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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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编制组
二〇一四年六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15)
1.1 任务来源 (15)
1.2 工作过程 (15)
2 国内固体废物鉴别管理体系 (16)
2.1 固体废物的相关定义 (16)
2.2 现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的基本情况 (17)
2.3 危险废物鉴别 (20)
2.4 固体废物鉴别情况 (21)
2.5 固体废物鉴别案例分析 (21)
2.6 固体废物鉴别管理体系 (22)
3 国外固体废物定义和管理情况 (24)
3.1 巴塞尔公约 (24)
3.2 美国 (24)
3.3 欧盟 (25)
3.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27)
3.5 日本 (27)
4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7)
4.1 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 (27)
4.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7)
4.3 标准与现行导则的关系 (28)
5 制定标准采用的原则和方法 (28)
5.1 采用的原则 (28)
5.2 采用的方法 (28)
6 标准结构和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29)
6.1标准内容结构 (29)
6.2 前言 (30)
6.3 适用范围 (30)
6.4 术语和定义 (30)
6.5 固体废物范围 (31)
6.6 固体废物鉴别准则 (39)
6.7 固体废物排除 (41)
7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43)
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43)
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44)
附件一固体废物鉴别案例分析 (45)
附件二国外固体废物定义和管理情况 (80)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近年来,我国在口岸进口货物管理环节出现了需要鉴别进口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需求,固体废物鉴别成为打击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技术支持依据,目前固体废物鉴别需求主要来自该方面。
另外,随着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加强,国内对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越来越重视,在该过程中,也出现了需要对某些副产物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需求。
2006年颁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是固体废物鉴别不可或缺的依据,口岸检验机构承担着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第一责任,同时2008年环保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门鉴别机构,随着鉴别工作的开展,所接触固体废物种类逐渐增多,现行导则应用中逐渐显现出有些规则过于笼统,甚至含混不清等不足,出现各个鉴别机构对鉴别原则不同理解的问题,导致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物质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检验机构和专门鉴别机构会有较多的增加,尽快建立统一的鉴别规则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因此,为了统一各个检验机构或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尺度,保证鉴别质量和鉴别结果的公正和可靠,需要建立更具可操作性的鉴别标准,明确固体废物的判断规则。
2012年,环境保护部下达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编制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2-1),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研究所(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所)承担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1.2 工作过程
编制组在承接标准编制任务后,对固体废物所完成的部分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案例(共319例)进行归纳总结,确定了本标准制订的重点内容。
对我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情况、需求、发展过程、必要性、作用及相关政策规范进行了调研,将相关法规、文件中固体废物概念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整理,并提出本标准制定的工作建议。
对我国利用固体废物的多家企业和口岸固体废物进口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包括进口废纸、废塑料、铜渣、废钢铁、粉末涂料、粒化高炉矿渣粉、聚酯多元醇树脂、三元乙丙橡胶、糖蜜等,分析了国内对固体废物的需求和利用情况。
对美国、欧盟、日本、《巴塞尔公约》、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家、组织的固体废物定义、分类、范围、排除、固体废物不再属于固体废物的条件等资料进行了调研,基本掌握了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固体废物管理及固体废物越境转移需要考虑的因素。
同时,还广泛参加了一些与固体废物鉴别相关的培训和讨论会议,与国内其他鉴别机构进行了鉴别样品的讨论。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标准开题报告和标准草案。
2014年3月12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根据开题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
2 国内固体废物鉴别管理体系
2.1 固体废物的相关定义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始终是围绕着其产生源、管理过程和去向的全过程管理,这一管理体系中固体废物的概念是中心,还涉及固体废物的相关概念。
(1)固体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
1995年我国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固体废物的定义: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这一定义将重点落在了物质的行为“污染环境”上,没有体现固体废物涵盖的本质。
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固体废物定义修改为: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该定义将重点落在了物质的产生源上,体现了固体废物两个最本质的特征,即丧失原有利用价值和被抛弃。
该法律中工业固体废物的定义: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再利用和资源化
2009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再利用的定义: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