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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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中国小企业促进会。英文译名是“china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MSEPA”。

第二条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全国工商联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由全国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经营者,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和企业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协助政府宣传《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3.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4.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5.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6.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7.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

8.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9.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从事企业管理研究与建设企业作出一定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申报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促进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

2.选举和罢免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誉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主任、会员、特邀研究员。

3.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4.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8.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俱乐部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俱乐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名誉顾问、顾问、名誉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二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5.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各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决定;

4.聘用本会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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