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地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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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有关规定(一)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对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方法的不同特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房产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等。?
1. 在税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纳税地点
如《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增值税、营业税实体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2. 通过确定征收机关明确纳税地点
部分税种实体法没有直接规定纳税地点,而是以明确征收机关的形式确定了纳税地点。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3. 通过规定申报纳税义务明确纳税地点
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通过确定征收方式明确纳税地点
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中,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有关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
1. 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
货物和劳务税课税对象具有持续性、流动性的特点。为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我国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主,以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补充。
机构所在地在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解释,在征管实践中,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除建筑业劳务)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或者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货物和劳务税是可转嫁税,税款作为商品或劳务价格的一部分而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当商品的生产与消费发生在不同的区域、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劳务发生地在不同的区域时,就引发了区域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如西气东输工程,新疆的天然气输送
到上海,其管道运输的营业税由运营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上海缴纳,除新疆从上海获得部分制度性补偿外,沿途十几个省承担了运输成本、征地成本,并提供了很多公共服务,却没有得到税收收入。这种税制的设计没有兼顾各地利益,导致税收与税源背离,加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距。
2. 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核算较为复杂,涉及面广。根据便于征纳的原则,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机构场所所在地等为纳税地点;实行源泉扣缴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为纳税地点。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模式,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可能导致分支机构纳税地点发生变化。?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解缴入库,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人的流动性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来源的多样性和所得来源地的不确定性,实行源泉扣缴方式,有利于简化手续,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但个人居住地或户籍地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时,则会产生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居民所在地政府承担了大量人口管理的职责,提供了公共服务,却得不到服务对象产生的税收收入,加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距。?
3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与资源所在地密切相关,为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在资源所在地纳税既体现了税收与税源一致的原则,也便于征纳双方进行管理和核算。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4其他税种的纳税地点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税种,纳税地点一般为不动产所在地,既便于税务机关源泉控制,又体现了税收与税源一致的原则。如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房产所在地。契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房屋所在地。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
地。如果涉及的房地产项目不在同一地区的纳税人,应按该房地产项目的坐落地点分别申报纳税。
有关车辆的税种,通常以车辆登记地为纳税地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一般为车辆登记地,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5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总部企业集中纳税的地点。
为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部分国有企业的税收实行总部集中纳税,纳税地点为总机构所在地。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名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给予明确。如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确保中央财政收入,但存在税源地税收的转移,相应带来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
(2)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为了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机构所在地税收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税收收入,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缴纳入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①,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再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就地预缴和汇算清缴①。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采取的措施。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合理安排纳税地点,分配应纳税额,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总机构汇总纳税带来的部分地区税收转移问题;弊端在于政策复杂,程序烦琐,税务机关征管成本较高,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的纳税地点()。
为规范对跨省铁路运输行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按照兼顾铁路沿线各地区税收利益的原则,税法规定对此类企业的税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采取分段纳税的形式进行管理,纳税地点分别为企业注册所在地和铁路沿线非注册所在地。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③,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在计算完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分配比例计算确定的注册地和非注册地应缴库金额,分别就地办理缴库。京津城际铁路、京沪高速铁路等跨省合资铁路的运营企业均按照以上方法分别在注册地和沿线非注册地缴纳有关税款。这种方式通过合理安排纳税地点,分配应纳税额,保证了铁路沿线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区域间税收转移问题,比较公平。但这种方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