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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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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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概说
(一)基本情况 (二)我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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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一)基本情况
• 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组织形式都 有要求。
• 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各 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 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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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 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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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第六章第二节 回顾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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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第三节 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提取和结转准备金 三、偿付能力 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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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 织机构
1、股东 2、董事会 3、经理 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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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1、股东
• 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利通 过股东会行使;
• 而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是惟一的股 东,因此不设股东会;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 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董事,授权董事会 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 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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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二)我国规定
• 以上规定意味着:
1、目前我国保险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公司制, 而且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 司的形式;
2、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公司以外的保险组织 形式,目前虽无规定,但不排除将来会有 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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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四、相互保险公司
• 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外普遍存在的保险业特有 的公司组织形式;
•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自己设立和组织的 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
• 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自然成为公司的所有 人;
• 相互保险公司的不足是增加资本有困难; • 国际上现在出现一种“非相互化”的趋势,
–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其 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家 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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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2、保险公司的破产
•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可以由保险公司或保 险公司的债权人(包括被保险人)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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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2、董事会
•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 东负责;
• 董事会制订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由三到九名董事组成。”
•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 责召集主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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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依法撤销 – 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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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1、保险公司的解散
• 我国规定:
–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 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解散。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 外,不得解散。”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 和人身保险业务。
– 如果允许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 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 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备金的相互占用;
– 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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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二、提取和结转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证金 4、保险保障基金 5、公积金 6、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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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法 律特征
1、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惟一股东; 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
权;
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 5、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
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 监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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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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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含 义
•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管 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 资保险公司。
•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 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 上占有重要地位。
•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国家保险监 督管理机关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 的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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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 保险公司下列事项变更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1、修改章程 2、变更地址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4、股权转让 5、改变组织形式 6、调整业务范围 7、变更公司名称 8、分立、合并 9、中国保监会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指的是相互保险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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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第六章第一节 回顾
一、概说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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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 与终止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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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 “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 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 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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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组织机构
《保险学》
授课者:郑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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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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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概说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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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3、经理
• 经理或称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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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4、监事会
•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股 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职工 大会选举产生;
•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 理情况。
讲授
3、经理
•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 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 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 • 《公司法》:“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 以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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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4、监事会
• 《保险法》:“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 会。”
•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 以其他出资方式(如实物、土地、工业产权等)进行出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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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
• 在我国,受理破产申请、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的机构是人民法院;
•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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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2、保险公司的破产
•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分配 顺序如下: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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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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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 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 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 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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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 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经理 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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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1、股东大会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由股东构成;
•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 司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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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
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 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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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 定》,设立保险公司需经过筹建和开业 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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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 律特征
1、发起人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中须有半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 5、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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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1、保险公司的解散 2、保险公司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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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1、保险公司的解散
• 公司解散分为:
– 任意解散 – 强制解散
• 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 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法人资格。
• 强制解散指公司由于法律或保险监管机关的 命令而被迫解散。强制解散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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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含 义
•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 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 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组 织形式之一。
•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设立的中资保险 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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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 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 没有到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 备金,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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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一)基本情况
• 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
– 公司制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相互公司等
– 非公司制
• 保险合作社 • 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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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二)我国规定
• 我国《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 公司。”
•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 下设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 管理;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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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 再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 其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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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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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 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 十。
•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 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