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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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 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吴英案”也不会受 到如此众多的关注。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 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将吴英判死刑,也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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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地位尴尬
·国有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在我国融资结 构中占比过高是我国经济中的长期问题。
·民间资本流向难以监管。 ·法律规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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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同时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 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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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 正规渠道难Hale Waihona Puke Baidu足融资需求。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
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 贷。那么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有多大?曾对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 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 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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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是职业高利贷放贷者, 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 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 ,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
吴英的行为到底怎样来认定 民间借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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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 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行为。
吴英案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马义琅、陈庆华、吴小兵、李会鹏、雷亚飞 赵国辉、李磊、俞纬龙、刘震、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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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本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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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吴英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一个默默无闻的普通女孩, 白手起家寻求致富之路,凭借着自己拼搏的干劲和敏锐的商业嗅觉,创 立了本色集团,从此也走进了险象环生的草根金融世界,正在事业的巅 峰时期却又迅速落败,吴英也沦为命悬一线的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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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今民间融资的现状 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
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 有“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三大类。 2、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民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 性,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 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 象。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 3、特有的优势:民间借贷能满足民营“短、快、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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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从调查情况看,民间借贷的利率价格整体水平 高,且不断攀升,年利率一般处在7.2%~15%。有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借 贷期限较短、风险较大,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一些,利率一般15%~30% 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 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 140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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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及的金融知识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 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 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 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 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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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 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归现实,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 ,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三)民间融资监管赶不上膨胀。 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 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 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企业亏损或者资金链紧张是经营中的常事,这个时候我们的金融体系是不是 应该为企业提供保障?这是制度建设中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据了解,在正常年份,民间借贷一般维持在15%-25%的年利率,银根缩紧的 情况下,则高达60%甚至更多,而这也是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案件爆发的 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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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应破除。 ———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
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 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信息监测统计体系、规范 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等。 ———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 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吴案《判决书》中 写道,吴英承诺给放贷人的是高额回报,“而吴英从事的那些行业, 明显不可能有这样的丰厚回报”,但是不仅放贷人相信,另外160多 名集资者也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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