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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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办案心得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7日18时55分左右,翟某某超载的冀G833**(冀GV**1挂)号重型半挂车(载焦炭),沿半虎线由西向东行驶到九连城杨家营村西侧0.75公里处,在会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海无证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载麻油)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孙某海当场死亡、拖拉机上乘员孙某江、赵桂萍受伤,麻油损失,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天,翟某某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沽源县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孙某江属于重伤,伤残等级达到一至二级。

【办案过程】

翟某某家人一直等到检察院将案卷移送法院,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于2013年10月24日才委托我担任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

一、查阅案卷材料

第二天,我立即与案件具体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留下复印件,并经许可后复印了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基本了解到被告人翟某某被拘留、逮捕等案件办理程序,公诉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定的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各项法定量刑情节等证据。

二、会见被告人

第三天,我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案情并核实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听取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征求被告人的和解意见,交流辩护方案、辩护观点,了解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否得到保障。重点探讨和交流了本案涉及的量刑情节(如自首、和解等)对量刑的影响,告知预测判断的诉讼结果。在和解谈判过程中及开庭前,我还先后4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每次侧重点不同,及时将案情进展及和解进展告知被告人,缓解被告人情绪。

三、和解谈判过程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一死、一重伤、一轻伤),涉及的赔偿数额非常高,而被告人家庭比较困难,律师需要综合考量,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我方的有利条件。经过承办法官、双方律师的艰苦工作、耐心解释,终于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得到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为被告人减刑创造有利条件。

四、精心准备庭审

庭审前,我与被告人交流了辩护策略,告知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庭审中,我提出了依法可以从轻、减轻量刑的的证据,发表了精心准备的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生效不久刑期已滿出狱。

【办案心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法院认定为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使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经穷尽赔偿手段的,法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法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等对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处罚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并非故意犯罪,刑期本来就不高。如果被告人存在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家庭困难等情节,一般都会得到从轻处罚。

因此,交通肇事案件中,定罪一般不存在较大问题,律师的重点工作是如何从量刑情节上下功夫,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工作,在已经构成自首的情况下,要完美地处理好赔偿与谅解之间的平衡,为被告人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

【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被告人翟某某亲属的委托,河北国器事务所指派我作为翟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认为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沽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无异议。被告人翟某某交通肇事导致一死两伤,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痛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但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办案人员关于到案经过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登记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协助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避免损失扩大;

2、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3、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内容中可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前后一致的,悔罪态度诚恳。

4、案发后,被告人不仅未脱离本次事故现场,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其他事故现场,其人身自由始终置于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掌握之下。

综合上述四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论处。

二、被告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对于此次事故发生,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9号)通知精神,应当从轻量刑。

第二、依据沽公交认字[2013]第0000002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无证驾驶无牌照四轮拖拉机,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法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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