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IATA航空区划和主要航线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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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航权 :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第三国运输权) 可以先在第三国的地点作为中转站上下客货,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 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 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进行谈判的。 例如:以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货机为例,它执飞新加坡经我国厦门、南京 到美国芝加哥的航线,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利。 第六航权: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 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 例如:LON-PEK-SEL,CA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 :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境外接载乘客和货物,而不用返回本国。即本国航机在 甲、乙两国间接载乘客和运载货物。 例如:LON一PAR,由德国LH承运 第八航权 :国内运输权 本国航机可以到协议国作国内航线运营。
主要活动
③研究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 航的私法中的问题。到1981年止已制定了包括关于航空客 货赔偿、防止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对地(水)面 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承认航空器所有权等13项公约 或议定书。 ④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援助资金,向发展中国家 提供民航技术援助。方式是派遣专家、顾问、教员,提供 助学金和设备等。 ⑤组织联营公海上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主要活动
①统一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国际航行规则。至1984年底,国 际民航组织已制定了18个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文件作为《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 即:一、人员执照;二、空中规则;三、航空气象;四、 航图;五、计量单位;六、航空器运行;七、航空器国 籍和登记标志;八、航空器的适航;九、简化手续;十、 航空通信;十一、空中交通服务;十二、搜寻和援救; 十三、航空器失事调查;十四、机场;十五、航空情报 服务;十六、航空器噪声;十七、安全保卫;十八、危 险品运输。此外,还制定了若干航行服务程序。 ②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 定的制定,简化联运手续,汇编各种民航业务统计,制定航路 导航设施和机场设施服务收费的原则。此外,还编印了关于 国际航空运输发展情况、运价、航空邮运、货运、联营、旅 游等研究文献。
第五章 国际航协世界航空区划和主要航线
国际航空运输组织
国际航协交通区划 世界主要航线和特点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组 织
一、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三、世界旅游协会联合会 四、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五、国际机场协会
一、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CAO以英、法、西、俄四种文字出版各种民航技术 经济和法律文件,主要有公约附件、航行程序、训练 手册等,并出版月刊《国际民航组织公报》。

主权:任何国家对于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国界垂直向上到平流层) 航空权 Air Freedom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空权 :是指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过境权利和运输业 务权利,也称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或空中自由权。
第七种航权
第八种航权 第九种航权
A国定期航班在B、C国之间运营,其始发点和目的点都 不在A国领土
A国定期航班在B国领土两点之间进行运营的权利 在一国领土内,由他国的定期航班进行运营的权利
第一航权 :领空飞越权 在不着陆的情况下,本国飞机可以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家 目的地。 例:BJS一SFO,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 获取第一航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增加燃料消耗和飞行时间。 第二航权 :技术经停权 本国航机可以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 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 例如:SHA-CHI,由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ANC 加油,但不允许在ANC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货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 例如:BJS一TYO,如获得第三航权,中国民航飞机承运的旅客、货物 可在东京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 第四航权 :目的地上客货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例如:BJS一TYO,如获得第四航权,中国民航飞机能载运旅客、邮件 或货物搭乘原机返回北京。
ICAO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事务,并制定各种
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

1947.4.4芝加哥公约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 各国政府间的国际航空运输机构。
总部:YMQ
我国1974.2承认ICAO并加入,成为理事国之一,并在 YMQ设有常驻该组织理事会的中国代表处。
它是国家重要的航空权益,必须加以维护,在国际航 空运输中交换这些权益时,一般采取对等原则。
航权种类 第一种航权 第二种航权 第三种航权 第四种航权 第五种航权 第六种航权
权利 A国航空器飞越B国领空,不降停 A国航空器飞跃B国领空时,因非商业性原因降停 A国航空器在B国卸下来自A国的客货 A国航空器在B国装载前往A国的客货 A国航空器在B国装载或卸下前往或来自C国的客货 A国定期航班在B、C国间进行经过A国领土的运营

主要活动:
协商制定国际航空客货运价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章制度 通过清算所,统一结算各会员以及会员与非会 员间联运业务帐目 开展业务代理 进行技术合作 协助各会员公司改善机场布局和程序、标准, 以提高机场运营效率等。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宗旨和目的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秩序地发展;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 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 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成立时间:1945.12.18 性质:是各国航空运输企业间的联合组织。 总部设在YMQ(负责美洲事务)和GVA(负责中东和欧洲事务)。 地区性总部设在SIN(负责亚太地区) 会员构成: 正式会员 经营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 非正式会员 只经营国内航线的航空公司 (凡ICAO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或包机业务的空运企业,经其 政府许可都可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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