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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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外委加工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理顺外委加工手续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司外委加工业务由营销部负责。具体事项包括:负责确定外委加工的零件品种、选定加工厂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需要经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执行)、确定加工费标准、发出加工主材、回收加工产品等工作。

二、确定外委厂家前,营销部要会同技术部相关人员,共同考查拟委托厂家的基本情况,了解厂家的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设备情况、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不得委托能没有加工能力的企业进行加工,如果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加工,进项税的差额部分要从加工费中扣除。

三、确定厂家后,要签订书面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条款:加工产品(零件)名称、主材品名、单件主材消耗定额、配件品种、名称及配件消耗定额、残料归属、加工费标准、加工期限、发票开具时间及发票种类、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签订后,营销部要依据加工合同中明确的加工品种、材料消耗定额、加工工期等,成套发送主材及配件,发送手续参照对外销售出库手续办理,但必须取得受托加工厂家的收料回执。收料回执联要及时转给财务部。营销部不得无加工合同发货或先发货后补签加工合同。

五、加工完成的产品(零件)营销部要及时按量收回,收回时参照外购材料的入库手续办理,仓库在要入库单的显要位置标明委托加工收回字样。加工方未能足量返回成品的,缺少部分按成本价从加工

费中扣除。合同中规定残料归我方所有的,收回委托加工产品的同时收回残料。

六、加工费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时间进行支付。支付加工费时,受托方必须提供正式的加工费发票,没有发票的,财务部不予付款结算。

七、营销部要建立外委加工零件台账,发出委托材料时,详细记载外委产品名称、数量、计划完工时间、应收回数量等数据。加工完成收回产品时,登记实际收回产品数量、收回残料数量,经质保部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的验收入库手续。

八、营销部每月末应与受托加工单位核对账目,确保委托加工物资安全完整。财务部对委托加工事项要设置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保证委托加工产品(零件)成本、数量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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