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漏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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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考申论热点:渤海湾漏油事件

内容摘要

7月5日,国家海洋局表示,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形成劣4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而这处海水原为1类水质。在6月13号时出现海面溢油最大分布面积达158平方公里,而不是中海油之前所说的200平方米,中国海监执法部门已经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予以立案。

观点评论

新京报:渤海湾漏油信息瞒报需有人负责

漏油事故的直接责任,海洋局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作业方康菲公司承担,中海油的责任则要根据其与康菲签订的合同来界定。不定如何,这两家公司的瞒报责任则必须首先要依法问责和追究。

京华时报:中海油及康菲不仅应负经济责任

渤海溢油事故发生1个月后,国家海洋局开出罚单:最高处罚20万,责任由作业方康菲中国承担。昨天,康菲终于跟中海油一起发布消息,中海油首次表态将分担责任,康菲对敏感话题仍避而不谈。溢油事故虽有了说法,社会疑虑却远未消解。

7月1日,传出的消息还是泄漏范围只涉及200平米左右,且已基本处理完毕。到了5日,事故就升级为渤海840平方公里海域从一类水质变为劣四类水质,污染损害也已显现。谁是“200平米”说法的制造者?6月4日,漏油事故已经发生,7月1日,事故才得到中海油证实,事故为何迟迟不报?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事故后,美国政府向BP开出的首笔清理油污账单就高达6900万美元,随后开出的罚单和索亿美元。相比之下,渤海溢油20万元的处罚形同激励生态污染,如此轻微的处罚如何能起到惩处作用?

这些疑惑,有的可以从业已滞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找到答案,比如何以只能处罚20万元——这已是法定上限。更多的疑惑,则需要当事人出来解答。一个月的沉默,无法隔断社会的广泛关注;新作的说明,仍不能完全打消人们的疑虑。

诚然,分担经济责任的表态,体现了中海油作为项目油田的大股东和发包方所必须承担的连带责任,这正是企业做大并建立品牌的基本前提。相较于拒绝或刻意降低社会对其所负连带责任的关注度,承担经济责任,治理环境污染,赢得社会谅解,体现了应有的气度。但是,必须看到,出了事故光舍得用钱买单是不够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体现在用钱纠错上,更应体现在程序纠错中。中海油的说明,虽然有助于澄清社会传言,梳理事故真相,对沉默期所流失的企业社会责挽回。但作为公众企业,理应尽早出面解释,而非在已成社会热点后才出来说明。即使说明,用证据说话也比单纯否定要有力得多。比如,将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日志公之于众,以解社会各界之惑。只是强调并未瞒报,不足以挽回社会信任。

更何况,无论是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还是上市公司规定,出了这样的事故,都须第一时间披露。这既是对公众应有的负责态度,也是对公司投资者利益的维护。由此,我们需追问,是谁给了中海油和康菲不按程序办事的权力?如果事故发生在法治严格的国家,康菲还会拒绝回答敏感问题吗?

显然,对行政垄断性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习惯性纵容,才是问题的关键。真正解决问题,不能冀望于中海油和康菲出一次面,开一次发布会,还要看到机制修补的启动。正是因为机制建设的欠缺,才导致当事方无须第一时间披露事实,也导致处罚力度过弱。

海洋环境和资源,是我们最后的生态和经济宝地,是未来发展的保证。对于渤海溢油事

故,容不得大事化小式的处理。否则,海洋又将在粗放式开发和管理中,成为不可持续的开发牺牲品。

广州日报:对漏油事故的处理不能“侧漏”

据国家海洋局通报,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早在6月4日已开始少量溢油,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一类水质海类。这么大一件事,事发一个月后才为公众所知,且中海油在首次回应中居然声称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泄漏范围只涉及200平方米左右。

发生如此大的事故,中海油却想隐瞒,还试图遮掩问题的严重性,如此牛气冲天,底气何来?

按照中海油的说法,企业在事发时已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如果事实真的如此,那么相关部门也应承担未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的部分责任。此外,国家海洋局表示,溢油事故将由石油生产作业者即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承担责任,而依据相关法规,对此事的行政处罚上限不会超过20万元。

渤海蓬莱19-3油田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海上油气田,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前者拥有油田51%权益,后者拥有49%权益。按理说,作为油田的最大权益方,不管中海油是否参与具体作业,一旦发生事故,都不能被免于事故处理之外——否则何必由中海油来回应舆论?至于行政处罚上限为20万元,固然可归结为法规相对滞后等原因,但从根本上讲,这可能还在于相关部门既不敢得罪中海油这一国家石油公司,又不敢得罪康菲公司这家外企,所以才把事故责一方,并把问责大棒高高举起,却又轻轻落下。

如此的话,企业是从事故问责中脱身了,可付出的代价却不可谓不巨大。这样做不仅漠视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还将严重影响事故善后处理,使得这起环境污染事件转化为社会污染事件。不必拿渤海湾和墨西哥湾作对比,依照正常程序,对这起漏油事件的处理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对事故责任方的惩戒,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仅对企业进行象征性惩罚,何以表明政府部门对事件的高度重视,又何以维持生态修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油田溢油是企业所为,可如果对事故责任的处理不彻底,则属于典型的行政侧漏事故。如果漏油是一个悲剧,监管问责不到位的话,等于是把这一事件变成双重悲剧。这是应尽力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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