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时使用判例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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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判对方问题及回答
1、关于法官的低能问题一是如果不引用判例,法官的弊端也是迟早要改进的,况且接受新东西都需要一个过程,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才是正道;二是弊端不等于缺点,法官低能属于缺点,不是判例引用带来的弊端;三是法律条文具有固定性,不如判例灵活,更加不利于法官参考。
2、判例法的缺点问题每个法系都有自身得缺点,判例法有自身的缺点,成文法也有自身的缺点,因而更需要我们引用判例带来的灵活性、法律统一化、指导性等优点去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况且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不是全盘引进,而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3、判例太多不好操作问题电脑、互联网发达的今天,数据多都不是问题,硬件的东西可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通过电脑完善判例汇编和检索工具不是难事。我国近现代法律引自日本,而日本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重视判例的作用。
4、判例使案件都同等处理,忽略地域上的不平等我国引用案例走的是中国特色路线,会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调整,判例只起指导作用。而法律条文更加固定化,不是更不利于法官审判吗?
5、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司法混乱中国官场向来如此,这些腐败现象不是引用判例带来的,如果没有引用判例,这些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需要去改进的。
6、法官不独立使判例不能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渊源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本就是一个参考作用,并不是要改变为英美法系国家。正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引进了市场经济,从而在改革开放30多年间取得巨大成就。
7、我国适合引用判例的土壤即怎样引用判例:经济:经济的发展使民商法条文适应不了其变化,法律条文有其固定性,不能随时变更,因而需要判例去指引案件;趋势:现代社会,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断趋同,相互借鉴,相互融合;我国的引用判例不是引用判例法,而且不是全盘引进而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8、我们的辩题是引用判例而不是引用判例法,如果是引用判例法就不是我们今天的辩题了,引用判例法我们也就不是成文法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了,要考虑到辩题的现实意义。
9、司法解释是与判例同时进行的,不是单一而行的。
10、在英美法系中,判例=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包括中国,判例=案例。
11、案例:①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始实施判例指导制度。②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为推进司法改革,开始试行先例判决,对于先例判决,中原区法院的解释是,“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它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做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当地法学界人士认为,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③日本的法律原本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是二次大战后,在美国普通法的影响下,判例法成为日本法律的渊源之一。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指出的那样,“从实质来看,判例如同法渊一般地约束着法院的判决”。④法国在19世纪末以前,一直奉行“司法判决不是法律渊源”的信条。但是在20世纪后却发生了变化。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以判例创制了行政法就是一个左证。⑤在德国,由于立法和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遵循先例的原则,因此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