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融资性贸易风险与纠纷解决(上、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文了解融资性贸易风险与纠纷解决(上、下)近期,我国经济活动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冲击,作为“世界工厂”的供应链深受影响。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2月12日召开会议,明确“要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可以预见,这将大大缓解贸易型企业的资金压力,积极推进我国企业的生产复工。

但硬币总有两面,在积极鼓励贸易融资发挥助力企业开展贸易的同时,相关的风险亦不得不重视防范。在司法实务中,融资性贸易合同纠纷频发,其中又以国有企业主体居多。因为该类合同兼具融资与贸易二性,实际操作形式复杂,真实目的隐晦,虽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生效后,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再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但实践对于此类贸易的判断认定依然较为模糊。

一、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 也称为“贸易型融资”,或贸易融资,是指企业间以贸易为名进行资金拆借或融资,在大宗商品领域较为常见,实务中以买卖型和增信型的融资性贸易最为党见。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通常指企业间以订立贸易合同并支付货款或者服务款为形式,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则是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中,以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并依托其他贸易手段、

金融及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进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

二、为什么要开展融资性贸易

(一)以贸易形式融资更为灵活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常由于自身资质、资产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授信额度往往不高,较难通过金融机构的渠道完全解决融资问题。并且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申请过程中,还需要准备较多的材料,银行审核也十分严格和耗时,因此对企业而言,融资难度大,周期长,而且融资的期限也较难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的配置。

相较于一般贷款而言,而融资性贸易则由于企业间在形式上采用了贸易的形式,因此限制条件较少,可以即时解决一些企业短期的融资需求。融资的期限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安排,也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如以信用证所载的付款期限,可以是90天,也可以是180天。

(二)企业间借贷存在一定司法障碍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基于对监管难度、逾期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考量,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1]。即便在《民间借贷规定》中,也明确了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须为“经营”需要,其合法性方可得到司法认可。

(三)不影响企业负债,可扩大贸易量

银行借贷常常是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的负债项目下,而贸易性融资中的资金往来,可以挂资金往来账目,从会计角度看表面上并没有增加企业负债,有时还会增加企业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营业额或贸易额是银行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通过贸易性融资,企业可能出现大量资金的流入流出,表面上扩大了经营业绩。

(四)标的货物较少耗损。

由于贸易性融资的买方多数并非货物的使用者,它们甚至不去实际提取货物,以大宗货物为例,交易过程中往往一直存放在仓库,不产生实际物流和使用,因此除了自然折旧外,损耗较少。

值得一提的是:在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中,国有企业因为企业规模大,资产信誉高,获得高额银行贷款或授信额度的门槛低,因此,在不少案例中,都有民营企业通过一些变相途径,与国有企业开展贸易性融资以达成其融资目的。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时至今日,贸易性融资仍然是不少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备选方案之一。

三、融资性贸易纠纷的特点

在纠纷处理实务中,“循环买卖”类的纠纷可谓是最常见,实务中此类纠纷的特点常见以下共性:

(一)贸易结构模式化和融资主体重复性

审核此类交易合同时,常会发现,融资性贸易时常会在特定主体之间重复发生,各主体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是权利义务还是

争议解决的条款通常都十分简单,例如仅具有标的物价款、数量、付款时间等基本因素,交货方式一般约定为仓库交货或交付仓单提单。在循环买卖的各个主体间还会两两签订合同,但上下手间的合同往往格式一致、货物相同、金额相同(在中间人赚取“通道费”等情形下,金额会略有不同)的特点,有时甚至连付款、交货均同时完成。

(二)交易多有不合理之处

一般而言,低买高卖才有利润产生,也是正常的贸易逻辑。但在审查融资性贸易合同时,常会发现“平进平出”甚至“低卖高买”,这是因为企业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目的并非盈利,而是增加信用额度或做大营业额;如存在需要预付借款利息或支付手续费、其他成本的情形下,需要将这些费用计入合同金额,因此上下手间的合同货款金额会存在不一致,当资金需求方最终“回购”(实际系偿还借款)货物时,因为包括了借款利息或手续费,也就会出现“低卖高买”。

此外,常常会有企业回购自身产品,例如钢铁制造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成品钢材的交易,石油炼化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成品油的交易等。

(三)国有企业涉诉较多

无外乎如下原因:一是国有企业自身信用及资金情况相比于民企较好,也容易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二是在国有企业以经营规模作为主要业绩考核指标的驱动下,通常更关注其经营规模,

开展融资性贸易能够帮助企业“做量”,即便市场环境下行,仍能使企业在账面上保持较好的业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经营风险防控;三是作为贸易标的的大宗商品,因其具有便于成为融资的标的及担保物的特点,使得固有企业忽视了融资性贸易业务中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空转

在闭合的贸易环中,流动的始终只有买卖合同、仓单提单(“单”)以及发票等凭证(“票”),货物并未发生实际交付和流转,即“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贸易形式。为了保证资金以贸易形式最终流向需要融资的企业,通常由需要融资一方控制上下游间的贸易关系,负责提供资金的企业一般不会直接参与、甚至不会关注货物的采购、交付、检验及运输等环节,对完整贸易链条缺乏了解,对资金和标的货物均缺乏实际控制力,一旦爆发纠纷,权利难以保障。

四、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主要风险

(一)合规内控风险

国有企业的审计、内控、合规等对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可理解性以及可靠性要求更严格,而融资性资金常被企业挂在往来账目上,而没有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该类资金,进而导致企业本身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资金流量等和报告中的融资规模、利润构成、还债能力有出入。

(二)诉讼纠纷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