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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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

【标 签】代征工会经费工作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工发﹝2005﹞50号

【发文日期】2005-12-31

【实施时间】2005-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设区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管经费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自今年4月省总工会和省国、地税局联合发文以来,在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有效地促进了工会经费收缴,有力地推动了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和统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根据省总工会和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冀工发[2005]15号),各地要根据工会工作需要,由工会和国、地税协商确定代征范围和对象。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仍由工会自收,除此之外的企业交由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系统自收工会经费企业名单附后)。

按系统管经费的省直、华油、管道、东方物理、邮政、网通、电信、移动、电力、国防、地质、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产业工会,经费上缴部分仍由工会自收。

二、代征比例及手续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代征手续费定为代征额的4.5%。

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筹备金,筹备金代征手续费定为代征额的3%。

代征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要缴存工会经费征集专户,在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由上一级工会按规定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严格制度,加强管理

各级工会、税务部门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确保工会经费应收尽收。各级工会组织要注意摸清企业应拨缴工会经费底数,建立经费收缴台账,每年对此项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税务机关要把代征工会经费纳入本职工作,努力做好代征工作。要继续研究探索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网络软件的开发应用工作,逐步规范代征程序,提高效率,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目前尚未实行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的市、县,从2006年1月起,按照本《通知》精神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代征办法,尽快落实这项工作。已经实行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的市、县,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修订原代征办法,尽快达到本《通知》要求,但代征比例及手续费,自2006年1月起按新办法计算。

附件:工会系统自收工会经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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