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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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只有一部分货物落海,损失不赔。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
不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避难港和中
途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 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 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1.2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主要是人为的道德危险、贸易商未按照合同
履行的危险、保险标的本身的特性所产生的危险 、市场跌价损失、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第一,比例责任制
第二,平均责任制
1.1.2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平安险和水渍险有哪些异同点?
相同点:被保险货物如果因承保风险造成全部损失,
保险人都要负赔偿责任。
不同点:水渍险对于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意外事故造 成的部分损失均予以负责;而平安险对由于意外事 故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责,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不负责(同时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
情况除外)。
1.1.3
一切险
(All Risks)
(1)水渍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12章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CIC)
中 国 海 运 货 物 保 险 类 型
基本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偷窃 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 黄曲霉素险 拒收险 港澳存仓火险
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 、特殊费用的事故,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的 ,其他受益方应当分摊; • 由于航程中的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该过失方不仅应承担 自己的牺牲和费用,不能要求其他方分摊,而且应对其他方的损
失负赔偿责任;
(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
制度。
• 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面临共同的
、真实存在的危险;
• 2.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
,而且是有意的、合理的;
• 3.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
• 4.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
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中 国 海 运 货 物 保 险 类 型
基本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偷窃 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 黄曲霉素险 拒收险 港澳存仓火险
附加险
保险人作为单独海损,先予赔偿,后保险人享有向其 他受益人要求分摊的权利。 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共同海损费用分摊,需要先 理算,理算后再承担一定责任,货物保险人并不予以先 行赔付。
• 单独海损: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风险直 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 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 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1.1 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1.1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平安险责任范围共有八个方面: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 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 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 的货物价值。 除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之外的其他自然灾 害,如冰雹、火山爆发、隧道坍塌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 毁,保险人不予以赔偿。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 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1.基本险 又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不必依附于其他险别;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实施的《海 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 险、一切险; 共分五节: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 险人义务和索赔期限。其中,后四节对三险均相同
• 当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是否航程中一方的过
失引起以及对该过失可否免责,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可以先
理算,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决定能否要求其他方分摊。 • 案例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
款规定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因双方互有过失而发生的碰撞,
责任分配原则有两种:
(4)在装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者数件货物整件落海
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即“吊索损害”赔偿。 “吊索损害”: 货物在港口装卸或者转运中,发生 吊钩脱落、吊杆折断、吊索断裂等意外事故导致货物 损失。 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条款:
a.赔付货物落海的损失,落地致损不赔;
b.可以是全部损失,亦可以是部分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 等意外事
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
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 不予以负责。只有当货物装载于运输工具上,且发生过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之一的情况下,因自然灾 害导致的部分货物受损,保险人才予以负责。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
不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避难港和中
途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 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 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1.2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主要是人为的道德危险、贸易商未按照合同
履行的危险、保险标的本身的特性所产生的危险 、市场跌价损失、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第一,比例责任制
第二,平均责任制
1.1.2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平安险和水渍险有哪些异同点?
相同点:被保险货物如果因承保风险造成全部损失,
保险人都要负赔偿责任。
不同点:水渍险对于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意外事故造 成的部分损失均予以负责;而平安险对由于意外事 故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责,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不负责(同时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
情况除外)。
1.1.3
一切险
(All Risks)
(1)水渍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12章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CIC)
中 国 海 运 货 物 保 险 类 型
基本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偷窃 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 黄曲霉素险 拒收险 港澳存仓火险
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 、特殊费用的事故,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的 ,其他受益方应当分摊; • 由于航程中的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该过失方不仅应承担 自己的牺牲和费用,不能要求其他方分摊,而且应对其他方的损
失负赔偿责任;
(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
制度。
• 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面临共同的
、真实存在的危险;
• 2.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
,而且是有意的、合理的;
• 3.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
• 4.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
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中 国 海 运 货 物 保 险 类 型
基本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偷窃 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 黄曲霉素险 拒收险 港澳存仓火险
附加险
保险人作为单独海损,先予赔偿,后保险人享有向其 他受益人要求分摊的权利。 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共同海损费用分摊,需要先 理算,理算后再承担一定责任,货物保险人并不予以先 行赔付。
• 单独海损: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风险直 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 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 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1.1 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1.1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平安险责任范围共有八个方面: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 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 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 的货物价值。 除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之外的其他自然灾 害,如冰雹、火山爆发、隧道坍塌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 毁,保险人不予以赔偿。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 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1.基本险 又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不必依附于其他险别;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实施的《海 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 险、一切险; 共分五节: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 险人义务和索赔期限。其中,后四节对三险均相同
• 当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是否航程中一方的过
失引起以及对该过失可否免责,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可以先
理算,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决定能否要求其他方分摊。 • 案例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
款规定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因双方互有过失而发生的碰撞,
责任分配原则有两种:
(4)在装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者数件货物整件落海
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即“吊索损害”赔偿。 “吊索损害”: 货物在港口装卸或者转运中,发生 吊钩脱落、吊杆折断、吊索断裂等意外事故导致货物 损失。 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条款:
a.赔付货物落海的损失,落地致损不赔;
b.可以是全部损失,亦可以是部分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 等意外事
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
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 不予以负责。只有当货物装载于运输工具上,且发生过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之一的情况下,因自然灾 害导致的部分货物受损,保险人才予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