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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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对违纪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影响调查,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召集者或组织者;
(七)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九)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6到12个月的处分期,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届满,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后,予以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召开处分审定会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或者再次违纪的,可延长察看期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期不是撤销处分,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解除察看期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依规
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学生改正错误。
第十二条受到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贷学金,不得申请各种荣誉称号。
(二)学生已获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在处分期限内,停发未发的金额。
(三)推荐免试研究生、授予学位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处分文件、解除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将副本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电子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