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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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条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及附则五部分构成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六条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以及要求编制合并报表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相关附表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表的补充报表、利润分配表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第八条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反映两个年度的比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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