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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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
何佳悦
09级法辅2班特许经营学院0912010067
摘要: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也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国家越来越重视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问题。
虽然《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制度有所规定,但由于执行立法、执行主体、执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本文从执行难的产生背景、成因、危害及相关对策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执行难、法院执行、立法
民事案件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将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付诸现实,即把法律文书上所载的权利内容变为现实的过程。
而执行难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障碍,致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程序是实现权利人私权的最后环节,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侵害或根本无法行使,将会全部否定在此之前为保障权利实现所做的一切努力。
正因为如此,执行难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性问题,相关专家学者更是针对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此,学生便以社会普遍观点为基础,融入自身看法,论述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
一、执行难问题产生背景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交易行为不规范,这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
在社会管理领域,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等等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控制自然人流动的属地性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弱化和瓦解,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迁徙和流动,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但也对社会控制带来了不少问题。
加之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解决矛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力都有所下降,大量纠纷由此进入司法领域,执行案件数量随之大幅增加。
[1]这便成为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整体背景。
二、执行难问题产生原因
(一)被执行人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薄弱。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抱有侥幸心理,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
还有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因此执行工作受到阻碍。
2、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有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执行。
执行阶段确因种种原因丧失履行能力。
比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资金履行债务;有的因其他债权未实现,缺乏周转资金;还有的因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变动,拖延了履约。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
1、在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人手不足和一些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再加上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多,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
同时又因为如今法院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不拘泥于审判程序,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解的案件裁定书生效后就不可以上诉。
法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提高结案率和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因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会产生抵触心理。
2、缺乏监督,乱执行、违法执行现象较为严重。
主要表现为:(1)执行不及时。
执行时机未能把握好,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执行人员没有马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执行期限无限制地延长。
(2)执行力度不均衡,以当事人的关系亲疏、地位高低考虑执行力度。
(3)一些执行人员片面追求结案率,过分迁就照顾被执行人意见,不按判决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而是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某项权利,在执行阶段任意做出裁定文书变更或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或迫使其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判决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4)执行队伍素质低、人员不足、装备差是目前各级法院所普遍存在的问题。
[3]
(三)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
1、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
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