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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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的变更
缔约方通过修订案变更 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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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TO案例对采购实体的新发展
韩国——影响政府采购措施案 专家小组认为,虽然《政府采购协议》 附件的内容是由各采购实体组成,但参加 《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WTO成员方的目标 并不仅是将采购实体纳入附件清单中,而是 通过谈判将《政府采购协议》涵盖的采购实 体所负责办理的采购事项纳入协议的适用范 围中,最终目的在于获得参与相关政府采购 项目的平等竞争机会,并非只是单纯地争取 将采购实体范围纳入协议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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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 对当时已接受《政府采购协议》的GATT缔约方生 效。 1987年,《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对1979 年协议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方在乌拉圭回 合谈判时,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 议》达成了新的内容,形成了1994年《政府采购 协议》,宗旨为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 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 属于一国政府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 贸易程度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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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的客体
(1)主要是货物 (2)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3)服务 争议的问题: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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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的限额
GPA规定各类政府采购实体的最低采购限额标准(门槛 价格),缔约方以此为参照提出自己的门槛价格,一般 是依据GPA的规定执行。 GPA GPA协议适用于价值超过最低限额,又称为门槛价的合 同。对于中央政府采购的产品和服务,门槛价为 130000特别提款权(约合178000美元);对于地方政府 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其门槛价各有不同,但一般都在 200000特别提款权上下;对于公用事业单位,产品和 服务的门槛价通常在400000特别提款权上下;对于建 筑合同,门槛价一般为5000000特别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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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PA的价值目标
促进贸易自由化 GPA协定 序言: “认识到政府采购需要有效的多边框架,以 期国际贸易活动取得更人自由化和扩人,其框架 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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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PA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GPA的首要原则 (1)WTO的基本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 则。 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制裁时不得对其 他成员方因其国别或所有权等因素采取差别 待遇,实施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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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边贸易协定最早在东京回合(Tokyo Round)谈判中以 “守则”(codes)的形式出现,WTO协定《附件4 (Annex 4)中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政府采购协定》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国际奶 制品协定》(International Dairy Agreement)和《国际 牛肉协定》(International Bovine Meat Agreement)》 等四项诸边贸易协定,由于《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 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并从附件4中删除, 故现今诸边贸易协定只有前面两项。诸边贸易协定不属于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必须接受协定的范围之中,对于关 贸总协定(GATT)缔约方而言,其不接受诸边贸易协定, 并不影其响成为WTO的成员方。非GATT缔约方申请加 WTO,也无需以接受诸边贸易协定为加入前提条件。
(1)采购实体资格提供; (2)GPA委员会审查采购实体提供的资料和 义务履行情况 主要是促使政府采购实体履行合同义务的措 施,没有涉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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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GPA的救济制度
1、国内层面的救济 质疑 供应商能对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采购过程中产 生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 非歧视、及时和透明 2、国际层面的救济 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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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TO法律文件框架 2.WTO法律文件框架 (1)货物贸易方面的协定: (1)货物贸易方面的协定: 货物贸易方面的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①《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两项部门协议: 农业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②两项部门协议:《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七项非关税措施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③七项非关税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 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措施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三项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反倾销协议》 ④三项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2)服务贸易方面的协定 服务贸易方面的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2)服务贸易方面的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3)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 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3)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6)诸边贸易协定五个 (6)诸边贸易协定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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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歧视待遇通过国民待遇体现
缔约方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无条件地保证对来自 另一缔约方的产品、服务以及供应商提供不低于 向国内产品、服务及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不低 于向其他一方的产品、服务及供应商所提供的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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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 协议第5条 各缔约方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不得含有基于国别属性和所有权成分的 比重而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的条款、不得包含有基于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的生产国别而歧视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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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疑的结果
(1)临时措施,保护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机会 导致采购活动中止,考虑公共利益因素 (2)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或者因为本国 法,供应商无权直接对违背协议的行为或制 定的法规进行质疑时,供应商遭受的损失而 采取的纠正或补充仅限于准备标书花费或者 有关质疑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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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GPA(1994)的参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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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GPA(2006)的基本结构与具体内容 GPA鼓励发展中成员加入。为顺应国 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吸引和鼓励更 多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 加入,2006年12月,世贸组织政府采购 委员会通过了对《政府采购协议》的全 面修订,扩大了政府采购自由化的范围、 消除了歧视性措施、扩大并澄清了发展 中成员适用的过渡措施等。《政府采购 协议》2006年修订版成为新成员加入谈 判的依据。中国加入的谈判即以此为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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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1)采购清单所包含的部分实体、产品和服 务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给予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3)抵偿条件谈判 规定当地成分、技术许可、投资要求促进当 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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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透明度原则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和说明合同授予 的理由以及不授予的原因,并在72天内公告 合同授予; 每一采购机构都应该从合同授予时对采购相 关的文件、报告和电子资料至少保留3年; 缔约方向政府采购委员会报告合同的相关数 据,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公开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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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GPA对合同授予的规定
1、授予程序 (1)采购实体的要约邀请。预定采购公告或采购计划的公告可视为要约邀请; (2)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要约 A、 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书采取书面形式提供,符合公告或者招标文件 要求 B、投标文件因采购实体自身原因造成延误,在投标截止期后到达,投标文 件的供应商不因受到处罚。 C、必要时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在开标至合同授予期间, 给予供应商更正非因故意造成的错误的机会,但因一视同仁。 (3 采购 购实体的承诺 采购实体依据特定的程序定标后所作出的原与某一符合自己采购要求的供应 商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意思表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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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PA的性质
(一)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tradeagreement )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 定)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接受的成员,诸边 贸易协议也属WTO协定的一部分,并对这些成员 具有约束力;而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 也不产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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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ATT时期,由于政府采购不受GATT1947 第3条“国民待遇”规定的限制,也不适用 GATT1947第1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各 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时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 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歧视性的政府 采购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一 项严重障碍。政府采购问题在东京回合时被 纳入谈判范围,GATT缔约方在1976年7月成 立了政府采购议题的谈判小组,专门谈判政 府采购问题。
WTO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东南大学法学院 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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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顾名思义是“政府”办理的“采购”,含义 为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和公共利益,以法定方式、方法和 程序,使用公共资金,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其所辖公 共部门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政府采购往往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 垒,具有直接排外性或歧视性。一国政府通过颁布法令 或政策,规定本国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 产品(所谓“买国货”政策),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的 歧视或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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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GPA规定的采购方式
1、三种主要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任何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2)选择性招标 邀请招标,采购实体持有供应商 清单,不必通过发布广告方式发布招标邀请 (3)限制性招标 竞争性谈判 在不妨碍竞争或构成 对其他缔约方的歧视或保护国内供应商的前提下可 以适用。 2、一种次要招标方式 电子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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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GPA的适用范围
1、主体 (1)适用主体范围以附录形式由缔约国承诺 采购机构指包含在附录1下附近1、附件2或附近3中所列明的 机构 没有列明的机构,则看法律关系和关联关系 附件1:中央政府实体(“政府”的争议) 附件2:地方政府实体(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美国37 个州适用) 附近3:依照GPA协定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争议较大, 是谈判核心话题,通常包括机场、码头、港口、电力等从事 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机构) GPA要求缔约方明确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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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定义 第2条范围和涵盖 第3条本协定的例外 第4条发展中国家 第5条一般原则 第6条关于采购制度的信息 第7条公告 第8条参加条件 第9条供应商资格 第10条技术规格和招标文件 第11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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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谈判 第13条有限招标 第14条电子拍卖 第15条投标处理和合同授予 第16条采购信息的透明度 第17条信息披露 第18条对供应商异议的国内审查程序 第19条对涵盖的修改和调整 第20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21条机构 第22条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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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GPA的源起与变迁
GATT第3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第8款(a)项 本条的规定不得运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 使用、不以商业转售为目的或不以用以生产 供商业销售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 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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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ATT最初不关注政府采购的原因
1、保障国家安全 2、国际收支平衡 3、保护本国工业尤其是民族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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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形式与标准 (1)GPA没有对授予形式作为特别规定, 一般为书面; (2)不设标底,最有利标的投标供应商, 在价格是唯一评标标准下,报价最低的投 标供应商。但是报价异常低于其他供应商 报价时,对其竞标条件和履行合同能力进 行审查。 符合公共利益条件下的商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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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履行保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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