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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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晋建房字[2007]18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6.07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7]18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地税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和5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5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促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和5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5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促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

二、政策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

12号);

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晋财综〔2006〕37号)。

三、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立情况

2004年3月30日(晋政发〔2004〕12号文件下发时间)以来,各市、县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二)落实保障对象情况

1、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施情况;

2、实物配租情况;

3、发放住房补贴情况;

4、租金核减情况。

(三)房源筹集情况

1、收购的住房套数;

2、建设的廉租住房套数;

3、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套数;

4、直管公有住房套数;

5、市县人民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套数。

(四)保障资金落实情况

1、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额度;

3、社会捐赠的资金额度;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额度;

5、土地净收益原则不得低于5%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

1、土地供应情况;

2、税费减免情况。

四、检查工作步骤

各市要成立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工作领导组,由建设、财政、国土、民政、税务、价格共同组成,负责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自查阶段

6月1日至6月15日,市、县(市)两级建设、财政、国土、民政、税务、物价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及建设厅上报自查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各市检查完善阶段

6月16日至7月31日,各设区城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廉租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建设厅。各市、县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建立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工作机制。

1、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8~2010年)。

(1)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2)廉租住房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

(3)廉租住房资金筹措的措施;

(4)廉租住房房源落实方式。

2、建立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工作机制。

(1)签订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量化指标,明确责任。

(2)建立中期检查、年终考核验收和通报制度。通过督促、检查、验收、通报等手

段,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保质完成。

(3)建立退出机制。对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实施动态管理,确保这项政府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4)建立协调机制。建设、财政、国土、民政、税务、价格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目标任务落实不利,资金落实不到位,房源筹措不足的城市,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验收阶段

8月份,省政府将在城市自查和逐级检查、完善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市进行考核、验收。

表1:

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目标任务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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