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反向混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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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大量出现,法律对于反向混淆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统一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有利于法院公正裁判,而且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平等地保护了每个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最终有益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何谓商标的反向混淆?

爱德华.罗杰斯曾说:“商标的识别商品的作用就像姓名可以识别一个人一样。没有识别性标记,人们也不会因为优质的商品而自豪,因为好的品质缺乏应有的荣誉,低劣的品质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商标的本质属于心理或思维的财产,商标只是在被消费者视为产源标记的意义上存在”。无论给予商标何种定义,不可否认的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最早出自于美国知名学者托马斯.麦克卡瑟的著作《商标与不公平竞争》,即在购买商标在先权利人产品时,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在后使用商标的人的产品,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可、投资等关联关系。

商标的反向混淆不同于商标的正向混淆,也即俗称的搭便车和傍名牌,商标的正向混淆侧重于在后商标权利人恶意攀附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的反向混淆则侧重于通过大规模的市场宣传,在短期时间内使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大幅度提升,致使消费者将其与在先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在先商标混淆,最终导致在先注册商标基本功能的丧失,在先商标权利人失去了对其商标权利的控制权和利用商标开拓市场的期望。

当然,在先商标权人只有利用商标开拓新市场的主观想法却无实际计划或者准备工作以及拓展业务范围的能力时并不能作为就此认定反向混淆的存在,在后商标使用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反向混淆的抗辩理由。

商标反向混淆是一种侵权

虽然目前商标的反向混淆并未在立法层面上得以确认和重视,但商标的反向混淆属于侵权行为的定性却为学界一致认同。依据洛克理论可知,任何人都可对自我劳动成果享有天然的权利,但劳动的对象必须处于公有状态,即属于“无主物”。帕累托原则表明,以损害一方利益来改善他方利益的方法是非效率的。商标的反向混淆既违背了洛克理论,也违反了帕累托原则,因为商标反向混淆中的在先商标并非无主物,在后商标使用人在他人已经获得商标权利的情况下依然对在先商标进行大规模使用或者进行稍微变动后大规模使用,这种依附于他人核心劳动成果的再创造行为并未超出原有商标的辐射效应,而且一切依据合法途径获得商标权利的在先商标权人都保有权利不受侵害的信赖利益,商标的反向混淆通过饱和式的广告宣传不仅切断了与在先商标权利人的联系,剥夺了在先商标权利人市场开拓的可能性,而且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此,商标的反向混淆属于非效率的侵权行为。

何谓商标的反向混淆?想必看到上文已经有答案了。日常商标注册,总觉得流程很复杂,拒绝忙碌奔波,低效耗时,想省心省力那就交给汇桔网,商标服务进度实时同步官方系统,可在线查询商标,商标标准注册,约13个月即可领取商标证书。若还有更多的商标注册问题,可以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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