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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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完善决策咨询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快推动北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决定成立北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为规范咨询委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都应通过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所涉及的工作事务和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由市政府聘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的,在某一领域、学科具有较深造诣,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学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是指涉及北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大、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咨询委组织专家对事项草案的合法性、风险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征询、研讨、论证的一切活动。

第五条咨询委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非常设组织机构,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智囊团。咨询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重大决策包括: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2.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事项:

——城市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

——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3.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二)对提交市政府重大决策的预案进行咨询评估和论证。

(三)对涉及社会稳定和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事项,先由市长、副市长提议,并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然后由市政府授权咨询委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市政府职能部门主管事项需要咨询委专家咨询论证的,须先报市政府,并由分管副市长提议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第七条咨询委根据市政府授权组建专家组,并协助专家组开展咨询论证活动;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市政府正式聘用的专家组成,但专家可来自不同领域。

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组织、管理上的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由咨询委主任、委员参与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年度咨询计划和工作目标;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组建专家组,并协助专家组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三)决定专家组的设置和撤消;

(四)提请市政府聘任和解聘专家;

(五)承担应当由主任会议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咨询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咨询委的日常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协调有关专家开展相关咨询研究工作;

(二)组织专家咨询会议和专家交流活动;

(三)为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为专家开展咨询研究提供后勤服务;

(五)及时整理专家和专家组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送市委、市政府;(六)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

(七)承办主任会议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咨询委对市政府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可采用会议、书面等咨询论证方式。采用会议方式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咨询委主任指定专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可由授权咨询委办公室主任代理指定专家主持。咨询委办公室负责咨询论证会议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共分区域经济、产业经济、城市规划、路桥与工民建、行政管理、文化、旅游、法制、环境与资源、东盟问题等十个领域,由咨询委从国内外不同领域的有关专家、学者中物色和选聘,每个领域的聘用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专家选聘程序:

(一)由咨询委下属办公室组织社会各界进行专家推荐,并经进一步征询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专家初选名单;

(二)专家初选名单经征询分管副市长结合分工情况提出意见后,由咨询委下属办公室确定候选专家名单;

(三)候选专家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向有关专家及其人事管辖单位(无单位的除外)发出邀请函征询聘用意见;

(四)拟同意接受聘任的候选专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审定后,由咨询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向专家本人颁发聘书,正式聘用。

第十三条专家聘任期一般为3年,可续聘;因个人原因在聘期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辞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专家享有以下权益:

(一)获得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参与咨询项目的有关会议;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咨询项目有关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支持;

(四)获得与所承担咨询项目的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五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开展咨询论证;

(二)对所主张的咨询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获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相关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四)接受咨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咨询报酬。采取“按项计酬”办法,由咨询委办公室根据专家承担的实际咨询项目分别核发;有突出贡献的,另外给予奖励。

(一)专家承担咨询项目的工作报酬,参照国内惯例和相关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度和工作量进行核发;

(二)专家应邀往返北海的差旅费;

(三)咨询委定期举办决策咨询工作评奖活动,对专家的优秀咨询成果和建言点子给予特别奖励;其中,设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建言奖若干名;奖金分别为一等奖18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8万元,建言奖3万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专家在咨询工作其履行职责过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咨询委活动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咨询委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咨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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