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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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晋城煤业集团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压煤村庄搬迁,是指为了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劳动效率将井田区域内影响生产矿井采掘衔接的压占煤量的村庄实施整体或部分搬迁的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炭生产子、分公司。资源整合矿井由二级资源整合主体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为了对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成立压煤村庄搬迁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领导组成员:由资源环境管理局、生产处、机电处、财务中心、发展与建设局、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监察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及五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资源环境管理局。

第四条集团公司压煤村庄搬迁领导组的职责

1、落实国家有关村庄搬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3、研究解决集团公司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压煤村庄搬迁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压煤村庄搬迁工作。

五个工作组为:技术业务组、预算审核组、资金审批组、搬迁实施组、监督监察组。

技术业务组:由资源环境管理局牵头,生产处、机电处配合,具体负责各矿上报的压煤村庄搬迁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压占煤量、采出煤量、效益的审核。

预算审核组:由发展与建设局牵头,审计部配合,具体负责压煤村庄搬迁项目的预算审核。

资金审批组:由财务中心牵头,审计部配合,具体负责压煤村庄搬迁项目的资金审批。

搬迁实施组:由生产矿井牵头,宏圣公司配合,具体负责压煤村庄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

监督监察组:由纪委、监察处、法律事务部组成,具体负责对压煤村庄搬迁过程、重点环节及结果实施监督监察。

第六条各矿要明确一名副矿级领导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并成立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村庄搬迁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2、按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上报3~5年压煤村庄搬迁计划。

3、提前2~3年上报压煤村庄搬迁申请报告。

4、负责组织实施批复的压煤村庄搬迁。

5、负责搬迁项目的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保存。

6、做好压煤村庄搬迁过程中的其它工作。

申请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地面村庄分布及占地面积、户数、人口数,房屋以及地面上相关附着物的概况。

②村庄压占煤量详细的地质资料,包括压占煤层、煤量、煤层厚度、工作面布置情况等。

③环境影响分析(包括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水源井、道路、管道、线路等影响搬迁的其它设施)。

④实施搬迁工作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计算、分析。

⑤搬迁实施建议及要求:包括搬迁选址意向、实施步骤建议及时间要求、搬迁费用预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⑥结论意见。

第七条压煤村庄搬迁计划及资金预算管理

1、各生产矿井根据3~5年采掘衔接汇报编制压煤村庄搬迁计划,于每年11月份前上报集团公司领导组办公室。

2、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矿上报的压煤村庄下年度搬迁计划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压煤村庄下年度搬迁计划。

3、领导组办公室汇编年度搬迁预算,报送财务中心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4、未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压煤村庄搬迁项目,不考虑当年搬迁。

第八条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流程

1、各矿根据采掘衔接安排和本矿的村庄搬迁计划,行文上报压煤村庄搬迁申请报告。

2、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讨论研究,下发批复文件。

3、生产矿井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编制搬迁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设计、

工程质量及安全保障、预算、工期、潜在风险及应急措施等相关内容)报领导组办公室。

4、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搬迁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请领导组同意后下达搬迁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5、搬迁实施

①生产矿井要与各级政府、村委签订搬迁协议,完成所有村民同意搬迁签字承诺,完善各类手续,并依靠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好村庄搬迁中涉及到的企业、政府、搬迁村庄和搬迁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②生产矿井与实施单位签订搬迁实施协议,明确搬迁工程的时间、进度、安全、质量、价款、结算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③生产矿井对压煤村庄搬迁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6、搬迁项目结束后,生产矿井要及时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报请领导组同意后下发验收批复文件。

第九条搬迁预算要依据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结合企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搬迁项目总费用采取包干制,原则上不能突破批复的预算总额。

第十一条压煤村庄搬迁的新址要选择在无煤区域或井田以外,以免造成重复压煤。搬迁工作不得影响矿井的采掘衔接计划。各矿对搬迁的村庄不再留设保安煤柱。

第十二条搬迁村庄村民迁出后,生产矿井要及时将搬迁村庄原有建

筑物推倒铲平,并派人定期巡视,不留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矿井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将搬迁进度及资金使用等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召开压煤村庄搬迁会议。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批复、准备、建设、安装等情况及对应的相关配套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竣工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对费用支出资料审核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各生产矿井在压煤村庄搬迁完成后,由于搬迁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各矿自行解决,集团公司不再追加费用。对出现的特殊情况,书面报集团公司搬迁领导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集团公司没有批复的搬迁项目或各矿自行组织实施的搬迁工程,费用由所在矿井负担。

第十七条各领导组成员单位(或部门)要明确一名副处级领导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凡因工作不到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原晋煤集总工字[2007]654号文《关于下发《晋城煤业集团村庄搬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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