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炉煤采制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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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燃料采制化及煤场盘点管理实施细则
批准:
审核:
编制:
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
2013年03月
燃料采制化及煤场盘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入厂、入炉煤采制化与煤场库存盘点的管理工作,提高入厂、入炉煤采样及其分析结果的代表性和煤场库存盘点的准确性,更好服务于能耗指标分析计算与管理,特制定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燃料采制化及煤场盘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对本厂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并对入炉煤采制化及煤场库存盘点工作的检查与考核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神东电力公司《发电业务生产管理控制体系》与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对燃料采、制、化监督和考核管理;
(二)负责参与、监督煤场库存盘点管理;
(三)负责定期对煤质化验、入厂进煤数量、入炉耗煤数量、煤场库存和入厂入炉煤热值差等相关数据对生产经济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调查,提出解决措施,并将结果汇报相关领导。
第二条输煤办公室职责
(一)对入厂煤、入炉煤日常取样和送样操作、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取样相关设备巡回检查,及时联系检修部门处理;
(三)负责煤场库存盘点现场操作,提供库存盘点相关数据。
第三条发电运行部职责
(一)负责对入厂煤、入炉煤煤样按相关规定进行制样工作;
(二)负责对入厂煤、入炉煤煤样按相关规定进行化验工作;
(三)负责对化验数据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送;
(四)负责定期进行煤样化验比对分析工作。
第四条设备维护部职责
(一)负责对燃料采样设备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计划经营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煤场库存盘点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参与煤场库存盘点工作;
(二)出具盘煤报告。
第七条物资供应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煤场库存盘点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整理统计矿方入厂煤货票数量与化验分析数据;
(三)负责比对入厂煤矿方与我厂实际计量、化验数据,进行偏差预警汇报与协调结算。
第三章入炉煤采样
第一条入炉煤采样为每班采样,采样设备为输煤#9皮带入炉煤自动机械采样机,须在每班上煤结束后30分钟内将样品送往化学集控室。
第二条入炉煤样品必须现场进行掺和、混匀、缩分过程,严禁直
接抓取或随意倒出部分样品,样品须封存至专用密封取样桶,贴上标签,标签内容须含有上煤开始时间、上煤结束时间、送样时间、上煤数量、班别。
第三条入炉煤取样频率为“4分钟/次”,运行人员不得更改。特殊情况须联系检修维护人员,由其联系生产技术部节能主管同意后进行修改。
第四条入炉煤取样应尽可能皮带全截面采样,以保证入炉煤样品的代表性,检修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采样头位置,及时调整。
第五条运行人员须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要求定时对采样设备进行巡视,发现缺陷及时联系检修进行处理,如影响取样时须切换至正常皮带上煤取样。如双侧采样设备均故障时须严格按照GB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进行人工采样,人工采样须汇报生产技术部节能专责,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每班取样结束后须将集样器、二分器、地面积煤清理干净,严禁积留至下一班组。
第七条入炉煤采样间禁止投运暖气设备;门、窗需密闭,严禁通风。
第八条采样设备维护人员须及时处理相关缺陷,单侧取样设备故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双侧取样设备故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
第九条采样设备维护人员须合理调整采样机缩分范围,严禁取样过程中集样器满煤、皮带提升机堵煤造成不能正常取样。
第十条送样人员将样品送至化学集控室,值班人员验收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煤样交接记录上签字。同时由送样人员取回化验余煤,倒入煤场。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在未进行煤质全水分分析前须对样品密封,禁止通风、敞口晾晒,防止水分损失。
第四章入厂煤采样
第一条入厂煤采样为每列火车采样,采样设备为翻车机火车轨道采样机,须在每列火车卸煤结束后30分钟内将样品送往化学集控室。
第二条入厂煤样品必须现场进行掺和混匀、对称取舍缩分,严禁直接抓取或随意倒出部分样品,样品封存至专用密封取样桶,贴上标签,标签内容须含有卸煤开始时间、卸煤结束时间、送样时间、火车首尾号、班别。
第三条入厂煤采样为随机采样,采样频率暂按“1个点/每节火车”、“10节火车/每列火车”,不得擅自降低采样次数。
第四条入厂火车煤采样深度须超过0.4米,保证入厂煤样品的代表性。
第五条入厂煤采样样机故障不能采样时,及时联系设备维护人员处理,汇报生产技术部节能专责,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每列火车取样结束后须将集样器积煤清理干净,严禁积留至下一班组。
第七条火车采样设备维护人员须及时处理相关缺陷,取样设备故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超出时间则按照考核细则进行处罚(无
法处理经厂内确认的除外),下面写条处罚条款或者改为如若超出处理时间则按照缺陷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送样人员将样品送至化学集控室,值班人员验收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煤样交接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值班人员在未进行煤质全水分分析前须对样品密封,禁止通风、敞口晾晒,防止水分损失。
第五章煤样制样与化验
第一条煤样的制备必须按照GB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应遵循破碎、过筛、掺合、缩分的程序过程逐步进行。
第二条制样前应先检查制样设备内部有无积煤。制样后必须将制样设备清扫干净,严禁设备内部挂煤、存煤、以防止混样。
第三条当在一个煤样中取用部分煤样而不能将全部煤样都取用时,应充分掺合好,再用对称取舍或利用二分器进行缩分,严禁直接抓取或随意倒出部分样品。
第四条煤样经过规定的破碎、缩分程序,制出不少于100克的工业分析样,并备有500克以上存查煤样。
第五条化学运行值班人员须将前一班组入炉、入厂煤样掺和均匀后抽取不少于1.25千克样品进行全水分化验分析,剩余样品和全水分分析数据一并交由煤质化验室人员进行工业分析、发热量测定。
第六条煤质的化验、分析操作过程必须严格依照《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2—2001)、《煤中全水份的测定方法》(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