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事假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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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XX医院病事假等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对病事假等管理规定如下:
一、请假制度
副院长向院长请假。科主任、护士长一日内向分管院长请假;超
二、病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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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提供虚假资料,医院办公室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院委会按严重违反医院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病假按旷工处理。如医生开虚假证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病事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满30年休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80%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不包含绩效工资、年未休假工资)工龄满20年不足30年的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70%的工资;工龄满10年不足20年的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工龄不足10年的休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50%的工资。事假不分工龄长短,一律发放600元的生活补助。
休假工资(病事假不扣除周六、
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24。
四、
分钟以内罚款10元,10-30
累计三次以上加罚60分钟以上不足半
连续715天,不享受绩效工资及未休假
旷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法定假日不另算,自然流产、引产按病假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丧假以直系亲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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