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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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转型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社会矛盾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在类型上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加之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诉讼偏向和滥诉现象,导致在许多基层法院中,“诉讼爆炸”现象越来越普遍。另一方面,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萧条,丧失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影响社会和谐。为此,建立与完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整合,将成为稳定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②强调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其意义在于避免把民事纠纷的解决仅仅寄予某一种处理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而是以人类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发挥民间和社会的各种综合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可能性。
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实践当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立法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
我国现阶段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立法对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以调整,如果政策不统一或反复多变,不仅会使民众和当事人无所适从,也会严重地挫伤
基层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而且操作中容易导致混乱,对新问题也缺乏预见性。调解机制尚未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效力低。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
司法解释中仅仅认可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而对于其他调解方式、特别是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尚未明确。其次是各种调解之间联动机制尚未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均尚未完全理顺,尤其是行政调解,不仅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还在继续受到削弱。最后是纠纷调解未能制度化。现有的有些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的发展和应用。
(二)机构配置不健全,发展不均衡。
从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来看,目前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什么部门具
体负责, 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 各地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从人民调解的角度来看,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隶属和日常管理都没有清晰的定位,在设立的方式和标准上, 对于人民调解机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1)法院、法官过忙,难以满足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之需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案件之重。更多的社会矛盾将直接涌向法院,当事人的诉讼偏向及滥诉现象可能会进一步抬头,无理诉讼与恶意诉讼案件也会进一步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若不相应调整纠纷解决机制,必将使基层法院因案件数量激增,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法院受案的剧增与司法资源的有限,必然带来积案居高不下、久审不决、久拖不执、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症,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2)调解、仲裁等机构门可罗雀,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与法院门庭若市,受案逐年递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民调解、仲裁等机构闲置,甚至有些民间调解机构处于瘫痪状态,④全国范围内平均每名调解员每年调解案件不到一件。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三)百姓怨言多,涉诉信访队伍不断膨胀。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由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导致大量社会矛盾向法院集中,又因诉讼机制本身存在着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对抗性强等缺陷,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及时结案难,执行难,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低,涉法涉诉上访形势严峻等负面影响。解决纠纷的非规范渠道不断滋生,由于国家的解
纷机制应对失灵,法院客观上力不从心,大量民事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当大量纠纷未被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排解和消除时,非规范的渠道随之滋生。如私人讨债公司、黑恶势力收债等。这样下去更使社会累积更大的怨恨和不平,再次酿成新的纠纷。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
诉讼资源供不应求,难以满足无限的民事纠纷之需要。目前在我国,"诉讼爆炸"的征兆已初步显现。⑤单一化的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已难以满足纠纷数量急剧增加的现实需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是应对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局部影响和谐、影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社会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工作作风存在诸多问题,人民内部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很容易激化为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酿成社会动乱,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讼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 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提倡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 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 建立和完善建一套科学、合理、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时代的需要。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有史以来最为多元化的时期,利益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社会价值的多元化都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多元化民事解决纠纷机制的理念是在回应和谐社会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价值选择中提出的理论创新。多元化民事解决纠纷机制正是要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处理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达到理分两面、事求终局的共同目的,此乃为和谐民事解决纠纷的终极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而非惟一途径,法院只解决社会矛盾中通过其他手段都解决不了而经立法认可由法院解决的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