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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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GB/T 50331-20X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标函[2018] 185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修订工作的函”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用水量标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确定原则;2.增加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3.根据最新调研情况,按照人均水资源量,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分级取值。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第二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20009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北京建筑大学

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用水量标准 (3)

本标准用词说明 (4)

附:条文说明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inologies (2)

3 The standard of water consumption (3)

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t a n d a r d (4)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7)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确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市居民urban residents

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城市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urban residential use

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2.0.4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for living security of residents

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为保障城市居民达到文明生活水准要求所需的基本生活用水量。

3 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生活习惯和水生态环境状况等,按节水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3.0.2 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标准不宜低于100 L/(人·d)。

3.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居民正常生活需求和城市节水目标,应按表3.0.3的规定取值。

注:

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是满足居民生活改善所需的合理用水量,同时也起到抑制用水浪费的行为。

2、各地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可根据当地人均水资源禀赋情况在相应区间内选定,并视当地气候条件、生活习惯、水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值。

3.0.4 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常规水资源水量,不列入阶梯水量。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编制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XX),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X月X日以第X X X X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营业所、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陈连祥、郭得铨、宁瑞珠、郭智、郑向盈、孙立人、张嘉荣、周妙秋、李庆华、赵明华、王贤兵、刘秀英、谭明、江照辉、黄小玲和王自明。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确定原则;2.增加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3.根据最新调研情况,按照人均水资源量,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分级取值。

修订《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是我国城市节水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对节水减排,建立以厉行节约水资源为核心的阶梯水价形成机制提供科学依据。本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国内外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指标,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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