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权属纠纷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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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桂06行初15号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二组。

诉讼代表人谢乃旺,组长。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三组。

诉讼代表人谢乃寿,组长。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四组。

诉讼代表人谢乃由,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雪松,广西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

法定代表人荣毅宏,代理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中军,扶隆镇党委委员。

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中心区市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朝建,市长

委托代理人韦昊良,防城港市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卢振佳,防城港市法制办干部。

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一组。

诉讼代表人谢绍益,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乃旺,那蕾村百里口村民。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二组(以下简称“百

里口二组”)、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三组(以下简称“百里口三组”)、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四组(以下简称“百里口四组”)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防城区政府”)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关于防城区大莱镇那蕾村百里口一组与百里口二组、三组、四组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防区政处[2015]9号,以下简称《林地处理决定》),及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防政复决[2015]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百里口二组诉讼代表人谢乃旺、百里口三组诉讼代表人谢乃寿、百里口四组的诉讼代表人谢乃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雪松,被告防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中军,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韦昊良、卢振佳,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蕾村百里口一组(以下简称“百里口一组”)的诉讼代表人谢绍益、委托代理人谢乃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9月21日,被告防城区政府依据原告百里口二组、三组、四组的申请,作出了《林地处理决定》,该决定查明如下事实:争议的山岭分为两幅,第一幅为大松木柳林排茶山(又称作柳林茶山),四至界至为:东至榕木坪岭岐;南至本队坡田面;西至本队坡田面;北至牛路岭。面积1 6亩。争议的标的物为林地权属。第二幅为柳林垌茶油山(又称作那其茶油山),四至界至为:东至百里口四组现种速生桉树山岭岐分水;南至百里口三组谢乃

寿承包山小坜为界;西至那润组田边为界:北至山坜为界。面积43亩。争议的标的物为林地权属。当事双方在调处期间,百里口一组与百里口二、三、四组均提供了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1981年6月12日签发的《大箓公社那蕾大队百里口生产队山界林权证》,证号分别为:4539、4540。争议的两幅山均登记在证号为4539的证书上。另查明:现争议的柳林茶山、那其茶油山,解放前是谢家红之子谢意生向他人购买所得。解放后林地归大箓公社那蕾大队百里口生产队集体所有,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自解放后至“三包四固定”时期,百里口一、二、三、四组原同为大箓公社那蕾大队百里口生产队,同属一个集体,生产队集体的土地、山林属于四个生产组共同所有。1962年“三包四固定”时期大箓公社那蕾大队百里口生产队划为四个生产小组,并把原来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分配到四个生产小组固定所有。争议双方都不能举证现争议柳林茶山、那其茶油山分配给任何一方所有。只是由百里口一组管理使用收益争议山上的茶油树,其他的山林由百里口二、三、四组管理使用收益。1964年,百里口一、二、三、四组划归大箓公社那茂大队管辖,登记为百里口上队(即现在的百里口一组)、百里口下队(即现在的百里口二、三、四组)。土地山林按“三包四固定”时期划定管理使用收益所有,没作重新调整。后来,上、下两个生产队又合为一个生产队,即大箓公社那蕾大队百里口生产队。两个生产队的土地山林统一划归百里口生产队共有。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百里口生产队又分为百里口一、二、三、四组,集体土地按

照“三包四固定”时期划分管理使用,不再重新调整划分。现争议的柳林茶山、那其茶油山,自1981年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由百里口一组经营管理使用收益至今,百里口一组在山上种有八角、松树、茶油树等经济林木,直至2011年8月其把山上的松树出售给唐光禄之前,从来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再查明:百里口一组与百里口二组、三组、四组均提供了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1981年6月12日签发的《大箓公社那蕾大队百里口生产队山界林权证》,证号分别为:4539、4540。4539号证书上登记有那其屋背后茶山、柳林尾分水界茶油山、柳林垌茶油山、大松木柳林排茶山、樟木根茶山五幅山林,4540号证书上登记有那江坡山场茶山、那江坡瓦厂坜茶山、荡芦东龙茶山、荡芦垌山塘沟垌山、那其风木田茶山、那其半岭排茶山、那其茶油山七幅山林。以上山林曾经为百里口一组和二、三、四组共同所有。1981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百里口二、三、四组管理使用4539号证书上登记的那其屋背后茶山、柳林尾分水界茶油山、樟木根茶山五幅山林,4540号证书上登记的那江坡山场茶山、那江坡瓦厂坜茶山、荡芦东龙茶山、荡芦垌山塘沟垌山、那其风木田茶山、那其半岭排茶山、那其茶油山共十幅山林。百里口一组管理使用4539号证书上登记的柳林垌茶油山、大松木柳林排茶山、樟木根茶山共三幅山林。

防城区政府根据上述查明事实,认为:集体的山林权属纠纷应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核发权属证书的,应尊重事实,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遵循有利于生产生

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争议的两幅山在“三包四固定”时期,山上的茶油树就由被申请人百里口一组管理使用收益。后来,百里口一、二、三、四组虽又同属百里口生产队,土地山林同属百里口生产队,但自1981年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百里口一组在争议山岭种上松树、八角、茶油树等经济林木,并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已形成长期经营管理的事实,其权属主张应予支持。百里口二、三、四组虽主张争议山岭的权属,但未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综合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四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争议的柳林茶山林地权属为百里口一组集体所有。四至界至为:东至榕木坪岭岐;南至本队坡田面;西至本队坡田面;北至牛路岭。面积16亩。

二、争议的那其茶油山林地权属为被申请人那蕾村百里口一组集体所有。四至界至为:东至百里口四组现种速生桉树山岭岐分水;南至百里口三组谢乃寿承包山小坜为界;西至那润组田边为界;北至山坜为界。面积43亩。根据本决定制作的《大箓镇那蕾村百里口一组与百里口二、三、四组山林权属界至图》与本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各方对以上决定如有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则按本决定执行。附件:大箓镇那蕾村百里口一组与百里口二、三、四组山林权属界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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