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办理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办理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理指南。
本办理指南载述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一般规定,凡申请办理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指南规定进行。领取《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办理卫生验收,领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凡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项目,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并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才可投入使用。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申请单位申报,并递交有关材料。
二、登记:我所办证科依照广州市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对属我所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三、卫生学预评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所对需要作卫生学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发出通知书,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前往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有关评价事宜。不需要“评价”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
四、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办证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五、审查:我所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经办科室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1、符合规定的,作出拟认可的决定;
2、不符合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于接到整改完毕的复查申请(书面),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3、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认可的决定,由办证科发出《不予批准(认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来办证科办理有关手续;
六、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直接向办理科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办理科室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不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更正或完善,经整改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办理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验收认可书”。
申报材料及材料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㈠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生产企业: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报告;
2、《广州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表》;
﹡3、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布局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布置图、空调系统图、给排水系统图、厨房油烟排放系统图(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各种图的提供按项目而定);
4、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饮用水生产企业);
5、产品执行标准(食品和饮用水生产企业);
6、主要生产设备清单(食品、饮用水生产企业);
﹡7、建设项目卫生专篇(环境情况、水源水质及供水情况、选址、地面(材料、坡度)、墙壁、天顶、门窗、卫生设施等);
8、大型项目还须提交规划局批文和红线图复印件。
㈡其他大型建设项目:
1、申请报告书。
2、《广州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表》
3、规划局批文复印件、规划局红线图复印件。
4、建筑物设计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通风排气图,给排水图。
*5、卫生专篇。
注:标“*”号的材料可在审查过程中提供。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申请提供的材料:
1、《广州市卫生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表》;
2、相关生产设备卫生批件(如涉水产品);
3、开展的主要实验项目及实验室设备清单(食品、饮用水生产企业);
4、建设项目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瓶(桶)、装饮用水);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每张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二)、表格填写必须用电脑打印,签名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注明提供材料序号、名称、页数、页码;
四、注意:
在审查过程中我所卫生监督员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申办者补充相关材料。
认可条件
一、选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卫生要求。项目毗邻有否有毒有害场所;
二、所申报的设备、工艺布局、各功能间布局是否达到申报项目的相应卫生要求;
三、各类卫生防护设施、卫生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空调系统、防噪声、防粉尘系统、排油烟和排气系统的设计及所选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五、建设项目申报所选用食品用生产设备、涉水产品和其他有关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六、项目中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有关卫生防护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查询
受理后,可持《受理申请通知书》到办证科或电话报单位名称和受理编号查询办理情况。查询电话:83835867、83824103-1202,83803377(兼传真)。办证业务投诉电话:83883277。网站: 办证E-mail:gzwjs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