统实施法律,但必须由国会提供经费。法案需要参众两院的共同批准才有效,而参众两院在制定法律时互相有绝对的否决权,最高法院可以宣布议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而法官则是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的。这样的制度在制约的同时也带来了效率低下的问题。还在50-70年代,由于总统和国会相互否决,每一方拟订的许多政策即成为废纸;总统的国内政策建议为国会通过的不足1/2,即便在总统享有最大决策权的外交领域,总统的主张半数不得施行。80年代以来,由于总统和国会互相制止对方行动而致使政府动弹不得的状况更加恶化。

美国家庭所迫切需要的医疗保险制度至今无法实行,3000多万美国人至今仍生活在有病难求医的恐惧之中,这在其他发达国家已是摆脱多年了的恶梦。美国总统不仅在内政上受到极大的约束,在国际舞台上同样被国会套住了手脚。里根总统行事何其果决,然而他的援助尼加拉瓜反政府军的政策被国会挡住,无法公开执行,绕开国会秘密行动,终被国会揪住而

闹成“伊朗门”事件,最后不得不向国会赔罪。

美国宪法奉行一种坚定的价值取向,那就是不计效率以维护民主。共同制定美国宪法的那55位代表中在效率与民主这对矛盾面前,他们宁愿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崇奉民主。曾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布兰代斯极为明确地说透了这一点:“1787年制宪大会奉行分权学说不是为了提高效率,而是要杜绝专权。”

不计效率以维护民主的价值取向一直支配着两百多年来的美国政治家和公众。有两个事例说明了这一点。其一、迄今美国总共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而在这么多的修正案中没有一条矛头指向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其二、战后以来,美国选民习惯性地选举一党主掌白宫,同时选举另一党作国会山上的老板,造成一届又一届的“分裂的政府”,令总统与国会总是操剑相向,“民意测验表明现在大多数选民喜欢政府两大部门之间的这种制衡制度。”1992年。民主党包揽宾夕法尼亚大街两头的大胜仗实属多年不遇的例外。

在美国宪政体制中三个特点使得政府的效率收到了很大的影响。第一:国会具有与总统同等的决策权,这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国会与总统各持一套政策。在分裂的政府的状态下,总统每每对某个重大问题提出一项政策,国会便拿出自己的政策与之相对。例如,国会选举制度如何改革,联邦对医疗保险问题持何态度,是否制定平衡预算的宪法修正案,

是否赋予总统以单项否决权,税收是增还是减,开支是多还是少等等,国会长年与总统各唱各的调。第二、国会拥有与总统同样方便而有效的否决权。国会的多级议事结构中,每一级议事单位(例如小组委员会、委员会、全院大会、一院、两院)都能够不担任何政治风险地否决总统建议的法案,致使总统渴求的政策胎死腹中。第二:美国国会具有一套发达的议事制度。这表现在“参、众两院地位平等,权力对应”、“充分体现分工分权的议事规律的小组委员会一委员会制度”和“国会两院分块决策—集中协调—劝说的政党领导制度”。总统需要同时说服两个议院,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立法。而复杂的分级分工制度使得法案必须经过多层审议。各个委员会运用其知识优势和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它们分管的议案的内容和命运。很难发现全院大会审议的哪一项议案未经小组委员会、委员会大幅修正;更有甚者,绝大多数

议案根本到不了全院大会,就已被委员会淘汰。即使通过了层层审议,法案也不一定就能通过。“国会两院分块决策—集中协调—劝说的政党领导制度”这种领导方式尊重并鼓励普通议员

积极行使其平等的议事权,最大限度地参与决定法案的内容和命运;政党领袖只能劝说本党议员支持党的议案,但没有强迫本党议员服从的纪律手段。这种政党领导方式更是加重了总统的困难,因为,仅仅争取两院领袖、甚至争取两院主管的小组委员会、委员会领袖,都仍然不足以通过总统所需的议案,总统还必须一一说服两院的众多议员,否则每一位参议员、众议员手中的那一票往往就足以臵总统的政策于死地。

2013年9月20日开始至30日晚间,在共和党内“茶党”等保守势力的强烈要求下,国会众议院议长博纳至少三次提出不同版本的临时拨款议案,这些议案都与阻挠奥巴马力推的美国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内容相捆绑,但都没有得到民主党掌握的参议院的通过,最终导致联邦政府预算至今没有着落。2013年10月1日,美国联邦政府的非核心部门关门。2013年10月7日,奥巴马急签军方支薪案,五角大楼9成员工或复工。2013年10月16日晚结束联邦政府关门。这一次政府停摆事件也正是对于美国宪政弊端的一次折射。从理论上看,民主与效率并重,比不计效率以追求民主要困难得多,但却可取得多;从实践上看,唯有民主与效率并重的宪政价值取向,才符合当代生活对政府统治的客观要求。美国宪政追求民主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更好地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对美国宪政的总体评价

由于时代的局限和制宪者个人的局限,美国宪法中所固有的种种设计缺陷随着环境的变化逐渐暴露出来,但是在宪法诞生后的200多年里,美国特色的联邦宪法,不仅帮助美国人渡过了当时的难关,而且为他们二百年来基本良好的社会运行打下了见识的基础,同时也为

世界宪政设计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理论与实践模式。美国宪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仅应当是美国人民所需要思考,也是全世界人民可以探索的关于民主的未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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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 立法权为国会的监督功能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如何分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 随着建设市场经济制度所需要的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备,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我国各级人大在继续推进立法的同时,对执法监督越来越重视。加强监督功能成为了人大工作的又一个重点。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对国外立法系统的研究偏重于立法方面,对其监督功能的介绍和研究尚有不足。本文集中分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以期对我们现实生活中正在发展的立法监督有所借鉴和帮助。所谓国会的监督功能是指:“国会必须持续地检讨行政当局是否有效地执行了国会所通过的法案。”[4](P201)威尔逊写道:“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行议论,乃是代议机构的天职”。 [5](P167) 从重要性的角度看,通过立法进行决策无疑是国会最重要的活动,但是就日常来讲,监督是国会进行得最频繁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是特定时刻的事件,而监督是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过程。 一、国会监督功能的一般表现方式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国会的监督和制约功能主要是针对总统及其领导的行政机构的。本文也是在此意义上来探讨国会的监督功能的。 具体地说,国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方面执行法律的情况;第二,行政方面使用国会拨款的情况;第三,政府人员的从政行为;第四,行政方面的机构设置;第五,行政方面的决策程序。[6](P468) 国会拥有的手段都可以用来履行监督功能,大致包括:立法权、财权(钱袋权)、任命批准权(人事权)、条约批准权、弹劾权、调查权。此外,还有制定“日落法”的权力,一度(1983年以前)还有立法否决权。 1.立法权。 立法权为国会的监督功能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所有行政机构中的部、署、委、局的设立与撤销,以及其内部的组织结构,都是由国会立法明确规定的。国会可以联合决议的形式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出的行政改组计划。国会立法建立各政府职位并规定其权限,同时规定担任各种职位的资格。此外,国会规定各级官员的薪金等级,决定哪些职位分别由政治任命官员、高级文官或低级文官担任,确定差旅费标准、办公用品及设备的购置费用等。 所有总统和行政机构提出的立法倡议,都必须经国会审议并制定成法律才能实施。有时国会还通过立法直接干预总统行使权力的方式。比如,1973年国会推翻了尼克松总统的否决而通过了《战争权力法》,限制了总统发动战争

美国宪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及英国宪法对其的影响

田芳菲外国法律史 091020034 美国宪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及英国宪法对其的影响 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部分是属于大英帝国的殖民地,而实际上是由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1732年之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16个。后来有3个殖民地被兼并。所谓美利坚合众国,起先就是由这13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这些殖民地虽然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却并没有什么关系。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大英帝国对它们进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这些殖民地的政府机构。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并且这些殖民地的性质也不相同,它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公司殖民地,第二类是领主殖民地,第三类殖民地是契约殖民地。同时,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复杂,它们形成了一个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的多元文化社会。这些现实为他们的联合设置了障碍,也为他们走向共和奠定了基础。这些殖民地先是联合起来根据某些邦联条款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一种联盟,在战争进行时,他们只好联合在一起,一旦战争结束,联盟就处于解体的危机中。如果要证明他们的“自然法则以及上帝颁赐给他们平等自立于世界强国之列”的权利,他们必须让大家看到他们能够建立并维持一个有效率的政府。 而美国宪法在制定时遇到了诸多问题,在各州之间引起激烈讨论,其中有许多地方体现出了妥协的精神,例如,引起反对的词“全国性的”由全体一致投票而从第一项决议中删除了;由于有些代表赞同每年选举众议员,而早先定为三年一期的期限最终达成了妥协,一致投票赞同两年;参议员的任期定为“六年,每两年换三分之一”这一点并未被人坚持;参议员和众议员虽然被宣布不能任合众国公职,但可以担任州职。妥协还体现在直接征税应按人口比例的原则,细节委员会又加上“除非按人口普查的比例,否则不得征人头税” 而对奴隶五个算三个的计算方法,即所谓的“五分之三规则”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妥协并且是会议中的一项重大妥协,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联邦议会于1783年通过的税法修正案中,这个比例已有所体现;而在全会委员会中,曾以九州对两州的票数议决,将此作为弗吉尼亚方案的一个修正案;这一原则也早已体现在新泽西方案中。在1787年,奴隶制还不是重大问题,或者说还为成为像后来那样的道德问题。制宪会议的进行情况,在奴隶制问题成了当时的头等大事之前,还没有公开,人们急于想知晓宪法的制订者们对这一吸引一切人的题目,说了些什么,又作了什么。这就导致了过分强调制宪会议中对待奴隶制的问题,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在考虑对国会权力的限制时,大会批准了用美国的信用“向人告贷”之权,但不批准“并发行钞票”的字句。由于大家都感觉到有权去借贷的政府就会有充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杰克逊 Robert H.Jackson 大法官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大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10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该书由任东来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编撰。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

刘星、梁治平等法学学者发表在大小报刊上的文章,几乎还没有系统介绍美国宪政历程与最高法院制度的著作。而这本书用一系列判例证明,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接受,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今,老百姓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用布雷耶大法官的话说:“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常态。” 令人深感敬佩的是,《美国宪政历程》一书的作者,虽然多是历史学、政治学学者,但解读法学与法律问题,逻辑清晰,资料翔实,将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道,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这或许也是这本书能畅销至今、并不断再版的主要原因。 此书以时间为线,撷取最高法院历史上若干重要节点,回顾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化解困境或危机的过程。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判定,在这个新生的国家里,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必须由法院说了算;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大法官们的选择,间接导致南北战争的发生;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敢为天下先,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1974年的“美国诉尼克松案”之后,尼克松不得不黯然下台;2000年的“布什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_王维

第19卷第3期徐州教育学院学报Vol .19,No .3 2004年7月J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 July ,2004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王 维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 西方启蒙运动哲学中的古典自由主义和西方历史上古老的共和主义思想曾是十八世纪美国宪政的主要思想来源。其中自由主义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等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在宪政建构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表达,不仅如此,以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政治领袖们立根于美国立宪政府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继承和发展了古老的共和思想,于是在美国历史上这两种不同的思想传统一度共存于宪政思想之中并对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宪政 [中图分类号] D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625(2004)03-0022-04 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对美国宪政的启示 十七世纪以来,新兴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了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者肯定人自我引导、自我管理的理性能力,信仰自然法,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实现,具有雄心勃勃的个人主义倾向,他们把个人权利和自由置于国家及其它权威之上,强调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政府有限论,力求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求平衡。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中,对自由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安全和民主的关注。当哈耶克谈到美国宪政时曾说,剥离掉一切表层,自由主义就是宪政。借助十八世纪美国领导人关于政府理论的言说,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宪政的原则和机制深深打上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烙印。 首先,古典自由主义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自然权利”的先验性。博登海默把十七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a separation of powers )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 ),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1]。这一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通过洛克在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孟德斯鸠的自由理念是通过他的分权制度体现的,而洛克更集中于对个人权利的关注。“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洛克有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的理论,则构成了《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2]。《独立宣言》写道:“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言而喻”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同意建立起一个合法政府。而“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 废除它,而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显而易见,这种表述是对洛克《政府论》思想的重复。同样在新宪法出台的过程中,以杰斐逊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总是反复强调宪法里必须有一个“权利法案”,因为对公民自然权利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法案的作用在于“让我们获得我们所能得到的权利”,“一个权利法案是授予人民享受的权利,藉以防范世界上一切政府(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主持正义的政府所不该拒绝的事情”[3]。可见,自由主义者心目中的政府总是对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只有宪法对权利加以保障才能预防这种威胁,才能令政府在一个保障自由的体制下有限地活动。实际上,美国宪法是这样理解自然权利的“先天”存在的:“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这意味着个人权利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而宪法只能用来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可见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是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而存在的,正如洛克所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而自然法虽然不是实证的,但它可以赋予法律以“道德性”,成为判断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其次,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政府的观点是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得到表达的。政府是宪法的产物而宪法是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 自由主义把社会契约视为人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一个中介。在他们看来,人之所以缔结契约组成社会、国家和政府,完全是出于保障自然权利的需要。洛克指出,由于自然状态里自然法只是理性的法则,缺乏明文法的约束力,缺少一个公正的执法者,缺乏正当的权力执行法律,所以每个人必须放弃部分权利来结约。“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 · 22· [收稿日期]2004-06-18 [作者简介]王 维(1981-),女,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美国的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保证。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是宪政一词的法理解释。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宪政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无疑是各国之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因此,对它的了解很有必要,因为它能够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自产生之日起,美国通过传统的继承,对新思想的吸纳,对自身经验的总结,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这是美国获得长治久安、国力突飞猛进的制度保障。 联邦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征。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初,它的先人就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而进行了探讨,最终他们选择了联邦制来治理这个国家,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施联邦制,给州政府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联邦制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对同一地区及其人口行使权力。中央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依据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任何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政府对对外事务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在对内事务上,州政府却拥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权。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划分如下。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按统一标准,在全国征收各种税收;规定美国的对内对外贸易;铸造货币,规定国币与外币的兑换价格;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宣战和颁布捕获敌船许可状;管理和指挥军队;代表美国缔结对外条约等。州政府的权力又:根据本州公共事务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协调和开展与其他各州的各种交流等。总之,联邦政府行使的是宪法授予的、列举出来的权力,而州行使得是“保留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然涉及到分权,就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于是美国的立国之父们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使美国《宪法》具有高于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这样就很好的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三权分立和制衡。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鲜明的一大特色。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具体来说,就是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三个部门彼此独立,各自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宪法负责。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由各个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二人,共100人;众议员按人数分配席位,每三万人分配一个席位,每州最少一个席位(如阿拉斯加),共435个议席。国会拥有的权限有:立法权、财政控制权和监督政府权、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任命批准权、国际条约的批准权、财政法案的首批权等。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统,拥有国家元首的职权、政府首脑权和行政立法权。具体包括:1、军事权。美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掌握国家各大兵种的最高指挥权。总统有权任命国防部下设的三军部长、任命高级军官和将领。2、荣典权。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在特定场合接受元首级别的礼遇。3、外交权。总统有外交决策权,代表合众国进行国际谈判并缔结国际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关键词:美国政治制度国会政治总统选举制度 摘要:美国的政治制度是多元因素的混合体,各种因素在不同的时期内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基本特点是权力分散,机构庞杂。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就以下几个方面简单的分析美国一下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一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带有时间和空间的烙印。“百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奉行至今的美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英国政治制度是经过极为缓慢,因而也更为自然平和的漫长历史演变积淀而成。美国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人工产物,它从一开始便显示了自己的独特性:复杂性和个性。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标榜“人民民主”,以代议制为民主的主要形式;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美国仅仅用了三百年的时间就经历了其他国家用了一两千年才走完的历史阶段。两三百年以前,最早的殖民者飘洋过海前往美洲。他们有的为了逃避宗教压迫,有的为了到新世界去发财致富。他们到达美洲后,不但要同荒芜人烟的原野和印第安人作斗争,而且还要管理他们的内部问题。他们头脑中关于政治的概念不可避免的主要来自他们离开的那个社会。所以美国的政治制度必然有欧洲政治制度的影子,不过,欧洲的政治观念与美国也不是全都相容的,这是因为在美洲自行建立的社会不是按照当时欧洲存在的社会模式组织起来的,并且美国社会所赖以建立的环境也与欧洲的环境不同。正如美国作家路易斯哈茨极中肯的解释那样,美国历史的最重要因素是美国根本没有旧秩序;封建主义从未在美国存在过,尽管在殖民地时代有过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也有来自欧洲的奴隶。美国不是一个“无产阶级社会”,而是一个中产阶级社会,除了对待黑人奴隶之外,美国并没有欧洲的阶级观念,美国没有社会主义传统,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不存在社会主义者需要加以反抗的那种阶级结构。当时美国人总有一种基本的信念,即为了创立一个廉洁的社会,他们已经与腐败老朽的欧洲一刀两断。另有一个方面美国的政治制度又有其宗教因素。因为移民和殖民者主要是一些基督徒,所以在某些方面政治制度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我认为,美国的政治制度主要有两特点:独特性,多样性。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有意识的创造物, 1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 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

从宪法角度浅析美国种族问题2

——阅读《我也有一个梦想随感》 摘要:本书通过精彩动人的故事,展示了与美国种族问题相关联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演进史,介绍了在契约社会里,立法的民众基础、法律对人性的思考、法律的变化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等问题。通过作者的叙述,读者能够看到:在法治国家里,民主、尤其是弱势人群怎样运用法律,经过长期抗争,取得自身权益,并由此推动全社会认识的深化,使整个国家在消除不公正的历史进程中取得稳定的进步。 关键字:种族问题;宪法;美国;人道主义 美国的种族问题由来已久,北美大陆几百年来,无数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社会学家、学者等等各类仁人志士试图去解决这个问题。然而,似乎没人能开出什么药到病除的良方。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移民的增加、现代各种观念的迅速变化,种族问题的头绪也变得越来越多,线头线尾都好像摸不清了。这种一塘浑水的状态使得所有触及这个问题的人,都多少感到失望,有些人甚至因此失去信心。 在这本书里,林达以比较轻松的语调向我们叙述了美国的种族问题。虽没有专家学者般鞭辟入里的分析,但我们所看到的,是作者在美国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的一员,所感受到的一些体验,作为一个新移民所可能持有的敏感目光,所观察到的不同角度。 一、种族问题的由来 在“五月花号”靠上北美的同时,奴隶制和种族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当时的南美,已经有经营了一个世纪左右的奴隶贩子。随着第一批英国清教徒抵达北美,北美成为奴隶交易的一个新的市场。而当时的英国,平等自由的思想已有所发展。所以,这批清教徒们,当他们进行将人当做牲畜买卖的时候,面临的是道德的门槛。然而,严酷的生存环境以及眼前这陌生的荒蛮之地,让他们无暇顾及道德的门槛。

对于美国种族问题,正如林达在书中形象地描述为“两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在独立战争之后,美国的北方已基本实现废奴,只有两个极端的南方州——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州,拒绝废奴,当然他们有自己的特殊原因。然而,如果当初没有这两个州坚持不废奴的话,今天的美国或许就不会有这些种族问题了。也就是因为这两个极端的南方州,美国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不得不向南方作出了妥协。这三个历史上著名的“妥协条款”无疑为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1776年,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交付讨论,在当时独立的美国13个州里,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他们与当时美国的主流思想格格不入,所以在几天的争吵后,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因为必须妥协才能达成联盟,仗才肯能打赢。而妥协的结果,就是删去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保留了人人生而平等,并具有天赋人权的建国原则。这就导致了10年之后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问题的妥协。因为美国的宪法文本不修改,而是以修正案的方式来适应社会的变化的,所以今天的我们仍能在美国的宪法里很容易的找到这些妥协的内容。在向南方妥协的下面三个宪法条文里,事实上认可了南方的蓄奴制度。例如,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里,就同意了南方在计产生众议员人口数量时,一个非自由人等于五分之三个自由人,收税时也按此法计算。由于在宪法中就“默认”了南方蓄奴的某种合法性,因此,这就为今后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而且,又是由宪法这种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所以这就加深了种族问题的复杂性。既然宪法已经认可了,所以今后美国人在反奴隶制度的斗争上,就有点像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尽管这些“妥协”条款在今天看来毫无意义。 二.南北的斗争 此后的美国,从未停止过解决奴隶制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人的“司法挑战”,这是北方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主要手段。在有关种族问题的司法挑战的案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就是“阿姆斯达”案,林达在书中称之为“海上漂来的司法挑战的机会”,通过这个案子,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成功的实现了他们的目标,即让全美国人都关注黑人所遭受到的不平等,唤醒人们尤其是南方人们的良知。在美国,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

再次吐血奉献:《美国宪政历程25个经典案例》之外的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案例全景描述

任东来先生编撰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件》想必各位法学科班生耳熟能详,我是在2005年,这本书刚出版一年的时候接触阅读此书,深觉意犹未尽。对于美国的宪政的体系,我深感兴趣,特别是它的司法制度,25个司法案件远远不能表达完尽美国宪政之路的跌宕起伏。 呕心沥血的整理,摘抄,翻译相关英文案例,和大家一起研究除了那25个案例外,还有哪些美国的司法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因为它推进了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们不是因为兴趣,而是因为信仰,所以选择了法律。这句话 与大家共勉。 凡是蓝色的字是我自己的写的,其余黑色的字体都是从相关案例,文章中转载的,感谢原作者。 臭名昭著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布莱西诉弗格森(Plessyv.Ferguson)我们都知道,联邦最高法院合并审理的布朗案,开明的沃伦大法官破除了以逻辑解释宪法,推测制宪者原意的解释方法,第一次以用现实环境来论述宪法必须着眼于当下不平等的制度。那么,造成美国南方种族隔离的政策究竟是怎样开始的呢?

在英国殖民时期,各殖民地相当于独立小国家,差别很大。例如南方的佐治亚,一开始是由英国总督规定不准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败后,反而在美国独立前开始大规模蓄奴。对蓄奴问题的认识差异和处理不同,形成美国独立后南北两方的政治紧张,并且在1860年导致南方各州准备脱离联邦。林肯最终决定,以战争拖住南方。1861 年至1865年,美国经历4年的南北战争,双方共计有60万人的战争死亡。战后,曾经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经济被摧毁。 战争不仅带来南方民众对北方的长期敌对情绪,也由于在战争后期林肯宣布废奴,使得南方民众把战争带来的痛苦迁怒于黑人。经过一段北方人主导的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自治,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地方法,实行黑白种族隔离。例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法律,火车必须为白人和有色种族提供平等但隔离的不同车厢(汽车电车不在此列)。这条法律引起一场司法挑战,这就是布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布莱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节专为白人服务的车厢,根据上述州法律,布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因违法被逮捕。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权利。法官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隔离法,布莱西被判罚金300美元。1896年,布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其原因是当时南方种族隔离法案都强调“隔离且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国分离的时候强调的一条原则,而《独立宣言》

浅谈美国宪法现存的民主问题_1

浅谈美国宪法现存的民主问题 浅谈美国宪法现存的民主问题 1787年,成立不久的美国中一群才华卓绝的人制定了宪法,并且从那时起至现在,这部宪法一直得以沿用,确立了不同于其他各国的独一无二的宪政体系。一直以来,这部以“三权分立”为思想核心的宪法备受赞誉,但它真的能称得上“完美”吗?——显然不能。此后通过的数项宪法修正案似乎佐证了这一点,而美国成立后出现的国内战争以及之后诸多政治方面的至今都难以解决的不平等和矛盾则将美国宪法的“不完美”加以具现。那么,在美国这个如此崇尚民主的国家,它的宪法又有什么民主方面的问题? 一、背景·民主问题之源始于立法之初 回顾1787年夏天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的代表组成,也许不少人会断言当时的13洲都派出了代表,但事实上,罗德岛州拒绝派代表参加会议,而新罕布什尔州的代表也在制宪会议召开几周后姗姗来迟。结果是6月和7月进行的几场关键性投票,实际上只有11个洲代表参加。再者,有时代表们内部分歧严重,难以在投票时保持一致,可见在制宪一开始,就存在着政治不平等和民主上的缺失。 二、阻碍政治平等实现的“绊脚石” 试想一下,如果仅仅由于居住地的不同,相同的人的投票所占的分量便大不相同,甚至会超出几十倍,是否是对民主思想的一种践踏?上述便是美国宪法中颇受诟病的不平等代表权下会产生的情形。不平

等代表权,是指来自各联邦单位(如洲或省)的弟二院成员的数量,与其单位中成年公民或符合条件的选民的数量不成比例。这制度与“一人一票”原则相对立,不同人的选票被赋予了不同的权重。 我们可以理解这项权利的初衷:保护具有最少特权的少数人的利益,但从历史的实践来看,其实不然。不平等的代表权有时反而为拥有最多特权的少数人服务,将他们塑造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贵族”。举个例子,在内战期间,它保护了奴隶主的利益而非奴隶的利益,一直到1850年代,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仍然让“南方在影响奴隶制的任何政策上拥有否决权”在1800年到1860年间,八项反对奴隶制的法律在众议院通过,却在参议院中被封杀,如此种种,不胜枚举,在此后的一个世纪中,它还阻止这个国家通过联邦法律来保护非洲裔美国人最基本的人权。 由此可见,美好的初衷不一定会带来预期的甜美果实,制宪者苦苦制造的“相对平等”却没有将权利引向民主的旅途。同样的,选举人团制度也有着这样的遭遇。 比起平等代表权,选举人团制度这一为选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举总统而确立的制度的产生十分坎坷,提出过无数方案,也几经否决,如今这一制度在每四年一度的总统大选上为人们所津津乐道:“胜者通吃”——以选区为单位的选举,赢者拿走该选举单位的所有票。虽然这一定程度上使大选更加白热化,可看性也更强,紧接着的但是是已有三个缺点被广大学者所发现:第一,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 “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一、当代西方的宪政内涵 宪政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最初的含义是指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所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即以宪法来规范统治机构和安排政权。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然而,西方学者对宪政的具体定义却有很大的分歧。比如,从宪政中所蕴含的法治要义的角度出发,美国政治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 又如,从宪政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应包含的要素是: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限、公开和揭露及合宪性,即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再如,从对政府政治权力的限制角度出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宪政意味着更多的含义: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人权利的保留; 此外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虽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政概念的具体内涵进行了不同解读,但无论从哪个维度来定义资本主义宪政,西方学者都是以西方政治现实为判断依据,其定义中也都或明或暗包含有共同的目标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以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这也正是西方宪政的核心内容。 二、比较视域下的中国宪政概念界说 (一)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的宪政概念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虽然来源于西方,但其具体内涵并不与西方宪政完全一致。梁启超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理论性定义宪政的学者,其认为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虽然内容比较简单,但他抓住了宪政的要义限权。近代部分学者也借鉴了梁启超的这一定义。其中,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近两个世纪以来,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对梁启超的观点,孙中山作了补充,提出了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立为基础的新宪政学说。虽然他没有明确地对宪政一词作定义,但其宪政思想贯穿在由其规划的《国民政府建设大纲》中,更是把宪政提升为革命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拟在此时期施行宪政,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此革命方略之大要也。 20 世纪40 年代,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从民主的角度对中国的宪政作出了新的重要阐释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从而在新民主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了宪政新的内容,即增加了民主这一要素。这一概念也被近代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并加以补充。比如,有学者认为: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 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 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角

浅析美国的政治制度

浅析美国的政治制度 【论文关键词】美国政治制度宪法政党制度选举制度 【论文摘要】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由于美国政治制度的复杂性,本文仅从宪法、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美国的政治制度,以期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改革提供良好的借鉴。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一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带有时间和空间的烙印。二百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奉行至今的美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英国政治制度是经过极为缓慢,因而也更为自然平和的漫长历史演变积淀而成。美国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人工产物,它从一开始便显示了自己的独特性:复杂性和个性。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标榜“人民民主”,以代议制为民主的主要形式;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英国政治家维尔认为美国政治制度在当今世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大概是最为复杂的了,而它二百年来的成功运作则有力地显示了它所有的巨大弹性和应变能力由于它的复杂性,本文不能一一阐述,仅从宪法,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美国政治制度。 一、宪法 1787年9月17日,美国宪法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l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l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宪法在美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确实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说起美国的政治公开,政局稳定,美国人都会把这归功于他们的宪法。美国的宪法是一部十分通俗,十分实在,十分简单,十分低调的区区几个条款的合成。美国的宪法是世界各国宪法中最短的,它的序言简洁得叫人目瞪口呆,翻译成中文只有84个字:“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虽然美国社会是世界上最复杂多变的,但时代发展到今天,美国的宪法依然是它诞生时的那个文本,仅仅是增加了二十六条修正条款。 美国宪法贯彻了彻底的三权分立,规定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国会,联邦法院和总统各司其职,乃至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也十分明确。从国会来看,国会的权力并非仅仅是“掌管钱包的手”(管理钱财),国会首先是立法机构。其次才是财政权,还有对外宣战权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查的广泛权力。联邦法院是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一个重要砝码,除了行政方面功能和立法功能外,最重要的是监督性功能和司法性功能。总统是国家元首,一切重大仪式和代表国家的活动都要出席,总统的实际权力远远超过宪法中的简单条文。 美国宪法还规定了三权之间的制衡。(1)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

浅析美国宪政

浅析美国宪政 马黎 摘要:宪政建设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建设和改革的目标和大趋势,中国亦不例外。美国作为典型的宪政国家,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有优良的宪政传统,繁荣的宪政文化健全的宪政制度等,这些都是围绕他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中国的宪政建设应从中获得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宪政美国宪法宪法原则宪法思想宪政制度 宪政建设世界的潮流和趋势。简单的理解,它就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1。美国是典型的民主宪政国家,它的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形态存在,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政治过程,对这一过程和形态的浅析考察可以为当代各立宪国家的宪政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争取的宪政——美国宪法 真正的宪政绝不是容易到手的,是要经过艰苦斗争才能取得的。美国宪法如何以及为何创立是一个被反复述说的故事,重复他是值得的,因为美国的政府机器形成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对于理解今天的美国政府政治和宪政至关重要。宪法并非纯属原创的思想产物,它的许多条款根植于当时的政治哲学。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随身带来了两种重要的影响:他们的政治文化和他们的政治经验。 1607年英国政府派一群农民在美洲大陆建立了一个商站(位于今天的弗吉尼亚的詹姆斯镇),伦敦的弗吉尼亚公司在美洲首先成功的建立一个永久性的英国殖民地,英国国王给予该殖民地的赞助人一份特许状,授予他们为该殖民地的“利益和福祉”而制定法律的“充分权威”,詹姆斯镇的殖民者建立了一个代议制会议——一个有民众的个人组成的立法机构,为后来的殖民冒险事业建立了一个必须遵守的先例。1620年以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极端脱离国教者为主的一群人乘“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马萨诸塞)登陆。上岸前,他们在船上起草了《五月花号公约》,同年11月21日船上44名男子中41人签署了它。制定此公约是脱离国教者的领导人担心“五月花”号上的乘客认为他们不再负有任何需公民遵守的义务,所以某些形式的公共权威是必需的。这份公约不是一部宪法,它是一份政治宣言,签署者同意在收到皇家特许状之前建立并服从一个政府权威。五月花号的历史和政治意义是两方面的:它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它起到了美国历史上同类契约原型的作用。五月花号登陆之后,殖民地出现了更多的政府,在殖民地时代中,美国人形成了一种有限政府的观念,表面上伦敦统治着殖民地,其实,殖民时代实行了很大程度的自治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1639年《康涅狄格基本法》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典则》都成为了殖民地法律的一部分,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架构》通过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美国现代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这些法律的制定促进了北美的自由和发展,它的独立心态越来越强,1763年英国通过了一系列的税收和法案,谋求重新对殖民地的控制,而殖民地的民众以对英国产品的抵制和抗议作为回应并于1774年发起了第一届大陆会议表达不满,于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该宣言认为民众拥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方面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民众有推翻压迫性政府的权利,后来所有的殖民地都通过了成文宪法,他严格限制了行政者的权力,从而赋予了立法机构压倒性的权力。独立宣言发表后,各殖民地正式宣布从英国独立但争取独立的战争持续了五年多直至1781年英国将领 1曹文振等编:《比较宪政制度》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5.12

解析西方的宪政

关于宪政的讨论,真可谓是一场论战。尽管主流媒体基本保持缄默,可是论战激发出来的能量还是波及到了身在沙河的笔者。有人喊道:“警惕宪政背后别有用心的外国势力!”有人扬言:“中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全世界共同信仰的普世价值和民主宪政的本质性原则!”一时间,专业名词、专有名词、专利名词铺天盖地,但是宪政究竟是什么,大家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争得脸红脖子粗,“老左”“极右”的帽子又开始乱扣一气。当此之时,当代中国的“特殊智识阶级”出来发表高见:“当今宪政在全世界都一样,既没有社、资之分,也没有东、西之分。”笔者便唯唯诺诺,深以为然,可是仔细考察,他们在大谈特谈普世性的“宪政”之时,动辄言希腊罗马,动辄言《宪章》、《宣言》,动辄以当代西方“完美无瑕”的民主为榜样,笔者便陷入疑惑——普世的成果为何一枝独秀于西欧?“特殊智识阶级”一定会斥责笔者见识短浅,没有拿过美元去“自由世界”搞过学术交流。既然如此,笔者还是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来看一看西方的宪政到底是什么样子,分析之后再来决定是将其扔到茅厕里还是送进博物馆还是用来孝敬领导。 依据“特殊智识阶级”的说法,西方宪政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和主权在民。西方“有教养阶层”的理论家给我们讲了两个童话,第一个告诉我们人人都是魔鬼,都会滥用权力,所以我们要互相制衡,英国谚语说得好:“两个魔鬼胜过一个圣人”;第二个童话告诉我们,很久很久以前,我们与一个人签订了一个契约,让他来管理保护我们,如果我们不乐意就把他给换掉,这个人就是政府。在这两个童话的吸引下,群众随着资产阶级攻下了巴士底狱、砍下了国王的脑袋、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我们千万不要质疑这两个童话的真实性,否则“特殊智识阶级”会恼羞成怒的。考察完宪政的理论基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宪政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公知们各有各的“理论体系”,但中外“学者”一致认同的有自由选举制度、权力制衡制度、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等等,我们今天择其荦荦大端分析一下。 我们顺着童话的思路走——主权在民要求人们有权利通过一人一票的选举来推举公仆,如果他变了质,四年之后再换一个,再换一个还不行的话,咱们再选第三个,迟早我们会选出一个公仆。可是,选择真的有这么多吗?西方国家的人们往往只有两种选择,而人们不得不从“两个烂了的桃子里挑出一个不太烂的”,长此以往,人们都不怎么愿意去挑桃子了——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仅为57.5%。另外,选举的玄机可是多得很,划分选区、设置投票站、统计得票,里面大有手脚可做。与美国的政治大佬相比,《纸牌屋》里面的Francis 只是一个小打小闹的小角色而已。如果以上只是少有的阴暗面,那我们就谈谈光明面吧,选举是一场烧钱运动,这绝对是真理。奥巴马在08年总统竞选过程中筹款总额超过6亿美元,而麦凯恩则仅仅筹到3.6亿美元,孰胜孰负,不言自明。我们看到,所谓自由选举制度只不过是一层过滤网——没有足够的金钱、没有过硬的背景的人士休想进入国家政权。选来选去,选上去的都不是公仆,借用列宁的一句话:“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 宪政不仅仅是把危险分子过滤出去的安全网,它还有另一大法宝:分权制衡。我们的“特殊智识阶级”美其名曰“小政府大社会”。以美国为例,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对外用兵两百余次而只有五次经过国会批准;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在迫害民权领袖、左翼人士上毫不顾忌;这个美妙的小政府,颠覆了数以十计的民选政权。我们考察一下分权制衡的政治实践,我们会发现:当跨国公司董事、石油大亨、银行家达成一致时,整个美国政坛洋溢着“团结、民主、严肃、活泼”的氛围,当有一份为民请命的法案产生之后,法院便来审查,总统又要搁置,议会还需辩论,拖之又拖,拖死为止。 考察至此,不需多言。不管“特殊知识阶级”如何叫嚷,笔者还是建议把西方的普世的宪政送到博物馆,并在展柜介绍上写上:资产阶级少数人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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